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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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卫计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苏卫药政20182号、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4号和苏州市卫计委关于做好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计药政〔2016〕7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试剂、器械和用于临床医疗诊断、治疗、教学、科研需要,由国家规定其范围的消耗性材料等;主要包括:1.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2.护理材料和敷料;3.检验试剂和材料;4.影像胶片和材料;5.高值医用耗材;6.低值易耗医疗器械;7.其他医用耗材;其中,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包括:1.介入治疗类医用材料如导引导管、支架、导丝、球囊、动脉鞘、压力泵等及心脏起搏器等;2.体内植入材料;3.人工晶体、眼内填充物;4.人工瓣膜、人工补片、人工血管等;第二章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构架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同志负责耗材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及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等,制订颁布我院有关医用耗材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医院医用耗材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全院医用耗材及时、规范、安全地使用;2.负责确定本院医用耗材品种或品牌,修订本院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审议临床科室申请的新型医用耗材;3.负责本院医用耗材的招标和院内议价工作;4.指定专人负责网上采购、核对和验收等相关工作;5.审核、监督本院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定期监测、分析、评估临床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应用;6.分析、评估医用耗材使用风险和耗材不良事件损害,为临床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7.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的信息化管理,使医用耗材流转更加严谨高效;8.公示医用耗材质量、技术等相关信息,通报不合理使用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三、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图1.各科应根据本科室实际临床需求,在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目录内合理选择本单位临床所需耗材试剂品种,采购品种价格不得高于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价;所购耗材必须是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卫生产品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合格产品,且应质量可靠、价格优惠、供货方式灵活、资信好、售后服务有保障;2.常规医用耗材采购:科室原则上每月12日-15日,27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向采购员提交纸质版常规医用耗材采购计划表,采购员根据实际库存和临床使用情况,完善并确认计划表,提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由采购员按照既定供应商进行平台采购;不能预先制定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或小额临时采购或特殊情况者,允许进行临时申报;3.新增医用耗材采购:新增医用耗材科室,须临床科室负责人填写新增医用耗材普通或高值申请表,交医保办核实报销比例,经医务科同意后,递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根据临床科室提供的计划,初步审核相关供应商的资质、证件、产品证书;组织相关院感、医护、财务等职能部门对需新增医用耗材进行调研、论证和院内议价;对于高值耗材或价格较高且用量较大的耗材,应提请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确定供应商后报院长审批,方由采购员进行平台采购;药库应向供应商索取并存档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系列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4.临床急需医用材料,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填写新增医用耗材急需申请表,经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签字同意后,交采购员进行应急采购仅限在平台采购市中标目录品种,事后补办申购及资质文件存档手续;5.中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短缺、断供等现象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需采购目录外新产品,按照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试剂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私自网下采购目录外品种;6.因开展医疗业务需要,邀请外院专家随带的医用耗材,使用科室负责人至少提前1天,向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提交经医务科批准、医保办核实报销比例的新增医用耗材临时申请表以及相关厂商资质文件红章版的扫描件,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通过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目录进行查询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科室应事先向患者和家属介绍所用医用耗材的功用、品质、报价等,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二、医用耗材采购简易流程图1.医用耗材采购前,须事先严格审核企业的合法性;2.必须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医用耗材,新产品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证;3.首营企业应严格审核供货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由采购负责人和医院耗材管理办公室共同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购入;采购员应索取、查明以下加盖企业红章的证件,核对生产/经营范围和证件的有效性,并及时建立专用档案: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③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附件;④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⑤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其他规定的各类证书: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价格批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⑦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⑧必要的售后保障文书或质量保证协议书等;医用耗材首次供货企业档案目录表供货企业名称:存档目录在方框内打勾: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5.□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法人章6.□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8.□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9.□价格批文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11.□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12.□卫生许可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13.□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第三章医用耗材入库、验收制度一、医用耗材入库与验收制度1.所有医用耗材必须在药库先行入库;非特殊、紧急情况,严禁供货商直接将医用耗材交送使用科室;2.入库耗材应进行严格验收,原则上须有采购员和库房管理员共同验收;3.根据采购计划单和送货单,认真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注册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经销商、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并检查物品包装、标志是否完整,验收完毕由库房管理员填写医用耗材验收登记表;4.对必须手术现场才能确定规格的高值耗材,由采购员/库房管理员携带医用耗材手术签收单和新增医用耗材申请表属于新增耗材者,需同时携带相应申请表备案件,到手术室与护士、手术医生、使用科室主任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同上,并在签收单上签字;夜间急诊手术则由医生、护士共同验收签字;术后第2个工作日,使用科室负责人应到药库补办入、出库手续;对于外院专家来院手术随带耗材,医用耗材手术签收单和新增医用耗材临时申请表备案件进行验收;5.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进行调换、退货甚至提出索赔,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严把验收质量关;6.库房管理员凭发票和医用耗材验收登记表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二、医用耗材入库、验收简易流程图一、医用耗材库房管理制度1.医院耗材仓库要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如货架、灭火器、温湿度计;库房必须有足够空间,满足存储条件;①“三不靠”原则:产品码放不靠顶棚,不靠墙,不靠地;②合理分区原则:库房要合理分区,分为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2.定期对仓库的使用环境进行巡查维护,保持库房的整洁,注意通风、防潮,记录库内温度和湿度每日2次,根据温湿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产品质量;3.产品要按不同品种、材质、性能和规格批号离地码放,码放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做到产品码放整齐,并根据有效期的长短顺序由内向外进行堆码;易破损物品不得垛高,无倒置现象,标志明显清晰,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要按规定条件贮存;4.耗材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及库存产品进行清查,保证正常的库存和库房状态;5.急救类医用耗材应单独存放,定时进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临近过期或质量异常,应及时做好补货工作;6.各科室医用耗材储存柜应指定专人负责,需定时清洁、整理,符合存储条件和院感相关规定;二、医用耗材效期和质量管理制度1.效期≤3个月的产品严禁入库;除个别质控用品外,3个月效期≤6个月的产品未经院长审批,不得入库;2.耗材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及库存产品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查,保障产品质量良好;3.耗材管理员应根据有效期的长短顺序由内向外进行堆码;耗材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4.每月底,耗材管理员应做好耗材效期管理及台帐记录;近效期耗材应提前做好催销工作,并作近效期标识;5.发现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及时清点,做好记录并存放于不合格区,及时上报耗材管理办公室,不得私自处理或继续出库;6.各科应指派专人负责医用耗材效期、质量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并做好台帐记录,对于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统一填写医用耗材报损表,报批后原件交财务科、复印件及耗材交药库;药库填写不合格医用耗材处理记录后,按规定在监督状态下进行销毁;第五章医用耗材销毁管理制度1.各科室严禁使用过期耗材试剂,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2.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必须按规定立即毁形,使其零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统一回收存储;3.各科对于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统一填写医用耗材报损表,报批后原件交财务科、复印件及耗材交药库;4.药库填写不合格医用耗材处理记录后按规定进行毁形后由专人回收到指定地点,并由与医院签订医用垃圾处置合同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第六章医用耗材出库与领用制度一、医用耗材出库、领用制度1.医院所用医用耗材,应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2.科主任、护士长为科室医用耗材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医用耗材由各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不可随意委派他人;请领前,应做好科室内原有耗材的库存清点工作,并遵循“实耗实领、厉行节约、成本控制”的请领原则;3.各科请领计划原则上控制在1周用量,最多不应超过1月量;请领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日,每月25-26日为盘点时间,不安排请领;向耗材管理员提交的医用耗材请领表须经本科负责人签字,不得无单领用或代领;所有耗材不得外借,原则上也不得以借据形式进行院内借用,特殊情况下,由科主任申请,并经耗材管理办公室签字后库房方可受理,并应及时补办相应申领出库手续;4.耗材管理员接到医用耗材请领表后,应核查该科请领单上所列耗材的以往领用情况;发现异常领用时,应请该科主任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必要时向医疗耗材管理办公室报告;5.耗材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领用人和发货人应当面点清核对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有效期、批号等信息,双方于医用耗材请领表签字确认,打印二联出库单,双方各留1份;医用耗材请领表与出库单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随意退库;二、医用耗材出库、领用简易流程图1.耗材的采购、收费过程中,需有财务、物价部门参与审核、把关;2.各科及药库每月应对科内医用耗材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盘点人员需认真核实医用耗材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结果出现差异,如有盘亏、盘盈情况,应查明原因,核实后由医用耗材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医院耗材管理办公室及财务科进行处理;3.对于部分高价值耗材或高值耗材,应根据财务科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备查;财务科应定期对该部分耗材进行抽查清盘;第八章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实行可疑即上报的原则,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超级报告;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组织、制度和程序,参照药品不良反应相关制度来执行;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表现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报告日期:年月日编码:报告来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备注:A、B项报告人必须填写;C项只填写11、12、14、15、17、18、21、22项;D项不填写附件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仅参考报告人:医师技师护士其他第九章考核1.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严禁科室或个人将未经报批手续的医用耗材进入我院临床使用;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或家属介绍购买非本院供应的医用耗材;患者自购耗材也不得应用于临床诊疗;未经正规程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院一律不予付款;对于违反采购规定者,院部将进行院纪处分及经济处罚;2.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及时更新维护耗材价格,按规定予以考核扣分;3.医用耗材管理列入科室绩效考核内容;2018年5月。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公平性、透明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

以下是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采购流程:明确医用耗材的需求、采购计划编制、招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核、报价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

2. 采购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并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接收、评标工作和合同签订等事务。

3. 供应商准入标准: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如注册资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供应商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能力提供优质的医用耗材产品。

4. 招标公告和文件:招标公告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中标结果公布等内容,确保供应商有充分的投标准备和公开竞争的机会。

5. 投标评标:采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投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多个专业人员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分,并确定最终的中标结果。

6.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名称、报价和采购数量等信息,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7. 合同签订和履约:中标单位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供应商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提供医用耗材产品。

8.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医用耗材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如采购过程记录、采购资料保存、采购文件公示情况等,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9. 处罚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不履行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予以追责和惩处。

通过建立和执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安全,并避免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11月18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2012年12月1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

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八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

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地(市)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二)组织、协调、推动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三)组建并管理本省(区、市)集中采购专家库;(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八)向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九)承办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为促进高值医用耗材安全、有效、依法应用,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对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了解情况、突出重点、合理规范、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和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突出重点,逐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应用。

针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耗材采购入库、使用、点评等关键环节,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将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制度,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加强医患沟通,履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前告知义务,签署知情同意书;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考核评价、公示、奖惩等制度,严肃处理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严格准入,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

加强培训,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权限与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准入相结合,增强合理使用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医疗机构要制定诊疗指南,明确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适应症,针对不同专科、不同疾病的特点,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制定符合临床实际、科学合理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规范及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办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确定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个区所有区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公立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区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并同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通过实施综合改革,使区级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得到根本扭转,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调动,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力争经过2-3年努力,区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区、医疗事业得发展、医务人员受鼓舞、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改革总目标,推动南京医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2024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4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完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3)第六条医院招标采购范围包括: (3)第七条医院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4)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 (4)第九条医院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5)(一)项目立项与审批 (5)(二)招标文件编制 (5)(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四)资格审查 (7)(六)开标、评标与定标 (9)(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10)(七)合同签订与履行 (11)第五章监督管理 (11)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3)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医院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挂靠在[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并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六条医院招标采购范围包括:(一)货物类: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办公用品、设备维修配件等;(二)工程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三)服务类: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餐饮服务、运输服务、信息系统维护服务等。

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1],其具有生命周期短、更新快、技术性高、价格高、风险高等特点。

我国自2013年起对高值医用耗材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对于改进和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疗费用、保障采购质量等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2]。

原卫生部2012年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试行)》规定,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以省为单位,依托现有药品采购平台,对10类高值医用耗材(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类)进行集中采购。

2014-2015年,江苏省及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相继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于2017年出台了《南京地区医疗机构2017年五大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

以上相关法规、规范及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方法及流程,但操作几年来,存在如下问题困扰医院的采购工作。

1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1.1集中采购价格谈判不充分目前,南京市高值医用耗材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即由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市人社、食药监、物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协调工作。

同时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评审及申投诉处理工作。

但采购评审中受限于高值医用耗材专业性、技术性强,采购产品往往又是相关医疗领域的国际尖端产品,由于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产品价格资料难以取得,加之部分评审专家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等原因,导致部分高值耗材招标采购评审价格谈判不充分,中标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20〕27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结合我省实际,将《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已印发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未印发的可参照省级目录及标准执行。

从2021年起,将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省统一。

附件: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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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苏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

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未指定类型的医用耗材均包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2.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均须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在省平台挂网。

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目录管理3.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

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

4.省阳光采购目录由省医保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范围包括以阳光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组团联盟集中采购三种形式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

5.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高值医用耗材暂分为“六大类”“五大类”。

“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由省医保部门管理,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五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及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管理,供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三、阳光挂网采购6.阳光挂网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购销主体,依托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公开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

7.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已入围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含各设区市现挂网价中最低价),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8.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申报资料包括: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B全国15个省级挂网记录(省级平台无记录的,可提供地市级平台记录)或省内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C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9.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已入围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10.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申报资料包括: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B省内10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C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在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产品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上述条件确认、评审,供设区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11.全面实施阳光议价采购。

省平台挂网产品均可议价(联盟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除外)。

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平台在挂网价下开展实质性议价。

议定价格在省平台公开,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

鼓励多个医疗机构拼单议价,探索进一步降低采购价。

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填报价格、采购量等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确认后进入采购程序:A按省平台挂网价发起议价的,系统自动确认;B按已有实际交易价与生产经营企业发起议价的,企业应予确认,5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医疗机构提供交易记录后,省平台将进行价格联动;C按其他价格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10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发起议价自动撤销。

12.开展议价提醒监管。

省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动态监测,设置红、黄、蓝三色区域,按照“红色预警、黄色提醒、蓝色参考”的方式,重点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进行标识、监控。

A对处于红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预警,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并向相关监督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开展重点监控;B对处于黄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提醒,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促进进一步议价;C对处于蓝色区域内的议价推荐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在此区域内采购交易。

对长期不议价或其他采购异常情况,医保部门将视情约谈医疗机构,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13.实施挂网价动态调整。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医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同类产品最低价联动,按相关规则调整挂网价。

及时公布价格信息,接受企业申投诉,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14.挂网产品1年无销售的,省医保部门对该产品暂停挂网,恢复使用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生产经营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变更注册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四、备案采购15.备案采购是指为促进医用耗材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由医疗机构申请采购使用的一种采购方式;遵循“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范围包括新技术产品和少量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产品。

备案采购信息两个月公示公布一次。

16.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由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申报备案信息。

备案产品有省级挂网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医疗机构与其议定采购量、价格等,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进行备案采购;备案产品无省级挂网记录的,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

17.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备案采购由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申报备案信息。

备案产品有省、市级挂网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医疗机构与其议定采购量、价格等,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进行备案采购;备案产品无省、市级挂网记录的,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

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备案采购,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确认、评审。

18.通过确认或评审的备案产品在省平台挂网,供备案发起医疗机构采购。

满足阳光挂网条件的备案产品可直接纳入阳光挂网采购。

原省、市备案采购产品仍实行备案采购。

19.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采购省阳光采购目录无相关信息的医用耗材产品,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并于2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组团联盟集中采购20.组团联盟集中采购是指发挥联盟规模优势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实行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一种采购方式。

联盟采购中选产品在省平台挂网,供相关医疗机构采购。

21.组成全省阳光采购联盟,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方式,对高值医用耗材部分产品实施联盟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或医保准入谈判。

22.鼓励区域组成采购联盟,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中部分产品实施带量采购或价格谈判。

区域采购联盟范围不得少于5个设区市。

区域采购联盟牵头市医保部门须在采购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前将采购方案报省医保部门。

23.联盟采购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临床优先,保证质量和供应,以真量换实价,按要求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24.省医保部门统一组织联盟采购跟标扩围工作,视情开展联盟采购同类产品的全省价格协同、共享。

25.建立联盟采购监测反馈机制,促进联盟采购成果落地。

参与联盟采购或跟标扩围的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应严格履行合约,按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额定采购量;每月上报采购、使用信息,接受医保部门监督。

六、医保支付管理26.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实行医保支付目录管理,推进省阳光采购目录与医保支付目录联动。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不在省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网下采购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

27.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引导约束作用,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结合省平台挂网价动态调整,适时调整相关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8.建立省级组团联盟集中采购品种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并逐步扩大到省阳光采购目录中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医用耗材,实行医用耗材同类产品医保支付协同。

29.加强备案采购产品医保支付管理。

备案采购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类产品阳光挂网采购医保支付标准。

对国内首次在我省销售的备案采购产品设立不少于1年的医保支付过渡期,过渡期后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保支付准入和价格谈判。

七、监管与监测30.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HIS系统均须与省平台专线联网,省平台实时展现、监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

31.省平台动态监管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结算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须自主确定一个专用采购账户与省平台联网对接,并传送采购结算数据,实现交易结算全覆盖、可监测。

32.省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货款结付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交易订单或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与生产经营企业按时结算货款。

33.省主管、监督等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联网、采购、交易、结算等情况分析监督,实现省平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八、资质核验34.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数据库和配送企业数据库。

在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配送企业均须通过省平台申报资质,并对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5.生产企业是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所生产医用耗材应完成产品注册并符合国家规定,按订单需求及时供应,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组织配送。

36.配送企业应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医用耗材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配送产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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