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工程造价鉴定人打问
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费用的估算和计算,包括施工投资、运营费用、维护费用等的评估和核算,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投标、决策、合同管理等方面。
为了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与重要性《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法院为解决工程造价鉴定相关争议而发布的一项司法指导性文件。
它为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及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适用于在我国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各类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各类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鉴定主体的资质要求根据司法解释,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鉴定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经验和专业知识。
同时,鉴定主体应当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并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
2. 鉴定程序和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现场勘查等环节。
鉴定方法涵盖了市场调查、价格查询、成本分析、费用计算等多种手段和技术。
3. 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对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鉴定费用应当合理、公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按时支付鉴定费用,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4. 鉴定结果的效力和争议解决司法解释规定,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进行诉讼或仲裁。
同时,解释对工程造价鉴定争议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包括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等方式。
四、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影响《工程造价鉴定司法解释》为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指导。
它对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解决相关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造价鉴定异议申请书范本

致:XXX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方作为案件双方之一,对于近期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XXXXXX)持有异议,特此向贵院提交鉴定异议申请书,恳请贵院予以审查。
一、异议事实及理由1. 鉴定依据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
然而,在本次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未对案件涉及的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仅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2. 鉴定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管理条例》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在本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未能提供完整的资质证明,且鉴定人并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不符合鉴定资格要求。
此外,鉴定过程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能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鉴定意见书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材料价格的确定以及人工费用的核算等方面存在多处错误。
例如,在计算某项工程量时,鉴定人未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进行计算,导致工程量多估;在确定材料价格时,鉴定人未依据市场行情及合同约定,导致价格偏高;在核算人工费用时,鉴定人未考虑实际施工条件及工人技能水平,导致费用偏高。
二、请求事项1. 重新鉴定: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2. 审查鉴定费用:鉴于本次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请求贵院审查鉴定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3. 延期审理:由于鉴定异议申请书的提交,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审理本案。
三、证据材料1.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其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3. 鉴定过程的相关资料4. 其他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敬请贵院予以审查,我们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

②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Evaluation only.
③Aspose.Slides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ted with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④ 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⑤ 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 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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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2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 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 Evaluation only. 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的委托与接受鉴定意见的处理鉴定的组织与实施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的步骤与方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证据的采用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合法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合法鉴定范围标准合法鉴定意见书合法独立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机构之间独立鉴定人员意见独立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客观鉴定证据真实客观鉴定方法科学客观鉴定意见准确客观公正鉴定立场公正鉴定行为公正鉴定程序公正鉴定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公正鉴定机构应当是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5.2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建筑市场领域,在情事变更原那么的运用中,法院不能为房价的虚高推波助澜。
笔者认为,对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情事变更原那么增加工程价款的,法院不应仅关注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缺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要充分注意利益平衡,合理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立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
除双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展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数额的关键证据。
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外,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展鉴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
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进展调整的规定,对因原材料价格增长而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仍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数额以内的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百分之三十的,应按市场风险处理,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无适用情事变更的余地。
当实际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看是否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争取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注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核心证据作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司法干预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誉原那么予以衡量,依法裁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讯权周吉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展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实习单位评语(四篇)

工程造价实习单位评语1. ___积极主动,态度端正。
实践期间,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
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
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2. 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师德。
实习态度极其认真,工作积极、细心、踏实,能虚心接受指导,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特别注意了学生的个别教育,效果良好。
因此深受学生爱戴。
被师生一致认为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实习老师。
3. 该生在实习期间,能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肯干,努力学习有关知识,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该员工能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
在工作中任劳任,能配合各岗位的工作。
按时完成主管下达的生产任务。
在流水线作业中练成好能手。
5. 能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刻苦耐劳、工作积极,表现优秀。
6. 该生在实习期间,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实际虚心学习。
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希望该生能在工作中不断努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今后走出社会打下良好基矗7. 该生勤奋好学、工作认真、服从上级安排、本厂对该生非常满意。
8. 该生在我___部实习期间,表现相当好,工作认真负责,受到我部师傅的表扬。
9. 本学员在本单位工作,基本能遵守国家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待人有礼、业务成绩还可以,对器材有一定钻研能力,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希望日后工作更加刻苦,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10. 该同学在我公司实习期间,能配合公司各级主管安排,工作态度好,有责任心,与同事之间和睦相处,社交能力强。
11. 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
踏实肯干,虚心好学,善于思考,能举一反三,能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生的表现给与肯定。
最高院民一庭:建工类案件11个实务问答(2021

最高院民一庭:建工类案件11个实务问答(2021.7)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有哪些争议焦点?遇到“黑白合同”工期、工人权益、工程结算如何考量?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建工类案件的11 个问题作出分析解答。
【实务问题1】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20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3 个月内支付价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
后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导致本案诉讼。
甲公司抗辩因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应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为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我们认为,应该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
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则具有独立性,根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因此,《补充协议》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必然无效。
【实务问题2】问: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稿的异议范文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稿的异议范文根据您提供的项目资料和我们的勘察调查结果,我们已经完成了本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经核对造价预算、结算文件以及现场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成本计算方式不当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施工成本计算方式不当的情况。
例如,部分工程量未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导致施工成本低估。
另外,有些施工单位在工程过程中违规使用了廉价材料或者采取了低成本施工方法,压低了施工成本,使得造价分析结果不够准确。
二、变更管理混乱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混乱,导致了变更成本的计算和管理不够严谨。
而造价鉴定的基础是对所有变更情况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分类,因此这种混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量价关系偏差在部分工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和材料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导致了工程量与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
这会对造价鉴定结果造成一定的误差,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四、施工方监理不到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导致了监理工作的效果不佳。
监理单位的职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而如果监理工作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稳定,进而影响到工程造价的计算和鉴定。
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改进和解决存在的问题:1. 严格控制施工成本,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清单计算,并对材料、施工方法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使用廉价材料和低成本施工方法;2. 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完善变更记录和管理流程,确保所有变更情况都能得到准确统计和分类;3. 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量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保持稳定,避免量价偏差;4. 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效果,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对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提供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在此提出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异议,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希望委托方认真对待我们的意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3篇)
第1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一、前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验收等环节中,由于合同纠纷、工程质量争议、合同价格纠纷等原因,需要由专业机构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合理造价。
本方案旨在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流程和方法。
二、鉴定目的1. 明确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为合同纠纷、工程质量争议、合同价格纠纷提供依据。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3. 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鉴定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鉴定过程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2. 科学合理原则:鉴定方法应科学、合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依法依规原则:鉴定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鉴定范围1. 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鉴定。
2. 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鉴定。
3. 工程项目的竣工造价鉴定。
4. 工程项目的造价争议鉴定。
五、鉴定程序1. 受理申请- 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和鉴定依据。
2. 组成鉴定组- 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组成专业鉴定组。
- 鉴定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
3. 现场勘查- 鉴定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 记录勘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 资料收集- 收集与鉴定事项相关的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结算资料等。
-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5. 鉴定分析-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勘查情况,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分析。
- 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
6. 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组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应明确、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和依据。
7. 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 将鉴定结论提交当事人。
六、鉴定方法1.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导读: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交流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2.0.3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2.0.4委托人truster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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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程造价鉴定人打问 一、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造价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哪些项目需要进行造价鉴定? 当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就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三、鉴定的启动及申请期限 鉴定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启动,另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对鉴定的启动程序做出了修改。 申请鉴定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自行提出”改为“经人民法院审查、释明后”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新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四、鉴定周期会不会很长,拖延案件审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方面的鉴定事项比较复杂,附加鉴定人自身因素,有些鉴定工作进行一两年都不能出具鉴定意见,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造成建设工程案件久拖不结。 《新证据规定》对鉴定人进行约束,提高鉴定和审判效率。 法律依据:《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及时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要求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通常,收到鉴定机构的答复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异议意见修改后的终稿后,各方仍然会有异议。 此时,法院会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法院会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鉴定人通过出庭质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因此,如果在庭审质证阶段能够进一步补充证据、加强说理,法院可能会要求鉴定机构进一步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者修正,甚至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后出具新的鉴定意见,这将有可能争取到一次造价调增的机会。 法律依据:《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定规范》5.1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3)委托人就同意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4)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六、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甚至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鉴定人资格、鉴定书的内容、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甚至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鉴定材料经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 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得出鉴定意见的基础,是进行直接分析、判断的对象。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比如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实结算,则当事人是否提交工程变更的材料、现场签证材料以及提交的是否充分全面,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结果。 为了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客观,《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鉴定中,需注意此前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由鉴定机构代为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操作,在新的证据规则施行后可能会存在程序违法风险,当事人应当尤其关注,避免鉴定程序违法导致程序反复等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八、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吗?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或者反驳。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新证据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8.1条规定: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第3.8.3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九、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另一方不认可并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会得到支持吗? 依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造价鉴定的,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有证据足以反驳该意见。 十、诉前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意见,并申请鉴定,需要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吗? 依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因此,在诉讼前,虽有当事人合意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但在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即可,不需要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十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申请造价鉴定,后果如何? 依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2条第2款规定“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