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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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提升保险从人员素质,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个人。

第四条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所需要

接受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是指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审核与监督。通过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六条青岛保监局负责制订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后续管理制度,通过网站公开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申报条件和审查标准,并指导具备条件保险机构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

第七条由青岛保监局选聘专家顾问,组织专家学者和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共同组成“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拟在青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培训师资和培训讲义等内容,评审结果将定期通过网站向业界和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必须向青岛保监局组织成立“继续教育培训认

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上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经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九条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相

关申请材料、认证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请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方式提交认证申请: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三)具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培训师资,并且培训师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有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材;

(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青岛保监局规定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负责对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应负责对受其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委托代理培训,与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应制订培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三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公司,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构, 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保险代理 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委托代理培训。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机构从业人员不少于 30人,正式员工不少于 10 人;

(二)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

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以及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培训师资;

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备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 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八)青岛保监局规定其 第十五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

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具备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 中介机构,应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申报材料, 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申请文件;

(二)机构简介,包括人员管理模式、以往培训情况等;(三)培训部门 和培训管理人员简介;

(四)营销管理模式和培训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五)培训师资情况,

包括现有专 / 兼职培训讲师名单、简历、学历证明、培训经验等;

六)培训课程设置情况说明:

五) 一次性培训规模不少于 30 人;

(六) 材;

(七) 它条件。

1、可讲授领域培训教材;

2、培训计划纲要;

3、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拟采取培训方式;

4、保险营销员培训课程体系及相关教材;

5、培训讲义纲要等。

七)培训场所及设施情况等;八)上一年度接受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应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对申请认证及后续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前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委托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

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等方面。保险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法定继续教育培训由青岛保监局指定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认证培训师资所讲授经认证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企业文化和营销技巧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也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培训推荐课程有:

一)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

1、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讲授《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代理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管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等。

5、保险专业知识。主要讲授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课程。

(二)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1、保险法律知识。主要讲授《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管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再保险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和保险经纪合同等。

5、保险专业知识。主要讲授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课程。

(三)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1、保险法律知识。主要讲授

《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原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协议等。

5、保险专业知识。主要讲授财产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和保险公估报告要求等。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学时要求如下:

(一)继续教育单次培训最低学时不得少于1 小时;(二)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 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 小时;

(三)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 小时;

(四)与保险公司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代理机构,其业务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接受委托代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 小时,其中,代理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业务人员,接受销售前专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小时。

第二十一条符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岗前培训学时可以折算成当年后续教育学时,每4 个岗前培训学时可以折算成1 个后续教育学时,但累计折算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12 个。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从业人员自行安排培训师资、设置和修订培训课程,但需报青岛保监局备案。经认证师资讲授经认

证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修完符合规定课程,且培训学时不少于最低时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以在其《培训证书》上签章作为证明。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做好培训情况记录工作,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0 年;并及时将培训记录逐笔详细登记入保监会开发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可以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式,采取集中授课、多媒体教学、网路远程教育等方式,但应当对授课内容和授课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报经青岛保监局核准。

第五章认证标准

第二十六条培训师资认证标准:

一)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3 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从事过保险知识培训工作;或具有2 年以上保险培训或教学经历;或在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从事保险相关课程教学工作1 年以上;(三)有与所培训课程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传授知识技巧和经验、掌握适宜培训方法;

四)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

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排名主要是以业务收入为标准的,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可以让大家对于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现状有个大致的了解。 1、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1年初,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名为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现有27家分公司和3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2、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获得了多方关注。 3、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目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在全国拥有33家分公司、53家营业部,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4、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江泰公司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42家分公司,现有员工900多名,其中600多名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5、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MMC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MMC集团是一个拥有超过50,000 名员工、年收入100 亿美元的全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提到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基本要求,为促进双方合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提供指导。 第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是保险市场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开辟保险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摩擦,优化保险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对双方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六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诚信原则。合作双方应当重合同、守信用,言行

一致、信守承诺。 (三)平等原则。合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共谋发展。 (四)互利原则。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合作双方的互惠双赢。 (五)系统原则。合作应当系统思考、系统运作,并保持合作的持续、稳定。 (六)创新原则。合作应当创新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积极创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保持长期性、持续性、连贯性,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处理合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合作信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市场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运行趋势,适时更新业务发展观念,研究适合中介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并积极尝试新的业务营销模式,制定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兼容性的中长期中介业务发展策略。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创新合作方式,积极寻求在售后服务、风险管理、产品开发、信息交流、内控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发布日期:2013-03-21 11:06:09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排名主要是以业务收入为标准的,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可以让大家对于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现状有个大致的了解。 1、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1年初,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名为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现有27家分公司和3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2、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获得了多方关注。 3、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目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在全国拥有33家分公司、53家营业部,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4、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江泰公司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42家分公司,现有员工900多名,其中600多名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5、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MMC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MMC集团是一个拥有超过 50,000 名员工、年收入 100 亿美元的全球性专业服务企业。中国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中国)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总部在北京,并在上海和广州建立了办事机构。达信公司具有世界领先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经验,为企业、公共实体、协会以及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全球风险管理、风险咨询、保险经纪、融资及保险方案管理服务。 6、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第三的韦莱集团旗下公司,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2010年度,韦莱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1.8亿元,韦莱中国向保险市场安排保费规模超越人民币19亿元。 7、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第一,我国保险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蛋糕”的做大,必然会为保险中介带来大量的业务机会。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16年全球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28%,平均保险密度为638.3美元,而我国地的保险深度仅为4.15%,保险密度仅为337.1美元,均低于国际保险业的平均发展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更大。这些差距,反映出我国保险业长期增长前景可期。 第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满足这种不断升级的需求,离不开保险中介的促成。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背景下,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并且这种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面对种类繁多、责任各异、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购买决策,并非易事。虽然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保险意识也较强,但是与专业的保险中介相比,他们的知识储备是不全面的,也难以跟上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仍需要专业第三方的帮助。

保险中介术语

保险中介术语1、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insurance intermediary 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保险销售、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投保方案安排、风险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代理查勘及理赔等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服务费的个人和单位。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直接保险经纪direct insurance broker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单位。 保险公估人loss adjuster 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鉴定、勘验、估损或理算业务的单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corporate 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sideline 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 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专属代理人captive agent 仅接受一家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理赔代理人claim agent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货物的检验、索赔计算、赔款支付、追偿和处理损余物资的单位。 索赔经纪人claim broker 代表索赔人提交索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代表索赔人的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insurance salesperson 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2 中介服务 2.1 一般概念 保险中介服务insurance intermediary services 保险中介向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的保险业务咨询、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风险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代理查勘及理赔等业务活动。 保险中介保险建议书insurance proposal by insurance intermediary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基于对客户需求的初步了解,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转嫁策略的建议。 保险中介代交保费premium collection and payment by insurance intermediary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收取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险中介保费账户insurance intermediary premium account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设置的专门用于反映代收、代交保费状况的账户。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保监会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与特点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 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 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保险公司用户) 2019年3月

目录 1.引言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3) 1.3.1 使用说明 (3) 2.系统功能介绍 (3) 2.1通用功能 (3) 2.1.1 消息管理 (3) 2.2从业管理系统 (4) 2.2.1 从业人员管理数据上报 (4) 2.2.2 执业证管理 (5) 2.2.3 电子档案 (16) 2.2.4 诚信记录管理 (17) 2.2.5 资格证书到期查询 (19) 2.2.6 资格证综合查询 (19) 2.3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和人员信息维护 (20) 2.3.1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 (20) 2.3.2 负责人执业查询 (24) 2.3.3 统计分析 (24) 2.3.4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查询 (26) 2.3.5 报送管理 (28) 2.4人员信息维护 (30) 2.4.1 基本信息维护 (30) 2.4.2 主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2.4.3 被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1.引言 1.1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向中介整合系统使用用户,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参考。 1.2范围 1、适用于系统各中介机构相关岗位的使用者、及该系统的开发维护者等。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1.3.1使用说明 中介监管系统通过PC端使用浏览器登录,目前支持的浏览器有Internet Explorer 8、Internet Explorer 9、Internet Explorer 10、Internet Explorer 11。为确保系统正常使用,使用前需安装软件Adobe Flash Player。 Internet Explor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ce8885755.html,/zh-cn/internet-explorer/download-ie Adobe Flash Play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e8885755.html,/cn/flashplayer/ 2.系统功能介绍 2.1通用功能 2.1.1消息管理 用户登录系统后,可在待办事项里查看相关消息通知。 页面如下图所示:

{最新文档}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 训 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提升保险从人员素质,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 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或者佣金个人。 第四条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所需要接受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是指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审核与监督。通过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 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六条青岛保监局负责制订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后续管理制度,通过网站公开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申报条件和 审查标准,并指导具备条件保险机构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 第七条由青岛保监局选聘专家顾问,组织专家学者和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共同组成“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拟在青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培训师资和培训讲义等内容,评 审结果将定期通过网站向业界和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必须向青岛保监局组织成立“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上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经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九条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相 关申请材料、认证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请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方式提 交认证申请: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 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 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三)具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培训师资,并且培训师资应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 (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有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 材; (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青岛保监局规定其 他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负责对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 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应负责对受其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 简称“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委托代理培训,与保险代理机构 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应制订培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6]96号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我局制定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对指引内容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二O 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基本要求,为促进双方合作、健康发展、规范化运作提供指导。 第三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是保险市场发展和精细化分工的必然趋势,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摩擦,对于拓展保险销售渠道,优化保险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第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诚信原则。合作双方应当重合同、守信用,言行一致、信守承诺。 (三)平等原则。合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共谋发展。 (四)互利原则。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合作双方的互惠双赢。 (五)系统原则。合作应当系统思考、系统运作,并保持合作的持续、稳定。 (六)创新原则。合作应当创新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积极创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应保持长期性、持续性、连贯性,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处理合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合作信心。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市场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运行趋势,适时更新业务发展观念,积极尝试新的业务营销模式,制定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兼容性的中长期中介发展策略。 第七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创新合作方式,积极寻求在售后服务、风险管理、产品开发、信息交流、内控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开发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办法,构建培训支持体系、销售支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九条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机构应设立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统一制定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的政策、标准,管理所辖分支机构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事宜,建立和培养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队伍。 第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均应选择内控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信守承诺、服务优良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开展合作。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销售中介分类 保险销售中介分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管理。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中介业务管理实行总公司、二级机构两级管理体制。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的管理。二、三级机构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中介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检查二级机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四)开拓和培育全国性、重要中介渠道以及关系维护; (五)分支机构参加中介渠道招投标保险业务的协调;

最新保险中介公司排名

最新保险中介公司排名 1.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 2.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主要从事高风险及特殊风险保险经纪服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排名世界前三位的保险经纪公司有牢固的合作关系,拥有上百家遍及全国的客户群体,公司业务涵盖几乎所有险种,逐渐发展成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3.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第一张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也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三家全国综合性的保险

经纪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广州。 4.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内地经国家保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咨询服 务企业,总部位于北京。公司前身为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1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5.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第三的韦莱集团旗 下公司,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 6.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 一、保险中介相关概述 1.保险中介基本概念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 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 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 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 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 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 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3.保险中介的构成 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 保险营销员三类。其中保险专业中介又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三类;保险兼业代理则包括银行、邮政(前两者又合称“银邮代理”)及其他(如个人、电话、 互联网)等类型。 二、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

1.1国内生产总值(GDP):一国国内生产总值代表了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实情况表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时期正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飞跃进步的时期,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保险业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两者的相关系数高达 0.97,未来我国GDP仍将保持6%左右中高速发展态势; 1.2社会储蓄存款余额:个人储蓄的增加意味着个人财富与资产的增长,从而促进人们的保险消费,即储蓄对保险的收入作用;储蓄的保障作用也减弱了人们购买保险的欲望,即储蓄对保险的替代作用。当储蓄的收入作用超过替代作用时,储蓄的增长就会带来保险需求的增加,反之亦然。中国的储蓄率常年居世界第一,2015年储蓄率近50%,收入作用更明显; 1.3通货膨胀率:保险业务一般采用固定的预定利率来计算保费,当名义利率随通货膨胀快速上升,远高于保险预定利率时,保费就显得较为昂贵,从而削减了人们的投保意愿,不仅新单需求减少,已有的保单持有人退保套现的风险也会加大。通货膨胀还会使人们形成未来物价上涨预期,促使其扩大即期消费,降低了对长期寿险的需求。2015年CPI均在2%以内,有助于保险业发展; 1.4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意味着在建工程的增加和中间物品投入的增长,从而直接拉动了市场对非寿险产品的需求。以2015年为例,2015年我国全年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51590亿元,假设2/3资产投入到当期的在建工程中,以1%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内容提要:保险中介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产业,因此,其经验对我国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保险中介业的监管机构也已成立并正常运作,特别是当外资机构进入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时将会带来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中介发展的总体外部环境趋好。但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最后针对如何促进我国保险中介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金融 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它实质上是一座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可以具有比保险公司更为完善的服务功能。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保险业务。因此,分析、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运作方式,对我国保险中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业的基本特征 保险中介业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许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创建了一些适合本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个性化模式。但从这些形形色色的运作模式中,仍然可以提炼出它们的一般性特征。

(1)保险经纪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最主要的是通过保险经纪加以推广的。保险经纪在这些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相当成熟的产业。如英国的保险经济制度对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其保险经纪业的力量也是世界上最强的。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却超过3200家,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全英保险市场中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着名的“劳合社”则规定,保险业务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这个环节,才能得以安排。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1998年,其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相当数量的业务是保险经纪人及其所属公司贡献的,其中达信和怡安是全世界最大的两家保险经纪公司,能够直接左右美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2)制度建设是保险中介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了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会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

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论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监督 一、完整的保险市场要求保险中介有较大的发展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共同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服务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形式,是完整的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直至1999年底,才由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了13家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两年多来,为了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到去年底,共有保险中介公司6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45家,保险经纪公司10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从数量上看,它们与全国52家保险公司相比不算少,但是它们没有分支机构,与全国众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比,仍显得势单力薄,不相匹配。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中以代理公司为多,而真正的代理业务却靠的是千军万马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成了保险中介的主体。兼业代理数量多,规范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造成保险市场虽经多次整顿却收效甚微。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根本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因此,有意识地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顿保险兼业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含对兼业代理的监管),使保险中介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数量庞大,对其管理不到位 保险兼业代理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990年之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为弥补机构的不足,该公司设立了众多保险兼业代理。1990年以后,各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根据当时视业务量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各公司为抢占地盘,也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一时间,保险兼业代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抢的对象。另一方面,按照目前我国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既不需要资本金,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都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说是个无本经营的行业,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都想介入。保险公司需要兼业代理,市场上愿意成为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又无处不在,这样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迅猛发展。 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出现,使得对其监管直接由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

保险中介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保险中介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公司随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中介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保险中介;问题;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理财和防风险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与此相适应,各种从事保险中介的代理人、经纪人也日益增多,从而在保险市场细分之下,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公司。他们以专业的保险知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知识咨询,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此外,保险中介的出现和发展也解放了保险经营者,使他们不用再从事繁重的展业、检验等工作,而是将精力完全致力于市场调研、险种开发、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因此,保险中介的出现也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我国保险中介公司发展的现状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始终保持着强劲增长的态势,保险中介机构不仅在个人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服务“三农”、奥运会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大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服务个人、企业与社会方面的能力大幅增强。 2008年,由于爆发了国际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都受到了较大影响,作为金融市场之一的保险中介市场,同样受损严重。据相关媒体报道,不少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大幅萎缩,保费收入和参保人数大幅下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同样也受到了较大影响,但凭借健全的金融体系和中央政府及时的应对策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总体上仍保持了平稳增长的势头,据中投顾问于2009年6月发布的《2011—2015年中国保险中介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保险中介整体业务收入同比提高19.88%”。 2009年,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延续,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速度与2008年相比没有明显增强,保险中介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6%,与2008年同期相比也基本持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与2008年相比增长11.75%,整体业务收入增长较多,同比增长24.88%。显示保险中介公司整体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70家,兼业代理机构14.9万家,营销员290万人。 2010年,保险中介公司继续保持着平稳的发展势头,在保费增长的同时,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也继续保持增势,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商业模式大比拼

保险中介商业模式大比拼 国外保单的销售流程大多是:保险公司(设计保单)——>保险中介(销售保单)——>客户(投保)。 国内则往往只有:保险公司(设计保单)——>客户(投保)。 不过保险中介也正在崛起。企业成败的关键,主要是看它们能否找到成功的商业模式。 国内保险中介:短兵相接 国内保险中介的发展刚刚开始,不过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截至今年8月,今年全国共有114家保险中介机构退市。这个数字较之前两年仍有扩大化趋势。 寻找新的商业模式是国内保险中介最紧迫的事情。 1 明亚:主攻中高端客户寿险开发咨询系统 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明亚)是最早将专业的保险咨询理念引入中国的机构之一。明亚成立于2004年,在国内率先提出以个人寿险经纪为主。 明亚将目标客户锁定在具有保险意识和消费能力的城市人群,独立开发了专家咨询系统,将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作为公司的竞争力所在。 明亚总裁杨臣认为,寿险经纪人的特点之一就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多家公司的众多产品中,为客户挑选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他认为,明亚最核心的内容是把客户需求作为出发点进行连续不断的创新。 明亚的寿险经纪人今年规模已达300余人,这些专业咨询顾问中不乏博士、硕士,平均年龄为30岁,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业内男女性别比例一般为3∶7,明亚则是男女等比。杨臣认为,这种组合更能满足中高端客户的理性保险购买需求。 其次,明亚也利用了IT优势。明亚自身开发出了一套保险产品专家咨询系统,可以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和不同情况,进行实时在线的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和诊断服务。通过借助计算机系统分析比较多家公司的不同产品的特点,明亚认为这能让客户买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在客户服务方面,明亚组织建立了客户俱乐部,为签约客户组建“明亚俱乐部(MYClub)”,会员可得到包括标准保险售后服务、保单维护服务及理赔咨询服务等服务,并不定期举办各类知识讲座,目前已拥有2000多会员。 明亚的模式已经在北京取得初步成功,现在已在上海和南京开设分公司,并且计划开拓西安市场。杨臣表示,明亚将在全国复制这样的模式。 2 华康保险:平台建设+伙伴代理制+股权激励 华康的目标是:打造成保险行业的“沃尔玛”式的保险服务集团。 华康专注于以寿险为主的业务模式、专注于统一管理平台的搭建、专注于伙伴代理制的推进。 华康更专注于在寿险领域内的深耕细作。今年1-6月,在已经进入的14个省份中,华康占据10个省份的保险中介市场个人寿险保费第一名。

保险中介组织的定位与发展

保险中介组织的定位与发展 一、保险中介业处在初级阶段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把生产的总成本划分为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部分。目前,我国经济中物质变换的成本很低,但交易成本却很高,致使其产品总成本往往居高不下,与国外企业相比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种现象在保险行业尤为突出。保险交易成本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不健全、规则不透明、诚信状况不好都会增大交易成本。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中介组织发展不足,不能为交易双方提供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保险市场的发展初期,只有投保人和承保人,交易双方通过直销和代理渠道购买和推销保险产品,因而不需要专业化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公司设有自己的理赔部门,配备专门的理赔人员,出险后也不需要保险公估公司介入理赔服务。而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如果交易双方在分散的市场上讨价还价、随意配对,投保人势必借机压低支付意愿,承保人试图虚抬经济成本,这不仅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同时,交易条件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增加引起的利益冲突足以使交易破裂。保险中介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能够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保险中介普遍存在于发达的保险市场,有利于双方福利的提高。因为保险中介组织是协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以及参与理赔、进行损失和价值鉴定的中介组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可以诱导双方表露信息,对形成价格、传递信息、维持交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市场功能,保险中介的搜寻行为减少了分散于保险市场的投保人和承保人面对的不确定性。因此,经由保险中介组织的交易比直接交易具有比较优势。 我国保险中介业发展潜力巨大是不争的事实,但当前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中介组织是与保险市场同时产生、共同发展起来的。以保险经纪公司为例,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超过3200家;法国有500余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多达2400多家。欧美等发达保险市场60%以上的保险业务由经纪人带来,在香港地区这一比例高达70%以上,2002年英国保险业务的90%是由保险中介完成的。我国的保险中介是在保险公司主导保险市场的前提下出现和启动的。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保险中介组织,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1999年全国仅有保险中介组织13家,2001年增加到171家,2004年1月1日发展到1037家(包括正在筹建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中介组织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效益差。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发展的保费收入,保险中介组织的发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 二、保险市场主体定位模糊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育 我国保险中介业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保险市场主体的定位不清、职能交叉阻碍了保险中介组织的成长。保险市场由投保人、承保人和保险中介三部分组成,投保人片面认为中介组织就是“二道贩子”,承保人对保险中介持“不合作态度”,保险中介组织的专业性不强,自身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都造成保险中介的发展滞后。 (一)保险公司的“大一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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