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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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连云港城乡供水水质检监测管理细则

连云港城乡供水水质检监测管理细则

连云港市城乡供水水质检(监)测管理细则为加强我市城乡供水水质检(监)测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连云港市城乡供水企业运行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

二、职责分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乡供水水质监测行政管理工作,其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市区(不含赣榆区和徐圩新区)供水水质监测与水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各县(区)水质监测与公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城乡供水水质监测与水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见附件1)各城乡区域供水单位负责本企业水质自检与水质公示工作,并按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数据报告。

三、水质标准全市城乡供水原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03)相关规定。

四、水质检(监)测内容(一)供水企业检测内容1、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氨氮、溶解氧、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氟化物,每日检测。

其中臭和味、色度、溶解氧、pH每1小时检测1次,COD Mn每2小时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当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城市供水单位应留水样溯源备查。

2、净化工序水的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应每小时检测1次,必要时加密检测。

3、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游离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氟化物,每日检测。

其中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每小时检测1次,COD Mn每2小时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4、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测。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版95)(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第五条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

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停靠船只、木(竹)排;严禁人工养殖、捕捞;严禁游泳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禁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和排污口,现有的一律搬迁;新建城镇供水水源地的岸线段应建防护林带。

(绩效考核)江苏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绩效考核)江苏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查见现场(抽查主次干道各5条,县级城市各3条)
(2分)
5.公共设施及摊点管理规范。出台公共设施及摊点管理的关联文件;公交站台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报亭、餐点(车)、流动公厕等,式样和城市容貌和周边环境相适应、无破损。(4分)
查阅资料且查见现场(抽查摊点疏导点3个,县级城市2个)
(3分)
未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规范公共设施和摊点管理关联文件的,扣1分;存于露天农贸市场的,扣1分/处。扣完2分为止。
5.城市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连续3年的城管工作(不含专项)经费≥地方壹般预算收入的0.5%(苏中、苏北分别为1%和2%)。(5分)
查阅资料
(5分)
连续3年城管工作(不含专项)经费指标,未达标的每年每低0.1%,分别扣1分;执法队员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扣2分。
城管工作经费未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俩条线的,扣5分。
未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城市出入口、老居民区和背街小巷等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的扣1分。扣完1分为止。
查见现场(城市出入口、背街小巷、老居民区各2个)
(3分)
环境不整洁,存于乱堆放、乱拉乱挂、乱设摊,建筑物外立面不整洁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城市出入口、背街小巷、老居民区道路未实施硬化平整,下水道不畅通、各类窨井盖破损的,存于杂草丛生、绿化残缺和卫生死角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市区沿街建筑物雨阳篷设置不规范,存于破损、污垢,俩侧建筑物、围墙(栏)不完好,有残墙断壁,建筑物墙壁、各类线杆、公用设施存于乱贴乱画,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道路俩侧存于吊挂、晾晒物品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存于占道运营和未经批准占道堆放、作业的,每发现1处扣0.5分。虽经批准临时占道堆放、作业,但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占用,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破坏绿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扣1分。经批准的破路施工未于规定期限内按质恢复路面,存于凹凸不平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考核细则清晰版

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考核细则清晰版
定人、定岗、定责、定考,实行巡回保洁制度,1分;
干净整洁、无杂物,2分;
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1分;
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3分。
查看现场
抽查10家单位、店家
查阅台帐
2.执法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网格化巡查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定期开展自查与复查工作,整改措施扎实有效。
5
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台帐翔实,2分;
5
空调外机设置符合要求、整齐美观、牢固安全,1分;
无油烟扰民、无安全隐患,2分;
管线设置整齐1分。
查看现场
4.建筑屋顶。屋顶无破损残旧、无垃圾杂物、无乱搭乱建、乱披乱挂。
2
屋顶无破损残缺,1分;
无垃圾杂物、无乱搭乱建、乱披乱挂,1分。
查看现场
(四)
道路景观
查看现场
4.工地管理。规范设置刚性封闭围挡,无扬尘污染;硬化出入口道路,出入口配备使用车辆高压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处置规范。
2
设置高度高于2米的刚性封闭围挡,无扬尘污染,1分;
出入口道路硬化、配备使用高压冲洗设施,1分;
车辆带泥上路、偷倒乱倒,此项不得分。
查看现场
(三)
建筑立面管理
(15分)
1.建筑外墙。沿街及支路(巷)接口处建(构)筑物外墙、玻璃幕墙等保持整洁,无脱落破损,无积尘和油烟污染,无乱涂写、乱张贴,采取同色覆盖方式清理乱涂写。
5
各类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改造规范,1分;
检查井、井盖、雨水口等设施完好,无损坏、松动、断裂、缺失、堵塞现象,2分;
临街杆线无废弃、倾斜现象,设施装饰美观,1分;
养护和看护措施及时,无安全隐患,1分。
查看现场
3.交通管理设施。分隔带护栏、隔离桩、交通信号灯和指示牌等交通管理设施和公交站台、的士车辆停靠设施与道路景观协调,保持整洁、无破损、无锈蚀、无松动或倾斜等现象,功能完好。

供水安全奖惩制度细则范本

供水安全奖惩制度细则范本

供水安全奖惩制度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安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一切供水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供水安全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供水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规定第五条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供水安全目标的个人和部门予以奖励:(一)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供水安全目标;(二)供水设施运行正常,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第六条奖励方式:(一)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二)对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部门一定的奖金奖励;(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晋升、晋级等奖励。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七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对一般安全事故,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二)对重大安全事故,给予责任人严重的经济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部门,给予部门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九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依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条奖励和处罚的决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供水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环节,公司高度重视供水安全管理工作,将继续深化供水安全管理改革,不断完善供水安全奖惩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管理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管理

刍议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管理摘要: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与卫生,运用系统管理理论对城市供水安全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健全水质安全制度,实现内外部制度约束;构筑水源水质沟通机制,建立供需一体化的水源预警互动制度;细化水厂工艺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防止水厂内部污染;建立城市管网改造与管理体系,防止管网污染;加强需求侧设计施工和用水设备环节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是保证供水安全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制度约束当前,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城市供水水质关乎国计民生,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人们饮用水安全与健康,同时也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首要任务。

我国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的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7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借鉴了美国、俄罗斯、世界卫生组织和欧洲共同体等国家和组织的水质标准,针对我国现实环境和人民健康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这对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制水要求。

目前影响城市供水安全和卫生的因素有水源、输水、水处理、供水、需求侧管理等环节,如管理不慎随时都有可能对水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需要针对具体涉水系统环节研究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管理措施,多层次、系统地建立水质安全保障的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增强应对水质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日常供水安全。

1建立健全水质安全制度,实现制度约束由于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到供水企业内部(水源、水厂、输配水等)和外部(供应商、用水户、社会、环境等),其水源选择和防护、净化、消毒、输送及储存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饮用水受到污染,一旦水源及供水过程中受到各种化学物质及致病微生物污染,即可引起大范围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及传染病的流行。

因此,建立供水内部和外部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水生产程序才能保证供水安全(图1)。

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一、背景介绍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正式出台,旨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该评分细则是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特别制定的管理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公路、桥梁、房屋等工程项目,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考察。

二、考核内容1. 安全机构建设首先,该评分细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完备的安全生产机构,明确机构职责,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评分细则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机构的建设情况,对企业进行评分。

2. 安全生产培训其次,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展完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技术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

考核评分细则将从培训的种类、培训的内容、培训的时长、培训的效果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评分。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外,评分细则还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考察。

企业必须建立、完备、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等,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运行有序。

考核评分细则将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评分。

4.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最后,考核评分细则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考察,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齐全、复杂施工作业是否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工人的劳动保护是否到位等。

评分细则将根据企业在施工现场上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对企业进行评分。

三、结论综上所述,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评估标准,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落实各项考评标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可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预防和控制,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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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一、水源建设与保护(35分) 水源保障(20分) 1.水源水量水质保障 水源水量充足。 4 查台账;现场查看 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不到97%以上的,扣4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及以上。 5 查台账;现场查看 随机抽取环保、水利、供水企业近两年的原水水质检测报告20份,有2份及以上报告显示原水水质不达标的,扣5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2.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污染源整治 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规范设置各类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并在取水口周边设置保护设施;依法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5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扣5分; 2、未按规定设立明显保护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水源地处在长江等通航河道的,未在河道中或岸边设置明显警示牌的,扣0.5分; 3、取水口周边未设置保护设施的,扣1.5分; 4、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未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的,扣2分; 5、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依法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 6、扣完5分为止。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 2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办发〔2011〕153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3.水源上游污染源管控 开展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对保护区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到位;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实施监管。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无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报告或台账的(调查范围:长江及内河为水源地上游5-10公里(原水存在双向流动或受潮汐顶托影响的,调查范围还应包括下游5-10公里),湖库含入湖库的污染风险源),扣2分;有调查报告或台账,但调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污染源调查未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未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等级和应对措施的,扣1分; 2、调查报告或台账应定期更新,现场查看污染源情况,与调查报告或台账不符的,扣1分; 3、根据调查报告或台账抽查1-2个污染源的整治情况,未整治到位扣2分; 4、查制度和工作台账,未建立和落实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的监管制度的,扣1分; 5、扣完3分为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4.水源监测预警 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和水质参数合理,并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的,扣3分; 2、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或监测参数的更新周期不合理,不能预留应急处置时间的,扣1分; 3、水质在线监测参数没有结合水源特征污染因子设定的,或特征1、《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 3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污染因子的筛选和监测未保留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材料的,扣0.5分; 4、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未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的,扣0.5分; 5、未保存在线监测数据电子记录或纸质数据、未建立分析和异常情况通报制度并落实的,扣0.5分; 6、未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并落实,或现场查看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存在故障的,扣0.5分。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15分)

1.应急备用水源水量保障 常用双水源互备应急或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能力应满足一定要求。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应急时间应满足长江流域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5天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2、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70%的,不扣分; 3、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0%≤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70%,扣1分; 4、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30%≤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0%,扣2分; 5、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30%,扣3分; 6、扣完3分为止。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应急备用水源水质保证 应急备用水源水质满足相关要求,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处理工艺相匹配。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启用过应急备用水源的,查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应急备用水源水经处理后出厂水质不达标的,扣3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 4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2、未启用过应急备用水源的,查看应急备用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判断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处理工艺是否相匹配,经处理后出厂水质可能出现不达标的,扣3分。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3.应急备用水源相对独立 常用双水源或常用水源与应急备用水源之间的水系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两个水源处于不同水系,或是处于同一水系但能保障不同时受到污染的,不扣分; 2、两个水源处于同一水系,并且有较大可能同时受到污染的,扣3分。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4.应急备用水源及时启用 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时能及时启用。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即启即用或不影响正常供水的,不扣分; 2、2-6小时内能启用供水的,扣1分; 3、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能启用的,扣2分; 4、超过12小时启用供水的,扣3分; 常用双水源供水互备应急的此项不扣分。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关于切实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城〔2011〕254号)

5.应急备用水源维护管理 应急备用水源的浑水管线定期冲洗维护,随时有效启用;定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泵站机电设备;至少每月检测一次应急备用水源水质;应急备用水源的启用应定期演练。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建立浑水管线定期冲洗维护制度的,扣1分;未按制度冲洗维护的,每发现1次扣0.2分;冲洗频次达不到每月冲洗1次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未建立泵站机电设备定期启用、维护保养制度的,扣1分,未按制度落实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3、查看相关水质检测记录,检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或检测项目经专家判断不符合备用水源水质特点的,扣0.5分; 4、未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启用定期演练制度或未有效落实的,扣0.5分。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关于切实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城〔2011〕254号) - 5 -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常用双水源供水互备应急的此项不扣分。

二、水厂建设运行与水质检测(45分) 水厂建设(15分)

1.水厂深度处理建设改造 按时序完成既有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按改造时限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扣3分,实施方案未上报地方政府批准的,扣1分;因特殊原因,实施方案进度不满足改造时限目标要求,且由地方政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延期批准的,不扣分; 2、查看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建设情况,未按改造计划实施、进度不满足要求的,或新建水厂没有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的,扣2分。 2016年6月完成里下河、通榆河沿线城市的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2017年底前,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的城市自来水厂全面完成深度处理工艺改造;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厂一律深度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在线监测设备配备 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设置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在各工序点设置在线监测仪表;实现水质全流程有效监控。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在取水口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设备未正常使用的,扣1分;未保留视频监控记录30天以上的,扣0.5分; 2、未在取水口和各工序点(沉淀(澄清)、过滤、深度处理工序、清水池(水塔)或二泵房)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取水口在线监测系统未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的,扣0.2分; 3、取水口在线监测参数应结合水源特征污染因子设定,部分特征污染因子无在线监测的,应采取人工方式进行有效监测,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和监测未保留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材料的,扣0.3分;各工序点在线监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浑浊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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