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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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价本[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6]273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二○○六年二月目录前言 (3)用水定额 (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5)5定额的引用说明 (5)6用水定额表 (5)表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 (6)表2:公共电汽车客运 (6)表3:零售业用水定额 (6)表4:住宿业用水定额 (6)表5:餐饮业用水定额 (6)表5: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7)表6: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7)表7:教育业用水定额 (7)表8:卫生用水定额 (8)表9:体育用水定额 (8)表10: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8)表1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8)附表: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9)编制说明 (19)前言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因素。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指示,进一步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江苏省决定在全省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节水水平的重要依据,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本次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的编制受江苏省建设厅委托,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定额的编制。

本着认真负责、严肃、科学的态度,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共同参与完成定额的编制。

本次定额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有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

主要编制人员: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蒋宏管冰张家发南京工业大学:蒋军成沈立(外聘)赵金辉蔡琢用水定额1 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城市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居民服务行业、市政用水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及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T1073-2014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T1073-2014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 :DB11/T 1073-2014 备 案 号 :J12660-2014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Check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Beijing
2014-2-26 发布
2014-6-1 实施
主 编 单 位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 准 部 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 施 日 期 :201 4 年 6 月 1 日
2014 北京
关 于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道路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
京 建 发 〔2014〕 108号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各有关单位 根 据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0年 北 京 市 地 方
作。
为 提 高 标 准 质 量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程 过 程 中 ,结合工程
实 践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邮 政 编 码 :100048,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
路 6 号 ,E —mail: JZB@) 。
本标 准 主要起草人员: 王健中 景 飒 孔 恒 刘彦林 卜志强 刘惠心 马少军 张 伟 郝卫东 谢 晖 徐福顺 齐鸿燕 岳仁峰 任有旺 李伯凯 范端文 王成彦 田行宇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白崇智 萧 岩 丁建平 罗 玲 徐贺文 陈英盈 张 汎
6
DB11/T 1073-2014
目次
总 则 ...................................................................................................1 基 本 规 定 .......................................................................................... 2 5&S ........................................................................................... .3 3. 1 土 方 路 基 ...........................................................................3 3.2 石 方 路 基 .................................................................... . .5 3. 3 路 床 ...................................................................................6 3.4 软 土 地 基 处 理 ...................................................................7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第五条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前言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道燃气经营 (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10)7、服务窗口 (12)8、服务制度 (13)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4)条文说明 (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2.08
•【文号】建标标备[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2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函科[2010]6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J11569-2010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8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8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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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8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关于<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函》(科法便函[2016]2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7年2月3日附件:8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信息汇总表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J832-2016 TB 10010-2016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082016-11-30 2017-3-12 J2180-2016 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6-11-30 2017-3-13 J447-2017 TB 10001-2016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 10001-20052016-12-20 2017-4-14 J464-2017 TB 10093-2016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 10002.5-20052017-1-2 2017-5-15J462-2017TB 10093-2016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3-2005 TB 10002.4-20052017-1-22017-5-16J460-2017TB 10002-2016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02.1-20052017-1-22017-5-17 J461-2017 TB 10002-2016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2-20052017-1-2 2017-5-18 J2289-2017 TB 10625-2016重载铁路设计规范2017-1-2 2017-5-1来源: /fg/detail2036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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