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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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3
2.4.6自备水管理制 度
3
1.《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
3.1.1水质检测制度
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 未建立企业、水厂、班组分级检测制度的,扣 原始台账记录。 2分。
2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4
1.《城市供水条例》;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2原水安 2.2.1水源保护制度 全
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未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防护制度 制度,并掌握当地水源水质情况。 的,或不掌握水源水质情况的,扣3分。
4
1.《城乡规划法》; 2.《城市供水条例》;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2.3规划建 设
第 1 页,共 6 页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备注
2.3规划建 设
2.3.2年度实施计划
未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或未制 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扣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 未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 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部“全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的,扣2分。
3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
10项日常检测指标为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 菌群和消毒剂; 42项常规指标中消毒剂根据水厂所采 用的消毒方式选择确定;溴酸盐、甲 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指标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规范水质信息报告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身范围内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的内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各市、县(市)供水水质实行监督抽查。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供水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按照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从而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供水水质的检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全过程检测。
第五条城市供水质量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企业供水范围内水质安全。
第六条城市供水质量控制点和水质检测点的设置,水质检验检测网络、三级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和信息报告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地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原水水质监测点,并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点确定水质监测项目,定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进行原水水质检测。
取水口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并与供水企业中控室联网。
第八条净水厂在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分别设置四个水质监督管理环节和水质控制点,并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在工艺流程中确定相应水质内控标准,在质量控制点应当设置在线监测仪器。
第九条出厂水浑浊度、耗氧量、游离余氯。
总氯内控标准由供水企业按照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统一制定,其它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厂AI智能加药系统技术要求

项目需求一、概况近年来,随着供水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水厂运行逐渐形成智能化、智慧化的发展趋势。
药剂投加是水厂的核心环节,因此水厂药剂的智能精准投加是水厂智能化、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目前,江苏省住建厅在《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评价细则》明确要求建立智能加药系统,来实现加药自动、智能化水平,保障供水安全。
水厂的加矾以前是建立在化验室小样试验基础上,根据水量和水质的变化,通过人工调节投加量的控制方式。
由于水厂实行多水源制,每天的原水水量时变化系数大,投加量主要依靠每天一次的小样试验结合经验来调控。
智能加药系统建设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智能平台实行适时调整投加量来控制水质,实现药剂精准投加,达到保障水质和节能降耗目的。
综上所述,为提升水厂精益管理,保证供水考核达标,2023年已将水厂智能加药系统建设列入年度技改工作,拟先在城东水厂实施智能加矾系统改造项目。
二、智能加矾系统简介1、智能加矾模式与传统模式控制对比该系统主要由在线仪表(水下高清摄像机和在线浊度分析仪)、智能加矾模型预测控制(含PLC控制系统)和计量泵组成。
智能加矾系统是一种全自动化智能控制系统,它通过采集分析进水流量、原水水质、混凝剂投加量、混凝反应效果以及沉淀池出水水质等实时数据,并结合大量历史水质、水量等信息,快速建模,开展模型训练和测试,提前计算出合理的混凝剂投加量,并反馈给PLC控制系统调节计量泵投加量。
实现对沉淀池出水浊度多步超前调整,避免滞后性和强耦合性带来的投加误差,达到精准控制。
(如图1)图1 智能加矾系统控制流程图三、智能加矾系统改造方案1、水下高清摄像机配备在网格混凝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之间过渡区域(配水区中心处),分布式安装水下高清摄像机(每期东西侧各1台,共计6台)。
(如图2)通过水下高清摄像机,实时掌握混凝反应效果,为智能加矾系统提供信息支撑。
2、在线浊度分析仪配备二期和三期沉淀池出水浊度利用现有的在线浊度分析仪(每期东西侧各1台),一期东侧沉淀池出水利用现有的在线浊度分析仪,西侧沉淀池出水增加1台在线浊度分析仪。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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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强化保障供水安全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部分地区已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水环境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加上工业生产、城镇生活、农业面源、渔业畜禽养殖等产生的污染,船舶运输、沿江仓储危化物等可能引起的突发污染,导致全省水环境复杂、敏感、脆弱,供水安全保障压力非常大。
从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看,苏中、苏北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人员和管理力量薄弱;部分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尚未建成,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亟需改造,应对突发污染的能力不足。
今年以来,我省淮河、长江流域发生多起水源突发污染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事件,给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水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供水安全作为各级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切实把供水安全工作抓紧抓牢、抓实抓好。
二、大力推进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水源地保护与水厂运行监管并举,供水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与构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同步,供水管网改造与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推进,加快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突发水污染事故有效防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确保“不合格的水不出厂、不达标的水不进管网”,让居民喝上清洁水、安全水、放心水。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二、术语2.0.1 都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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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
权重
考核方式考核细则考核依据
一、水源建设与保护(35分)水源保障
(20分)
1.水源水量水质保
障
水源水量充足。
4
查台账;
现场查看
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水源地供水保证率
达不到97%以上的,扣4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
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1〕153号)
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Ⅲ类水及以上。
5
查台账;
现场查看
随机抽取环保、水利、供水企业近两年的原水水质检测报告
20份,有2份及以上报告显示原水水质不达标的,扣5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
〔2011〕55号)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1〕153号)
2.水源保护区划定
和污染源整治
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
区,规范设置各类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
志,并在取水口周边设置保护设施;依
法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
源。
5
查台账;
现场查看
1、未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扣5分;
2、未按规定设立明显保护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的,扣1
分;水源地处在长江等通航河道的,未在河道中或岸边设置
明显警示牌的,扣0.5分;
3、取水口周边未设置保护设施的,扣 1.5分;
4、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未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的,扣2分;
5、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依法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
6、扣完5分为止。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
术规范》(HJ/T 338-2007)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
要求》(HJ/T 433-2008)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
决定》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1〕153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55号)
3.水源上游污染源
管控
开展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对保护区
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
到位;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
及仓储码头实施监管。
3
查台账、
现场查看
1、无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报告或台账的(调查范围:长江
及内河为水源地上游5-10公里(原水存在双向流动或受潮汐
顶托影响的,调查范围还应包括下游5-10公里),湖库含入
湖库的污染风险源),扣2分;有调查报告或台账,但调查
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污染源调查未筛查可能存在
的污染风险因素,未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等级和应对
措施的,扣1分;
2、调查报告或台账应定期更新,现场查看污染源情况,与调
查报告或台账不符的,扣1分;
3、根据调查报告或台账抽查1-2个污染源的整治情况,未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
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