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学习解读
防范非法集资ppt

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 回报承诺。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知 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的能力。
2024/1/26
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有 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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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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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趋势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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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趋势与建议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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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 力。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 法集资行为的惩处力度。
推动投资者教育常态化、 制度化,提高投资者自我 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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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不盲目追求高收益, 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 投资产品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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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了解投资产品的 详细信息,包括投资 方向、收益来源、风 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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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策动向与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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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金 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了解行业
发展趋势。
及时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风 险提示和预警信息,避免陷
特点
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 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吸引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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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金融秩序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 发展。
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 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损害投资者利益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 投资者的资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 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020)

(2020)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1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
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
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
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 知识点整理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形势十分严峻,保险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也是有发生。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对这一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既是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要求。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展源头治理、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为此我们编写了本手册,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在思想上树立“非法集资碰不得”的高压线,切实做到“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段(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1.经济损失: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引发风险: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山西银监会非法集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银监会非法集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山西银监会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山西银监会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预防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范例(二篇)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范例一、概述非法集资现象及其危害,阐述防范处置方案的必要性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此,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非法集资防范与处置方案,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总体目标,构建有效的防范与处置机制方案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一套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社会经济的稳定。
三、细化重点工作任务,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1. 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和处罚措施的法律法规,确立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司法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强化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监管规则,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推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机制,提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3. 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的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针对高风险行业,如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领域,加强风险提示,引导公众理性投资。
4. 深化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涉及跨国非法集资的案件,积极寻求国际司法合作,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提升执法能力增加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建立快速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机制。
加强案件调查和侦破工作,追回被骗资金,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
四、实施保障措施,确保方案顺利推进1. 成立专门工作组组建由相关部门参与的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2. 资金保障确保足够的资金投入,提高预算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审计。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
上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根据《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
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外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联系对接。
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等。
网信、教育、民政、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通信管理等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分支机构、派驻机构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或承担相关任务。
本级没有对应部门的,由上一级相应部门承担。
心得体会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
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
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
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
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
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
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
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
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
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
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
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
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
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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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3
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
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
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
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条《例》条还例构》建了构立建体化了、立社体会化化、、信息社化会的监化测、预信警体息系化: 的监测预警体系
1 健全工作机制
3 《条抓例住》重规点定省环级节人,民建政立府非对本法行集政资区可域疑内防资范金和监处测置机非制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
集指资导部金际融联席机会构议、制非度银,督行促支、付指机导有构关加部强门对和资地方金开异展常工流作,动协情调况解及决其重大他问题。
01
非法集资将迎首部专门法 规。2月10日,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 式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条例》(以下称《条 例》)。《条例》已在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 11 9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将 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02
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 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 《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 赋权地方政府、强化行政处置、 形成工作合力意义重大。尤其 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 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 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非法性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利诱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 回报”,即利诱性;
社会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 会性。
《条例》的出台主要发挥四类作用:
01
定性
一是“定性”,即 何种情形属于非法 集资,有哪些参与 对象;
学习 解读
新 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学习解读
前 言 / PREFACE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 ,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 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 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 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2
03
分工
二是“分工”,明 确非法集资案件的 防范与处置工作中 各监管部门的分工;
行政手段
三是行政手段,包 括事前、事中、事 后各环节,如事前 广告监测、事中行 政调查、事后行政 处理等;
04
法律责任
四是法律责任,包 括广告经营者、国 家工作人员、实施 非法集资的、协助 非法集资的等多样 化主体的法律责任。
22 加充强分预发防挥监基测层力量作用
群《防条群例治》是突防出范防和范处为主置的非原法则集,资充的分重发要挥抓行手政,机《关条、例金》融明机确构要、发行挥业网协格会化商管会理、和新基闻层媒群 众体自、治基组层织群作众用自,治要组织求以各及地公、民各个部人门等畅各通方举面报作渠用道,,建鼓立励健社全会监公测众预积警极、举宣报传涉教嫌育非、法行集 资业行自为律,、第举一报时奖间励发等现各风项险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 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条《例》条还例构》建了构立建体化了、立社体会化化、、信息社化会的监化测、预信警体息系化: 的监测预警体系
11 健建全立工健作全机全制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
《加条强例大》数规据定监省测级。人地民方政各府级对人本民行政政府区应域当内建防立范非和法处集置资非监法测集预资警工机作制负,总纳责入,社地会方治各安级综 人合民治政理府体建系立,健运全用政大府数统据一等领现导代的信工息作技机术制手,段并,明加确强牵对头非部法门集。资行的业监主测管预和警监。管行部业门主按管 照部职门责、分监工管,部负门责应本当行强业化、日领常域监非督法管集理资,的负防责范本和行配业合、处领置域工非作法。集国资务的院风建险立排处查置和非监法测 集预资警部。际处联置席非会法议集制资度部,际督联促席、会指议导推有动关建部设门国和家地监方测开预展警工平作,台协,调促解进决地重方大、问部题门。实现信 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处置非法集资 条例
主要 内容
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预防监测 强化行政处置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 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加强预防监测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 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 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 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