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配置及认定逻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 条、19 条和39 条的展开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一直处于易发高发频发的时期,尤其是网贷平台、私募等领域积聚风险的凸 显以及债权、基金、信托等叠加风险的初现,使得金融风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消解负量愈发 困难。长期冲在非法集资一线的刑事打击效能日渐式微,不仅难以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不断衍生、扩散和 蔓延,而且在资产清退中时常伴生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案外因素。新时代如何构建防范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和处非打非的新机制,如何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已成为完成脱贫攻坚战后打好防范化解 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条例》(5 月 1 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专门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改变了原有处置非法集资的权力配置模式,不仅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行 为的行政调查权力,而且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时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措施不够、手段匮乏等突 出性问题,初步架构了职权清晰、层级分明、组织完整的行政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机制。然因非法集资行为 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存在交织叠加,而《条例》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 汇等”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 活动”的例外适用,再加上“法律、行政法规处置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范和处置没有规定的”参照 执行,使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职权在实际执行中趋于复杂和模糊,亟待理论从法条的内在逻辑、
(二)处置非法集资适用范围的限缩性 《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从条 款的内容来看,《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防范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要求,对处置非法集资作出了 适用主体的限定,仅限于行政机关。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非法集资是否“适用本条 例”?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是否均适用本条例,还是有其他不适用的情形?对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 “另有规定”的处置对象不仅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还包括非法集资行为,其主体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这些另有规定主要涉及《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汇管理条 例》等。例如,《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81 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①《条例》作为国务院处置 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应一并遵 循。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就是非法集资行为, 对此类非法集资应由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处置,其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非法集资行为需要适用《条例》。在广泛意义上讲,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不 完全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部门以及其他授权单位。 二是处置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适用。 《条例》第 39 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 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这种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与《条例》第 2 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但在“未经依法许可”前未作“国家金 融管理部门”的限定,即未有《条例》第 2 条非法集资定义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限定,这标明其与一般 的非法集资尤其是行政机关处置的非法集资存在不同。因为“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
《2024年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范文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集资活动,指的是未经有关机关批准,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影响及其当前规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与措施。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化程度高,有固定的组织结构和团队成员;二是涉及金额大,通常涉及巨额的资金流转;三是传播范围广,借助互联网等手段,能够迅速扩散至全国范围内;四是手法隐蔽多样,难以察觉;五是常常伴随着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其次,它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老年人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四、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措施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国家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之处;二是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存在监管盲区;三是宣传教育不足,部分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认识不足。
针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和处罚措施,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监管盲区。
三、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公通字[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击非法集资的公开信

打击非法集资的公开信尊敬的广大市民:大家好!我站在这里,发表一封公开信,向大家呼吁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也面临着一些社会问题。
其中,非法集资问题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市民的资产安全,我特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首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政府是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百姓利益的主要责任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打击力度,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非法集资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其次,全社会应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
非法集资的行为往往有欺骗性,很多人并不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蛊惑。
所以,我们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例的公开曝光,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减少市民因不了解而上当受骗。
再次,建立健全投资渠道,满足公众的投资需求。
非法集资的原因之一是公众的资金需求没有得到合理的满足,导致他们去寻找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因此,我们应加强金融制度建设,鼓励和引导公众通过合法、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满足公众的投资需求,减少非法集资的机会。
最后,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非法集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
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打击非法集资的合作机制,与各国共同制定和完善打击非法集资的国际法律法规,加强情报交流,提高对国际非法集资行为的执法能力。
各位市民,非法集资行为已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我们不能袖手旁观。
让我们共同呼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健全投资渠道,满足公众的投资需求;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打击国际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演讲稿

非法集资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公开或者私下募集资金,通过非法手段索取公众或个人的财物,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我国从2016年开始,对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仍有很多人因为贪图高额利息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因此,我今天来谈谈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首先,非法集资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一方面,非法集资会破坏金融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财务损失。
另一方面,受害人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许多抱着”一夜暴富”的虚幻梦想投入大量资金,结果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
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暴力和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预防非法集资。
首先,需要提高警惕,看清所谓高息诱惑的陷阱。
高收益是非法分子的最大手段,我们应该增强风险意识,不要盲目相信任何所谓的”天上掉馅饼”式的投资。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所投资项目的调查和了解,多咨询专业人士、对商业模式进行分析,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其次,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辨别非法信托、理财产品和股权等金融产品。
我们要认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有明确了解和判断。
只有通过有效宣传和法律制裁,才能让人们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最后,我们也要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及时揭发和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透明的监管机制和严格的法律制裁是扶持金融体系持续良性运转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也要从个人层面上,不断提高对这方面的认知和警惕,协同保障整个金融生态圈的安全和公正。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加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从小做起,让合法、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得以建立。
谢谢各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aed4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6本刊特稿Special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主要包括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监测、强化行政处置、明确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刊将在后续刊期中进行相关报道。
为配合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全年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800余起,涉案金额110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约1.6万名,从境外1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80余名。
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充分履行打击犯罪主责主业,强化案件侦办、聚力破案攻坚,成功侦破“东方银谷”“冠群驰骋”“华夏信财”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数众多的重特大案件。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跨区域、网络化犯罪特点,公安部依托“云端打击”集群战役系统,指挥各地公安机关步调一致、集约查处一系列重大跨省犯罪网络。
各地公安机关突出重点专项打击,将处置P2P 风险作为重要任务,对60余个P2P 网贷平台立案侦查,依法查处“养老服务”领域案件80余起,彻底铲除一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毒瘤”。
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报案方式,拓宽沟通渠道,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强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提高追赃控赃覆盖率,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价值逾200亿元;推动前端防控,积极服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分类处置、综合施策,形成齐抓共管、多措并举良好局面,有效化解P2P 网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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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人民网)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认为,一般情况下,应该从四个方面识别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一是查阅集资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无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否合法。
第二,要考虑即使进行了工商登记,它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具备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能力。
第三,要考虑它对外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年化率不超过8%,如果对外承诺的年化率比较高,则有嫌疑。
第四,在宣传或者是对外表达意义时,是否存在低估风险或者隐瞒风险,或者表达没有风险。
二、非法集资参与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人民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震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投资人明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还去参与,就是图谋非法经济利益,不能简单视为一个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但以此前民生银行假理财案为例,如果投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免责,项目的确让投资人误以为是银行自销,可以向银行追讨损失,为非法集资人提供条件的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人应当辨别一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这是需承担的注意义务。
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投资人自身也应学会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诱惑。
黄震说。
三、银行理财被飞单机构或被重罚
值得关注的还有,除了对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协助非法集资的,各自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
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内容或将意味着如果银行自家理财被飞单,机构也将被重罚。
郭华教授人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规则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处置非法集资各职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了刑事行政调查的基本情形,明确了行政调查的程序,明确了行政调查的措施,明确了清退资金及其他处置非法集资的方法。
这样的一个条例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有规则性和制度意义,具有可操作性。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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