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平政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对平凉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市政府中楼322室(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科)邮政编码:744000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5期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局、网信办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而制定。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和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据悉,被采访的举报线索分为四级。
按照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其中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按照规定,一级线索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此外,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因此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要求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1: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
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9日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市处非办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二)举报内容有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标准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人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八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保密措施第十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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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一)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及协助查证对案件侦破所起作用大小,综合分析评定为不同等级,达到三级奖励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达到一、二级奖励标准的,再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县区处非办及其成员单位均可受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
或其他举报方式。
受理举报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应及时向县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奖励条件的认定、举报证据与案件查处帮助程度的认定等内容。
县区处非办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县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