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渝地税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略)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级地税稽查局处理。
第三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章举报受理工作。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重庆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可通知其参加。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制订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预警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对涉嫌从事制售假币、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银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举报人:检察机关的反腐同盟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以上 ,或 被 查 处 罪 犯 中 有 厅 局 级 以上 干 部 的 , 被
查 处 罪 犯 中有 判 处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上 的 ;被 查 处 0
是 已经 明确 举 报 人 的真 实 身 份 。 即 无 论 通 过 实
名 举 报 还 是 匿 名 举 报 , 包 括 网络 匿 名 举 报 的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 只 要 能 证 实 其 真 实 身份 的 ,均 给 予举 报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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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犯 罪 案件 重 奖 的 理 念 。对 于 没 有 追 缴 赃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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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举 报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解 读
日 前 ,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出 台 《 报 奖 励 办 法 》 , 对 举 报 人 的 范 围 、举 报 奖 举 励 适 用 的 程 序 进 行 了 比 较 完 备 的 制 度 设 计 , 本 刊 特 对 此 予 以解 读 。
—Hale Waihona Puke ————
—
特 点
一 痢 可拳 报 拳 掘
举 报 人 范 围 :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供 贪 污 、 贿 赂 、挪 用 公 款 犯 罪 或 渎 职 、 侵 权 犯 罪 线 索 的提
供者 。
举 报 人 获 得 举 报 奖 励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三 个 条 件 :一 是 经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查 证 属 实 ,且 被 告 人 已被 生 效 判 决 认 定 有 罪 ; 二 是 举 报 人 与 举 报 事 : 项 无 牵 连 , 即 案 犯 等 不 得 作 为 奖 励 对 象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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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