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匿名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经济违法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对于符合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的贡献程度确定;(三)每条举报线索的奖励金额不少于500元,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奖励发放(一)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及时发放奖励;(二)奖励发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
第六条保护举报人权益(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三)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或者滥用举报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举报物质奖励制度制定单位。
以上是举报物质奖励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标题: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模板管理机构名称:奖励制度申报日期: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报备,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回报或者利用虚构或者失实的项目、产品、业务等手段,骗取公众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管理机构决定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在我国范围内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参与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条件1.提供的举报线索真实有效,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成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2.提供的参与者信息和证据充分详尽,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证相关人员的非法行为;3.举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捏造事实或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四、奖金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成果奖励等因素,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奖金金额。
奖金金额将根据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设定:1. 首次举报:一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二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三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2. 重要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的具体情况,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为初步设定,具体奖励标准将根据实际举报情况和奖励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五、申请流程1.个人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2.单位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3.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至管理机构。
六、奖励评估和发放流程1.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举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者,管理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评估举报贡献的重要程度;3.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4.经过评审的奖励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5.管理机构将按照公布的奖励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或单位发放奖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正文:----------------------------------------------------------------------------------------------------------------------------------------------------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委托执行,立案受理的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四、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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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经核查属实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具体奖励金额由受理举报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