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县人民参与举报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
第三条举报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一)城市管理领域:1.非法处置餐厨垃圾;2.已纳入集中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收运;3.运输砂石、建筑垃圾污染道路;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6.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运输;7.损坏绿化设施和绿化花草10平方米以上;8.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8平方米以上;10.非法处置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1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举报奖励政策制度范本

举报奖励政策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的行为;(五)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违法行为:(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五)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举报奖励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一般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5%;(二)对重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10%;(三)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20%。
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举报人可以同时获得多项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最高标准。
第五条举报人保护(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二)举报人要求匿名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应当予以尊重;(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查处;(四)举报人获得的奖励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六条奖励发放(一)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励;(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举报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举报奖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财政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对公司私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于对公司私单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行业特性和个别人员对职业操守的认知不同,为规范业务和生产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声誉,维护团队和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公司相关私单违规等行为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公司人员(全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是私下通过其他渠道做私单,私自联系相关业务的违规操作行为,私拿回扣行为,一律界定为私单行为。
公司明确禁止员工做私单行为,并对私单行为严厉查处。
一、私单行为界定:(一)设计部:1、非我公司签约的项目,我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公司资源、平台等直接或间接参与而从中获利。
2、与本公司已签约的连锁项目,公司员工通过私下运作,对后续项目私自承接或间接参与而从中获利的;3、与本公司有前期接触,但未能签约的项目,我司员工作为中间人转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或是私自承接而从中获利的。
4、其他与设计或软装相关的私单(或回扣)行为。
(二)生产部: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等资源私自对外加工而获利的。
2、未经公司允许,同事、朋友、亲戚等之间私自帮忙代加工的。
3、未按照公司下单流程,私自生产的。
4、其他与生产相关的私单行为。
(三)采购部:1、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平台有,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采购的。
2、在存在明显的价格和品质欺诈的情况下,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
3、为获私利(吃拿卡要等受贿),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进行对外采购促成成交的。
4、其他与采购相关的私单行为。
二、违规处罚:针对以上任何违纪做私单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或查证,公司将严厉处罚:1、设计部:直接开除,之前未结项目的提成予以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2、生产部:除赔偿私单物品全部成本费用外,直接开除,未结工资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
3、采购部:直接开除,除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外,未结工资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
三、举报奖励:关于对私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规定:1、公司对举报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2、举报人员可以是公司人员、客户或其他各级人员;3、举报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任何方式举报;4、公司对举报人员将予以重奖(2000元起)。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举报奖励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公示以下奖励公示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示范文如下:
关于举报xxx违法行为并获奖的公示
xxx违法行为举报案的证实,我局决定按照《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现公示如下: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姓名:(隐去真实姓名,用★替代)
性别:男/女
年龄:★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二、举报事项
举报对象:(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详细描述)
举报内容:(详细描述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材料:(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三、举报奖励
1.奖励金额:★元(大写:★圆整)
2.奖励依据:根据《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条
第★款规定,现决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奖励发放形式:★(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4.奖励颁发时间:★
四、公示期限
该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持续★天,如对奖励公示内容有异议或者对
举报人信息有知晓的,请向我们提供详实的线索和证据,我们将认真
核实并妥善处理。
兹公示!
特此公告。
注:此为举报奖励公示范文,非实际公告内容,请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
以上是举报奖励公示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需要,请随时告知。
谢谢!。
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举报奖励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不断加大对举报奖励的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举报奖励的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一、举报奖励的对象范围。
举报奖励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举报奖励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提供具体、准确的举报信息,并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报表。
2. 接到举报后,相关机关将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经查证属实的,相关机关将依法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奖励的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案件侦破或者涉案价值巨大的举报,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
2. 对于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对于恶意诬告、编造事实、捏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的保密和保护。
1. 相关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泄露。
2. 对于因举报而受到威胁、报复的,相关机关将提供必要的保护。
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的宣传和推广。
1. 相关机关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举报奖励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2. 加强对举报奖励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
六、举报奖励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机关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举报奖励的公平、公正、公开。
举报奖励制度模板

举报奖励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奖励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奖励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有权依据本制度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第六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涉及国家利益、民族宗教政策、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行为;(四)其他应当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制度范围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举报人向其他渠道反映。
三、举报方式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为举报人提供方便、安全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四、举报奖励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查证结果和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奖励形式包括:(一)物质奖励;(二)精神奖励;(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不属实,但具有可查性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部分属实,按照查证属实的部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能够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更高的奖励。
五、举报人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医院
关于私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
为加大医院管理改革力度,规避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进一步调动医院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各自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使医院的社会效益持续提高,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及措施。
一、科主任私自收费的处罚:
1、没收私收费所得,
2、半年内绩效考核系数降低0.2;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处罚科室私收费金额的10倍的罚金,(从科室次月绩效工资中总额中扣除,扣除完罚金为止);
5、该科室所有人员当月无绩效工资
6、缴纳教育费500元。
二、普通职工私收费的处罚:
1、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管理,如果普通职工发生私收费情况,扣除该科主任当月绩效工资。
2、普通职工私收费者:
(1)没收私收费所得
(2)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
(3)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半年内绩效考核系数降低0.2;
3、对再次发生私收费的处罚:
(1)当发生第二次私收费时,对当事人作停职三个月处理,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2)当事人是临时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则立即解聘清退。
三、凡因私收费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经济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措施:
1、如患者向医院举报私收费者,一经查证属实,除退还该患者被私下收取的费用。
2、本院职工实行匿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一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奖励检举者5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此举报奖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