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2023年质监局举报奖励制度

2023年质监局举报奖励制度2023年质监局举报奖励制度篇1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11月20发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管辖;(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和违法行为;(三)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
第四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质量技术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的先后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六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的举报;(三)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举报;(四)申诉案件的举报;(五)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六)对标签、外包装不规范等类似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七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等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
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能提供具体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货值在15万元以上(特种设备案件罚没款5万元以上)的;(二)二级举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安监总财[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2006修订)
【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文管联[200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09
【实施日期】2006.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粤文管联[2006]1号二00六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线等音像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署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或“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广东省境内非法光盘生产线,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破获的,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2页(P54-55)【正文语种】中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精神,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2号),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公众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奖励办法

公众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奖励办法为鼓励公众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依法打击境内违法网站,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决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奖励办法如下:
一、公众对为淫秽色情等违法网站提供链接和广告服务的境内网站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500元奖励。
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网站,按举报时间顺序对前三名进行奖励。
二、有的不法分子把淫秽色情等违法网站的服务器放在境外,但在境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欢迎公众举报此类违法人员,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违法人员的情况,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
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事件,按举报时间顺序对前三名进行奖励。
三、有的境内违法网站用秘密发展注册会员方式传播违法内容,欢迎公众举报此类网站并尽可能提供登录有关网站的有效用户名和密码,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500元奖励。
四、有的境内违法网站秘密从事淫秽色情视频表演活动,欢迎公众举报此类违法活动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组织者的姓名、淫秽色情表演地点等相关情况,
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2000元奖励。
五、有的境内违法网站从事赌博活动,公众提供网站主办者、经营者、地点及相关证据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2000元奖励。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希望举报人提供联系电话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厦劳社[2006]12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127号)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
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八)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九)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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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纪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
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
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
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
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三)举报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举报奖金;
(四)举报中心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也可以其他方式送交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一)同一举报事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给予举报奖励的,不再发放举报奖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计发奖金,其他各项不再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各举报人的奖金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事项对查办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
(四)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举报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二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依纪依法检举、控告,不得影响和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违者,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取消其举报有功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