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安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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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并实施的一套投诉处理机制和规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诉途径:提供多种渠道供消费者投诉,如电话、邮件、网站等。

2. 投诉受理:确保投诉受理的及时、准确和专业,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或岗位。

3. 投诉调查: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检测、抽样等方式获取证据。

4. 处理结果:及时对投诉结果进行反馈,通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进展情况,确保投诉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5. 处理措施:对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6.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守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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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其员工。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四、投诉举报渠道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在线表单等,确保消费者可以方便地提交投诉举报。

2. 在企业官网、门店等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五、处理流程1. 接收:确保所有投诉举报信息被及时接收并记录。

2. 登记: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时间、地点、产品信息、投诉内容等。

3. 初步评估: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紧急性和严重性。

4. 调查: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5.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产品召回、改进工艺、员工培训等。

6. 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并征求其意见。

六、记录与档案1. 对所有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以便于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趋势和模式。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企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八、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有效性。

2. 根据实际情况和消费者反馈,不断改进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九、法律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法务人员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与义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程序,引导企业员工正确处理投诉事项,保护食品安全投诉受理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及其员工,包括食品安全投诉接收、处理和回复等环节。

三、管理标准1.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经验,且接受过相关培训。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确保工作电话畅通,及时接听和记录投诉内容。

•按照固定模板记录食品安全投诉信息,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时间等。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2.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准确判断是否有违反公司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对于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进行内部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投诉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其合理诉求,并提供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与投诉人保持沟通,告知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3.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食品安全投诉回复人员应在接受处理部门的处理报告基础上,编写回复函,并复审回复函的内容是否准确。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函应包括感谢投诉人的支持和合作、详细解释投诉处理过程、说明相关整改措施、承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等内容。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函应及时、准确地发送给投诉人,并留存备案。

4. 食品安全投诉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记录应详细记录每一起投诉的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并进行妥善保存。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记录应在遵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管理层核查,并留存备案。

四、考核标准1.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考核•准确记录投诉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1.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名员工接到有关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都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

2.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受理人姓名、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等。

3.接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受理人有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处理。

4.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单位责任的,应当依法对投诉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5.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非本单位责任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6.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答复,应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后的24小时内作出。

7.对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应当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8.因相关人员推诿、延迟处理或隐瞒食品安全投诉,导致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投诉人不满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另
行处理。

9.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食品安全投诉登记表》反映的情况,及时回访投诉人,以评价本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质量。

10.对被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督促相关责任岗位和责任人采取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以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受理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协助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二)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四)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五)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投诉档案。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推诿。

六、法律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是指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登记、审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一)接收并登记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二)审查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组织调解,协调解决投诉问题;(五)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八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投诉问题。

对调解不成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与要求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严谨地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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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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