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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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奖励机制1. 奖励对象: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研发、质量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奖励方式:(1)通报表扬;(2)颁发荣誉证书;(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奖励标准:(1)对食品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奖励;(2)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3)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1. 处罚对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2. 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标准:(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处罚;(3)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实施与监督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奖罚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定期对食品安全奖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1. 本奖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奖罚制度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 如有与本奖罚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奖罚制度为准。

四、奖励与处罚的评审程序1. 奖励评审:(1)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2. 处罚决定:(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线索,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调查属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奖励与处罚的公开与反馈1. 奖励与处罚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二)隐名举报案件处理后,有申请人申请此案件举报奖励的,县食安委办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举报人身份,并按照实名举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程序实施奖励。案件依法处理后90个工作日无申请人申请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X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和举报人通报。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Leabharlann 程序:(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县食安委办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县食安委办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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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办、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分局、经贸办、食品药品监督站、质监站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工业添加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及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名牌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
(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
(七)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2 -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镇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 3 -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个案实际涉案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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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镇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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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内容负责解释,试行一年。

附件:1、**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2、**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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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附件2:
**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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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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