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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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对幼儿园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诉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内容和流程,以保障幼儿园师生的权益和健康。

2.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及时高效处理食品安全投诉的机制,确保幼儿园食品安全,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幼儿园师生以及家长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

4. 制度内容4.1 投诉受理•幼儿园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由专业人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

•针对投诉内容,专业人员会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投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受理窗口将24小时不间断接收投诉。

4.2 调查核实•幼儿园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投诉进行核实。

•调查小组将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证据收集等,确保对投诉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调查小组将设定时间节点,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4.3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幼儿园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对于属实的投诉,幼儿园将向投诉人给予公开道歉,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和追责。

•对于未属实的投诉,幼儿园将向投诉人详细解释原因,并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4.4 宣传教育•幼儿园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

•幼儿园将向师生和家长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幼儿园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师生和家长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预警。

5. 流程图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图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图6. 培训和演练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幼儿园将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包括:•培训投诉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加强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处理能力;•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幼儿园师生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食品安全每日监督记录表

食品安全每日监督记录表

食品安全每日监督记录表一、记录表说明本记录表旨在记录每日食品安全监督的相关信息,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均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以便随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记录表内容1. 基本信息- 记录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记录人:_______- 班次:_______2. 食品原材料检查- 原材料名称:_______- 供应商:_______- 检验结果:_______(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_______- 处理措施:_______3. 食品加工过程监督- 加工环节:_______- 卫生状况:_______(良好/一般/差)- 操作规范性:_______(规范/不规范)- 问题及处理:_______4. 食品存储与运输- 存储条件:_______(适宜/不适宜)- 运输工具:_______- 温度控制:_______- 异常情况:_______5. 食品销售监督- 销售环节:_______- 保质期管理:_______(规范/不规范)- 临期食品处理:_______- 消费者投诉:_______(有/无)6. 员工健康状况- 员工体温:_______℃- 健康码状态:_______(绿码/黄码/红码)- 疫苗接种情况:_______(已接种/未接种)- 异常情况:_______7. 食品安全培训与演练- 培训内容:_______- 培训方式:_______(线上/线下)- 演练内容:_______- 演练效果:_______三、填表注意事项1.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各项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如遇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定期对记录表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每日监督记录表的填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对待,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编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监督举报制度》

《监督举报制度》

《监督举报制度》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

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

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举报内容:(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表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表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指标名称
数量
受理举报投诉线索(条)
核实举报投诉线索(条)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数(台次)
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数(户次)
其中:农(水)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户次)
畜禽屠宰环节(户次)
生产加工环节(户次)
流通消费环节(户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次)
食品进出口环节(户次)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户次)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户次)
餐厨废弃物及“地沟油”整治环节(户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及购入使用单位(户次)
其他(户次)
查获(扣)涉案食品数量
其中:奶制品(公斤)
肉制品(公斤)
米面制品(公斤)
豆制品(公斤)
饮料(公斤)
酒类(公斤)
食用油(公斤)
调味品(公斤)地Leabharlann 油(公斤)非食用盐(公斤)
私宰肉(公斤)
其他(公斤)
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等
查获(扣)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万元)
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数(宗)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案件数(宗)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宗)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人)
刑事拘留(人)
逮捕(人)
其中:查办大案要案(宗)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其中:案件办理中(宗)
案件已办结(宗)
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企业数(户次)
其中:生产企业(户次)
经营单位(户次)
餐饮单位(含集体食堂)(户次)
其他(户次)
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数(家/户)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分类处理
分类别处理
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食品安全、医疗 卫生、环境卫生等。
分级别处理
根据举报投诉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如一般、较 严重、严重等。
指定人员处理
根据分类和级别,应指定不同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核实
现场调查
01
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是
举报投诉人
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卫生监 督所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

举报投诉受理人
指卫生监督所负责举报投诉受理 的工作人员。
举报投诉内容
指举报投诉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及的 单位或个人、时间、地点、相关
证据等。
02
举报投诉渠道
电话举报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举报电话
各地区卫生监督所公布的举报电话 。
注意事项
确保举报电话畅通,接听人员态度 热情、耐心,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 及时处理。
信函举报
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节假日除外。
举报邮箱
[各地区卫生监督所公布的邮箱地址]。
注意事项
提供详细的举报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 与您取得联系。
内部监督
卫生监督所内部设立举报投诉受 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
理和调查举报投诉案件。
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受理流程和 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信息的安
全和保密。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核实,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 与卫生监督工作,对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 行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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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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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来信□来访□
指定□移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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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统计分类:1、餐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2、学校食堂□职工食堂□
3、快餐店□
4、小吃店□
5、饮品店□
6、摊贩□
7、其他□
乡镇(街道)食安办投诉举报移转(送)单
受理编号:

今有投诉举报人向本单位投诉举报相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现移转(送)给你们办理,请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反馈给。联系人:Fra bibliotek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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