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八条 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中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2. 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教育;3. 临床技能、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4. 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传统中医药知识等方面的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面授课程: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研讨、实操等;2. 网络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课程、在线讨论、远程教育等;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针对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其临床诊疗能力;4. 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学术成果,提升学术水平;5. 研究生教育: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提高学术素养。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成立中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1.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培训;2. 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3.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评估,确保培训效果;4. 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医务科定期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条医务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继续教育内容,优化培训方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医务科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效劳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开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方案、管理和实施。
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2.依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负责对工程的实施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价。
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指对中医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一项要求,以使中医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临床技术水平。
在中国,中医师通过取得中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参加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活动,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
1.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来积累学分。
这些活动可以是由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也可以是由专业学会、医院等单位组织的。
参加一次学术研讨会或学术交流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具体的学分要求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
2.参加培训班、学习班: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班来获得学分。
这些培训班、学习班可以由相关中医药管理部门、专业学会等单位组织,内容涵盖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中医药现代化等方面。
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的学时一般与学分挂钩,例如每学时获得一定的学分。
3.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著作:中医师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撰写学术著作来获得学分。
这些论文、学术著作可以是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也可以是由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发表一篇论文或出版一本学术著作,可以获得一定的学分。
4.参加临床实践、进行科研项目: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临床实践、进行科研项目来获得学分。
临床实践可以包括在医院、诊所等单位开展中医临床工作,科研项目可以包括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等。
参与一次临床实践或科研项目,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是为了促进中医师的专业能力提高和知识更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中医师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临床技术和科研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指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持续学习和提高,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管理工作。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其专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变化。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政策。
根据中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总体计划和政策,明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
2. 设计和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
根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需求和学习程度,设计和组织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技能培训、临床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
3. 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与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学习效果。
4. 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
通过设置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激发其学习的动力和热情,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5.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加强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为了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有效实施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 出版学术着作;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7. 外出进修;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六出版学术着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第十一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二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三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中医院继续教育

中医院继续教育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的及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
2.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重,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从事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及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全院卫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项目培训;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院卫技人员年度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等。
第三条各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严格参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科室安排并接受考核。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用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远程网络学习、外出进修、短期培训、院内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Ⅱ类学分三级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标准:1.高、中级卫技人员每年不低于25学分,即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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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连续教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连续和成长中医药学,进步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本质,推动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加强中医药连续教诲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巧人员连续教诲暂行规定》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连续教诲是连续成长中医药特点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巧部队扶植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连续教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成长和社会的实际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今后。
第三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义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连续、增新、补偿、拓展专业常识和技能,赓续进步专业技巧水平和立异才能。
第四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巧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收连续教诲是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治理与实施
第六条中医药连续教诲实施行业治理。
国度中医药治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处所各级中医药治理部分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度中医药治理局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一)研究中医药连续教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
(二)制订中医药连续教诲学分担理方法和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治理方法;
(三)核定和颁布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并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
(四)负责国度中医药治理局局级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连续教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治理部分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
(二)核定和颁布省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并向国度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连续教诲
委员会举荐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
(四)对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第九条地(市)、县两级中医药治理部分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治理部分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活动。
第十条中医药机构要有本能机能部分或专人治理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分的指导下,依照实际须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连续教诲活动,为专业技巧人员参加连续教诲活动供给须要的前提。
第十一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实施重要依附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
鼓舞各类情势的结合培训,倡导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就近、当场进修。
第十二条各级中医药治理部分应当依靠中医药医疗、教诲、科研机构以及具备前提的其他机构,建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慢慢健全和完美中医药连续教诲实施收集。
第十三条中医药学术集团应当在中医药连续教诲中发挥感化,在中医药治理部分的指导下,开展中医药连续教诲研究、咨询和教授教化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中医药连续教诲活动。
第十四条中医药连续教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扶植中医药连续教诲师资部队,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巧水平和丰富实践体会的专业技巧人员担负中医药连
续教诲教师。
第十五条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连续教诲活动,屈从地点单位的安排,接收连续教诲考察;在进修时代享受国度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收连续教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办事。
第三章内容和情势
第十六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内容应当表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守连续与立异相结合的原则,连续中医药学术,进修中医药及相干范畴的新理论、新技巧、新方法、新信息,重视针对性、有用性和先辈性。
第十七条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赓续进步专业技巧程度,按照响应要求,接收连续教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应当重点充分中医药差不多理论、全然常识,加强中医药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中医辨证思维及自力从事中医药专业技巧工作的才能。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中医药专业常识,完美常识构造,进一步进步中医辨证思维才能及中医药专业技巧程度。
高等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应当重点进修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干学科成长的前沿常识和技巧,进步中医药连续与立异才能。
第十八条中医药连续教诲要保持理论接洽实际,按需施教,
讲究实效,重视借鉴国表里体会,依照进修对象、进修内容等具体情形,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进修、学术讲座、收集教诲、学术会议、营业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筹划、有考察的自学等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连续教诲的重要情势。
第四章挂号考察评估
第二十条对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接收连续教诲实施挂号轨制。
国度中医药治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连续教诲挂号的治理,各地中医药治理部分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的挂号工作。
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挂号的单位;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实。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连续教诲挂号的内容包含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接收连续教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刻、项目实施情势、学时量和学分数、考察成果等全然情形,作为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接收连续教诲的有效凭证和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接收连续教诲的考察实施学分制。
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参加连续教诲活动所获连续教诲学分每年许多于25学分。
学分的运算和授予,按照国度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揭橥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参加连续教诲活动,由连续教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察,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地点单位负
责审核。
考察、审核的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治理部分依照国度中医药治理局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制订中医药连续教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连续教诲的情形和后果进行评估,对连续教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标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医药连续教诲治理部分按期统计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开展情形,上报国度中医药治理局。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接收中医药连续教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察、专业技巧职务晋升、聘请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前提之一。
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的情形,作为上级主管部分对单位年关考察和引导干部考察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在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中做出明显成就的单位和小我,赐与夸奖和嘉奖。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中医药连续教诲所需经费实施当局、单位、小我等多渠道筹集,鼓舞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治理部分应当将中医药连续教诲经费列入预算。
各中医药机构要包管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参加连续教诲的须要经费,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
连续教诲经费。
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本人应当承担必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举办中医药连续教诲活动,举办单位可依照国度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标,并接收有关部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治理部分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村庄大夫的中医药连续教诲参照本规定履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度中医药治理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1日国度中医药治理局宣布的《中医药连续教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