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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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为确保乡(镇)辖区内所有加工售卖的食品行业安全,保护乡(镇)村民的合法权益,现将乡(镇)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制订如下:
(一)公开受理制。

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各村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

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

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

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非本乡(镇)村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制。

在全乡(镇)村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
奖励办法。

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乡(镇)村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

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

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乡(镇)村食品安全工作小组
年月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整版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整版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一)行政奖励事项名称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二)、适用范围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1〕192号,2011年11月15日实施)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九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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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林业、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及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依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依法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和厨余垃圾,下同)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二)为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非法印制其食品包装的;(十三)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违法行为发生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达到立案标准,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或虽然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
50一300元奖励。

对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对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对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本级食品安全办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同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或同时向不同部门举报的,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按一人举报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举报一个违法案件的奖励总额奖励所有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举报一个违法案件的奖励总额奖励所有举报人;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应主动与当地食品安全办或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章奖励审批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审核、发放奖金等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填写《南宁市食品安全案件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办申报。

(二)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本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定并回复;经批准给予奖励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本级食品安全办代领奖金。

(三)申报单位从代领奖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

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申报单位代领的奖金在规定期限内无人领取的,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代领奖金退回各级食品安全办。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由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其他身份材料及举报人要求保密的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及举报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
位或者上极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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