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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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青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各地政府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而举报制度则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度简介青岛市是中国沿海重要城市之一,也是一个著名的海滨旅游城市。

餐饮业是青岛市的主要产业之一,同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政府在2015年出台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食品安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办法实施情况根据《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凡是发现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均有可能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取得初步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获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处理结果涉及损失金额的1%(不超过2万元)。

•对于提供举报证据并取得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涉事商户违法所得或者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10%(不超过5万元)。

•对于具有重大贡献的举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三部门共同确认,可按照1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干预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等。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析与评价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手段,有利于营造食品安全举报的氛围,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推进。

具体来说,该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促进社会群众行动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可以激发社会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让那些原本可能不敢举报或举报成本较高的人群,因为可以获得奖励而更加勇敢和积极地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青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7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下移监管重心,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通过3年的努力,务求在重点项目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重点与具体措施(一)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1.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自办宴席等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粮、油、白酒、饮料、儿童食品、罐头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食品市场存在较大隐患的局面。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22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22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1-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能否保证人们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青岛市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人们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以及揭发违法食品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制度设立的背景青岛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食品市场庞大而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因此,监管食品市场的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青岛市政府决定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奖励举报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多方监督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食品的生产和流通。

二、奖励的方式和内容1. 奖金奖励:对于提供有力证明的食品安全举报,一旦查实,将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真实性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金奖励。

奖金数额将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同,最高奖金可达到10万元。

奖金的发放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决。

2. 奖状荣誉:对于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个人或单位,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表彰其为保障食品安全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也鼓励更多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3. 优先处理权:食品安全举报人在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后,将享受到优先处理的权利,确保举报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这不仅是对举报人的一种保护,也是为了让更多人愿意参与举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三、举报条件和程序1. 举报条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只要有合法合理的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即可。

不论是生产、经销、餐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只要举报属实,都将获得奖励。

2. 举报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举报材料和证据,如照片、视频、购买凭证等,以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反馈。

四、制度的保障和效果1. 法律保障: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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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7〕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
致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 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 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 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 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有泄密行为的;
(四) 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食品安全△奖励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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