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G309线板桥至小园子段(甘宁界)公路工程。

(二)“服务”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团队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也即招标内容。

(三)“发包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管理处”是指发包人组建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指派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及监理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也即合同中的乙方、本项目的中标人。

(六)“项目管理团队”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组建并代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的现场机构。

(七)“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是指项目管理团队中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处各部门成员并依据合同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级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

(八)“中心试验室”是指发包人另行招标选择的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现场办事机构。

(九)“施工单位”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单位。

(十)“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服务费报价清单、技术建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也即下述的“本合同”。

(十一)“日”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十二)“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关系

第二条项目管理团队由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机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与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人员组成项目建设管理

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处的统一要求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具体项目管理架构和部门、岗位职责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技术建议书中的承诺和发包人的审批意见为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本项目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由中心试验室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承担。监理有义务配合中心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主动、及时通知中心试验室进行抽检工作,监理依据中心试验室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项目建设管理处机构设置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建设管理处设置“四部”: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征地拆迁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监理总承包方式(不含中心试验室)组建。全线共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

三、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发包人提交工作计划,并满足以下规定:(一)派驻现场人员的能力和数量、拟投入设备及进场计划等应达到本项目的要求,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二)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条件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四)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部长级岗位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需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车辆,并承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办公生活设施费用。

(六)尽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已按批准的人员、设备进场计划派

遣了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设备,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人员、设备仍不足以满足工作的需要而影响了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人员、设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四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其投标文件提出的人员、设备计划安排相应人员进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已满,实质上完成了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及有关资料审核整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职责

(一)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遵守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及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内部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处的统一要求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规定的项目现场管理相应岗位职责。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岗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二)项目管理处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承担项目管理处负责人的职责,依托于项目建设管理处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二是负责项目管理团队的事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处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40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对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水保监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

(四)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为满足施工要求,项目管理(含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行使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处理,但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六)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考核与评价工作。

(七)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对发包人的财产具有保护义务。

(八)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配备的车辆应满足附件5-4要求。

第六条服务目标:

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保证安全,工程质量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各项质量指标要求执行部颁标准的上限,同时相应提高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质量指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施工完成后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如果本工程在交工验收时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无条件组织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服务费用中扣除5%作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金。

第七条监理人员要求:

(一)发包人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实行项目《上岗证》制度,上岗的监理人员须在上岗前进行岗前业务培训,经发包人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二)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资质除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人员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其构成及技术职称搭配比例应合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行政及事务人员的人数由监理人根据监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监理人员进场后应根据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应调整各级监理人员的进场工作计划并报项目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在路基桥涵交工验收结束后,进入路面、交安施工期,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数量可适时调整,但需报发包人批准。

(四)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挂牌,工作牌应标有人员姓名、工号、照片、所在部门(监理组)、职务等相关信息。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

(五)监理总建设标准化包括监理机构办公和生活用房标准。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自行租用办公、生活等用房,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八条监理服务的依据

(一)发包人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二)国家及甘肃省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第九条驻地标准化建设:

驻地建设标准化包括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机构办公和生活用房标准,车辆配置、标示标牌等内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租用办公、生活等用房,自备履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上述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十条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第十一条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必须遵守项目管理、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相关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单位或接受其利益;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履约担保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含暂列金额)的5%。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履

约保函形式或现金,若采用保函,则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或以上级别银行出具,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期满(指本项目路基、桥隧、排水及防护、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管道等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退还履约担保。

如果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委托工作

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无能力或资质完成的本项目的部分工作,需要委托给其他单位的,需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至少留有项目管理部长级岗位人员、监理工程师各一名。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需要任何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按合同条款罚则处理。

四、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将对项目管理团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定支付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费用。同时发包人有义务协调施工单位、地方相关部门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项目建设、交工验收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渠道和外部条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应将项目法人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名单等内容,在工作开展前书面通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工作服务期限届满并结清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实质上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后即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由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无权取得未履行服务范围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违约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并造成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据实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

(一)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发包人将视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赔偿,违约赔偿金额按以下条款分情况确定。如存在争议,可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述或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仲裁。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发包人视违约严重程度,清除重要岗位人员(主要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若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同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赔偿

(1)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

违约赔偿金=转让或分包部分相应的服务费×2

若违约赔偿金额超过服务费总额的30%,则按30%计。

(2)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违约赔偿金额包括不限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后续追索的赔偿数额。

(3)对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规定的主要工程,由于监理人员抽检项目不齐全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结构使用功能降低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

组织专家评审的,违约赔偿金为发生的费用的100%。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履约弄虚作假的,如执业资格作假或人员数量作假(履约检查时在场但平时不在场),一经发现则视为该人永久缺岗;

违约赔偿金=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相应细目单价×服务期全程时间×人数

2、人员更换和调整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进场前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重要岗位人员(主要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按以下原则处理:

a. 发包人原则上不接受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更换重要岗位人员的要求(因不可抗力除外);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人员,变更后的人员资历、资格等条件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等级,须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审批。

b.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以上要求履行人员更换手续,即进行人员更换则视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发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课以每次8万元的违约赔偿金;项目管理其余部长级岗位人员每人次课以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2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c、人员的更换,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如超过该限额,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2)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发包人发现其派驻的主要人员资历、资质、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不能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或不能胜任本合同工程工作内容的具体要求,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相关人员的要求,更换的人员资质和资历方面不得低于原来人选。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接收发包人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后,须在14天内按要求更换完毕;如14天后未进行更换或未更换完毕,则按缺岗处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

违约赔偿金=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相应细目单价×缺岗天数×缺岗人数×2

3、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不良行为的违约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给予责任人清除出场并停止执业一年,并记入人员不良业绩档案;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赔偿金为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相应细目单价×违约人次×2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不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管理,违反工作纪律;

(2)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

(3)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4、即使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按本款第1至3项规定交纳了违约赔偿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约赔偿的限额

(一)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没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

(二)发包人赔偿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服务费总额。

(三)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工作考核

按照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及制度执行。

七、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

(一)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服务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服务费: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的最低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填报各级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本项目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含项目建设管理处为按期完工而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连续施工的加班)、培训费、生活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各种劳保费用、人身意外保险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伙食费按照发包人食堂规定的标准缴纳。

2、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办公、生活设施费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相关费用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费中报价。

3、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交通设施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车辆由发包人进行统一管理,除燃料消耗外,其余费用(含司机费用、维修保养费用、车辆通行费等)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费中报价。

(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应自行办理,保险费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三)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因完成本项目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各种公司取费(法定提留基金、上级管理费、法定利润等)均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第二十八条服务费用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月末向发包人提交按发包人批准格

式填写的月结帐单一式三份,该结帐单包括以下栏目,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的(结算的)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即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动员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动员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项目管理人员费用与监理费用分开填写结账单,然后汇总。

2、发包人将在收到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月结帐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支付原则如下:

(1)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服务费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包干使用,上述六项费用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发包人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2)本项工程实行质量缺陷责任和资料移交保证金制度,发包人按月结算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金额的10%在每次服务费结算时扣留,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条款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工程竣工并向发包人交清全部竣工资料后,缺陷责任期内第一年无质量问题及违约行为将返还保证金的60%,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余额一次性返还。

(3)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二)动员预付款

为使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并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了动员预付款担保后7日内按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动员预付款,

此时,主要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必须已经到场。

动员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动员预付款额,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或以上级别银行,所需费用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动员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动员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

发包人将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扣回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期开始后的第7个月起分6次等额扣回。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

1、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确定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对发包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当期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担保中扣回。

2、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发包人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后在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四)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合计的5%,未经发包人指示不得动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

(一)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90日内对该支付申请予以审批并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二)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

单位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对该支付申请予以审批并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返还履约担保。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不计复利),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

除本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之外,本项目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为总价合同,所有费用包干使用(暂列金额除外)。

如果发生非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延期,且延期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发包人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费不予增加;延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发包人从第4个月开始计算项目延期导致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增加的费用,增加费用以合同双方核定确认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实际增加的投入数量进行计算,计算范围包括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设备及生活设施内容。

八、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三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附件1: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管理处设置“四部”: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征地拆迁部。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1、项目建设管理处设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处的管理。

2、总工1人,负责管理处技术管理工作。

3、综合管理部:负责党建、宣传、文档管理、财务、后勤管理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IT维护、信息报告及档案管理。设部长1人、科员1人。

4、安全管理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设部长1人、科员1人。

5、工程技术部:负责合同管理、技术管理、设计管理、变更管理、工程月报统计、工程计量支付、交工验收管理。设部长1人、科员1人。

6、征地拆迁部:负责实施具体征地拆迁工作,设部长1人。

7、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负责项目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及环保监理工作。设总监理工程师1人、试验检测负责人1人、安全环水保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路基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路面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桥梁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房建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2人。

合同条款-保密条款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各业主的经济补偿肯定不同,故乙方不得对其它业主的补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承诺此协议内容不向其它业主透露。联营合同(1)[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合同书[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3.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仍适用,保密期限为。涉外劳务合同(2)[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十九条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包销合同[适用发行人][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 案例分析 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 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 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 2、表示品质的方法 (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Saleby Sample)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Confirming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equal to the Sample) "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 same theSample)。"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only)"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A、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 B、凭等级买卖(Saleby Grade)Chinese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Grade 1 Art.no.41022 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或学会等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 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等 D、凭说明书买卖(Saleby Illustration) 凭说明书买卖方法除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外,往往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E、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 TradeMark and Brand)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模板)

合同主要条款 (一)、建设单位(全称):凤阳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全称):(乙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经双方商订,签定如下合同。 (三)、工程名称: (四)、建设地点: (五)、工程内容: (六)、合同总价: (七)、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八)、项目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乙方不得擅自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如有发现后果自负。 (九)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1、乙方应配备相应的项目施工经理、,材料、设备、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等有关人员,直接在现场组织和管理施工,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中途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必须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到场。 (十)物资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由甲方认可。 2、已规定暂定价材料的最终审计决算价格以甲方二次招标或询价确定的价格为准。 3、如因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如甲方或监理单位对该份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十一)工程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 2、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施工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除发生下述情况按实调整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 (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 (2)甲方与监理现场共同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工程造价调整,按乙方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执行。但综合单价中已规定暂行价材料的价格相应地按其最终价格进行调整。 4、以上调整不得超出工程中标价的10%。 (十二)、甲乙双方一般责任 甲方责任:

(完整版)一般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各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工程施工”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货物安装相关的房屋改造、装修等。 2.技术规格 卖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工程施工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 术规格响应表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 计权;否则,卖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 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天以书 面通知买方,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 各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1)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由卖方承担超过部分责任。 6.单据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数量、质量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

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胡志雄律师 范例一: 1.1.1在本章程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 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 和允许依法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依法允许的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 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 附表、附录或附件。 1.1.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范例二: 1.1.21义务:既包括约定的义务,也包括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1.1.22土地证:是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23元:是人民币的计量单位。 1.1.24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6书面通知:指以纸张记载并由快递公司或者专人递交并签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收的通知;通知既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 1.1.27日:除特别说明为工作日以外,是指自然日,计算时不剔除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但就期间而言,最后一日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则顺延至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本合同条款所用的词和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解释: 1.2.1按照第1.1条的定义进行解释; 1.2.2按照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中相同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 1.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范例三: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协议”包括明示的、书面的、非书面的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一切协议及其修改文本。 1.2 “企业会计准则(GAAP)”是指在中国被认可并一贯适用的会计准则。 1.3 “法律”是指在中国领域内生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4 “负担”是指在抵押权、质权、转让担保、临时登记担保、留置权及其他担保权、财产保全、附条件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借用、租赁、买卖特权(Option)、认购权(Warrant)、优先购买权、使用费的支付、其他类似的使用、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存在的法律、合同及事实上的限制及制约,虽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负担”(例如,第三方的擅自使用)也视为“负担”。 1.5 “税金”是指政府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核心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包括: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和工作条件等八大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详细介绍。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所谓技术服务,是指在科学技术的某一方面有技术、经验的技术专家,为委托人解决某项特殊技术而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并承担因开展这方面的服务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服务和被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 服务的项目名称应当反映出技术服务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一定要与服务的内容一致。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 本条规范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应明确完成技术服务的具体做法,如产品设计、工艺编程、技术鉴定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地点在合同中应明确,没有明确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这项技术服务的最终时间,在规定时间届满时,被委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技术服务的报告书,方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应采用的手段,如产品结构设计、测试分析、生产线调试等。 四、工作条件。

是指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阐明委托技术服务要解决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及相关文件。 五、验收标准。 委托的技术项目完成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因此,合同中应约定被委托人对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应达到国标、部标或行标,并按规定的要求如:专家评估、专家鉴定会鉴定等验收办法。 六、报酬支付的方式。 报酬支付的方式指委托人支付被委托人的酬金,双方可以约定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成后分期支付、服务过程中分阶段支付等方式外,还应约定支付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七、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如果约定诉讼解决,其他方式可以不进行,如果约定其他几种之一的解决方式,双方达不到一致,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一、合同审核总结: 1、开头除了甲方乙方的名称,还需要写甲方乙方的信息:法定代表人、住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2、若-----的,去掉“的” 3、0.03%或0.3‰(万分之三) 4、记得审合同主体,查企业真实信息,名称是否正确。 5、大写数字时,记住拼写正确,例如:123,456.78 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一定记得写壹!!!!) 5、合同中一般2的大写都是贰,不是两! 6、“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相对应的大写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7.合同只要提到定金,就要记住,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合同前后概念说法要统一。 二、合同常用条款 付款方式:甲方将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协议【】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型: 发票抬头: 开票项目: 在本条约定中,乙方可开具的发票项目为:。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详细的账户和帐号,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不能及时到帐,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开户银行或账号有改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变更,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保密条款 1、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2、【乙方】承诺,【乙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接触或获得的【甲方】的一切资料、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3、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 1、乙方因订立及履行本合同所知悉、了解到或获得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为甲方的专有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当对任何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怀远县公安局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怀远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范围和期限: 1、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详见服务需求一览表。 2、承包期限 本合同承包期限:2015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三年。 二、承包价格及支付: 1、承包合同价格:元。 元/季度。 该价格已包括各项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各项保险、各种耗材、工具、设施、设备摊销、各项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配套服务过程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2、本项目承包合同价格在承包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3、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经考核合格后,次季度第一个月下旬支付前一季度服务费。 每季度应支付的服务费,按当季度综合考核分数的百分比来确定。乙方当季度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支付全额服务费,在95分以下,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少得1分,扣除当季度总服务费的1% ;得分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扣除当季度总服务费的2%,扣完为止。乙方得分连续两个季度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季度(含3个季度)分值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100%,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移交、退场手续。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采购合同要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2)

采购合同要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合同条款(模板)

第四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格式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约为准)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 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甲方”系指在本合同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 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关于合同“视为”的条款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对发包方有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包方有利)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对承包方有利)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条款补充说明

合同条款补充说明 1、本工程承包价格包含以下工程内容 外墙:外墙砌筑改造、外墙涂料、外墙窗边防水处理、外墙落水管、空调外机滴水管、垃圾清运、 室内:地面铲除、地面整体抬高、地面找平、天棚拆除、垃圾清运、墙体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地面砖、卫生间墙面砖、客房地面砖、客房床位下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压光防潮处理、走廊地毯、楼梯间抛光砖、玻璃工程、内外窗工程、五金洁具灯具门窗浴帘窗帘、家具电气设备安装及管理、大堂整体装修、门头制作、设备房,楼梯间防火门、布草间,监控室,仓库,工作间装修,布草间储藏柜,水槽,拖把池等制作安装, 水电工程:从市政给水点接入自来水、总电源、屋面水箱接入旅馆用水系统、客房冷热水系统、全部客房排水接入化粪池、旅馆所有用电设备电源及控制开关插座、客房及大厅走道电脑电视电话系统、公共区域照明、插座、强电配电箱及带漏电保护的开关、带消防脱扣断路器、弱电分线箱,直饮水系统,监控布线。 暖通工程:风管、风口、金属软管、风机的制作安装,电气连接。 2、本工程的客房家具、空调、热水器、家电、监控、消防工程、 广告牌、电梯,饮水机(过滤器及管线机)由甲方提供,但由乙方进行全面管理。除客房家具、空调、热水器、家电、监控、消防工程、广告牌、电梯以外的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都由

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产品及供应商),其中包括电梯、广告等电缆、空调内外机滴水管道、外墙落水管、防火门、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工程合同承包价款已包含:甲乙双方所有材料及设备的运输、 装卸、二次转运、材料损耗,安全施工措施费,从开工到开业的水电费,工程结算总价的税金费用,协调组织甲方外包工程的管理费用及相应工程结构装修修补费用,图纸晒图及盖章费用。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 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 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 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 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 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 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 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 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 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 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 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 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 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 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doc

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甲方: 乙方: 为了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代理服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中英文对照)给乙方。 2、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3、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4、承诺在与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 5、若涉及其他项目。 6、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 7、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8、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 9、未经乙方同得向第三方扩散。 10、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 11、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

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商赴甲方考察,或达成至少不低于5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合作意向。 4、向甲方提供有关国际惯例和投资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甲方与外商谈判;协调甲方办理设立境外办事处机构及安排境外考察事宜。 5、如果外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外商在当地或上海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可冲抵佣金),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50%,余款在至少与外商达成一个项目协议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外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外商在国内发生的考察差旅费用。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 0.8%-8%(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佣金对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若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合同条款详细版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及注意事项 (作为买方) 1.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不要错写、不要写简称,要写全称) 2.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单价(我们一般与对方进行的是工业产品的买卖,工业产品呢你们也知道同一型号不同规格之间的产品名称非常相近,所以这个必须具体注明。); 3.付款金额(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质量要求(必须达到的技术等级或满足我方要求。如果我们购买的货物数量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向我们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那么之后提供的货物跟样品质量就有一个实际的参照了,万一出现产品瑕疵,就可以指出来具体哪里有问题,但在合同中需要订明“按样品买卖”或“货物质量必须与样品质量一致”,这样的合同也叫样品买卖合同。); 5.运输方式、运费(运费及运输风险的承担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大多数买卖合同对于运输风险不作单独的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就决定了运输风险由谁承担及何时转移,下面会谈到我们在合同中怎样约定才能承担最小的运输风险。); 6.交货的时间、方式、地点(交货时间应明确规定,不得含糊,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3-5日左右发货,本来3-5天就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3、4、5天都可以,后面又来了“左右”这样一个概数,就把这个发货的期限又扩大了,幸好3-5日这个时间单位小,一般没有多大影响,但如果是3-5个月左右呢,那对方6、7个月之内发货都是正常的了,本来等3-5个月已经是时间很长,没办法的了,真要等上6、7个月的话不是很多事情都被耽搁啦,黄花菜都凉了。交货方式

和交货地点的明确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并且两者密切相关:交货地点确定了,交货方式也就确定了,交货地点是买方指定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送货上门,运费一般由卖方承担,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上门取件,运费一般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而货物又需要运输的,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我们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也就是货物)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随之货物灭失、损毁的风险也就转移给了我们。例:我们向天津的一家A公司购买产品,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可能先要经过汽车运输,再火车运输,转好几转,但A公司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就视为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在途中丢失了、损毁了,A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时候,就视为把货物交付给了我们,所以这个损失要我们买方自己承担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如买方所在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送货上门,不管是A公司自己送货还是找托运公司,只要货物没有到达我们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出现的一切损失我们概不负责,因为卖方没有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没有转移。)7.验收的标准、时间、方法;(这里所说的验收,是指买受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时,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接收的行为。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验收是合同标的物质量责任转移的标志,前面我们谈到,物的灭失风险责任的移转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志的。而在合同责任,物的交付并不表示卖方合同责任的完成,交付只是卖方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但其对标的物在质量数量等方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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