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绿地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 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 积(万 m2)与居住区用地(万 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 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上海小区绿化率标准

上海小区绿化率标准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小区绿化成为
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绿化是小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因此,上海对于小区绿化率也有着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0%。
这些指标在小区规划设计阶段就需要被充分考虑和落实,确保小区绿化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根据《上海市城市绿化条例》,上海市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居住区绿化标准。
例如,高层住宅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而
别墅区的绿地率则应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这些标准的制定,
旨在根据不同类型的居住区特点,合理确定绿化率标准,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除了以上规定的标准外,上海市还鼓励小区在绿化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
例如,通过引入多样化的植物种类,打造多彩的景观,提高绿化质量和观赏性;利用屋顶、墙面等空间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率;开展居民参与式绿化活动,增强居民对绿化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这些举措旨在提升小区绿化的品质和居民的满意度,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上海小区绿化率标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制定的,旨在保障居民
的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同时,上海市也鼓励小区在绿化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希望未来上海的小区绿化能够更加美丽,让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防护绿地规范

城市防护绿地规范城市防护绿地规范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绿地保护要求,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绿地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城市防护绿地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是城市防护绿地规范的内容,总结如下。
首先,规定城市防护绿地的建设范围和用途。
城市防护绿地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各区域合理规划和布局,包括市中心、城市边缘、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等。
根据防护功能和绿地用途,分为生态绿地、景观绿地、垂直绿化、防护林带等。
其次,明确城市防护绿地的功能和建设标准。
城市防护绿地的主要功能是防护城市环境、净化大气、调节气温、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住环境等。
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分为防风防尘、减噪降温、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建设标准包括绿地面积、绿地比例、绿化覆盖率、植被种植密度等。
然后,规定城市防护绿地的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防护绿地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合理布局和设计。
工程施工应符合土壤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要求,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材料,确保绿地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规定城市防护绿地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城市防护绿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维护体系,包括绿地保护、绿地更新、绿化养护等方面。
绿地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持绿地的景观效果和生态功能。
最后,加强城市防护绿地与其他城市设施的协同规划和建设。
城市防护绿地应与道路、建筑、水体等城市设施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系统。
同时,要加强城市防护绿地与城市水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的衔接,形成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多功能的城市防护绿地。
综上所述,城市防护绿地规范具有城市规划、绿地建设、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是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防护绿地规范的落实和监督,确保城市绿地的质量和效益。
绿地率规范

绿地率规范 绿地率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针对城市绿地与建筑用地之间的比例进行规定和限制。合理的绿地率规范可以提高城市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下面是关于绿地率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规范说明。
一、背景概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建筑用地的增加使得城市中的绿地空间日益减少,城市生态环境恶化,人们生活质量下降。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绿地率规范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绿地率规范的定义和意义 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比值。提高绿地率可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增加周围的居住环境,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绿地率的规范化可以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增加城市的生态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三、绿地率规范的实施原则 1.保护现有绿地:规划中要保护现有的绿地资源,尽量减少绿地消失和占用。 2.按需设置绿地:根据城市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合理安排绿地的位置、面积和类型,使其能够发挥最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3.多元化绿地设计:绿地设计要多样化,包括公园、花坛、道路两旁的绿化带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各种休闲和活动场所。 4.绿地保护和管理:绿地率规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绿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绿地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营。 四、绿地率规范的具体要求 1.城市中心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进行重点保护和绿化,建设大型公园和绿道,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2.居住区绿地率要达到25%,提供充足的休闲和娱乐场所,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 3.商业区绿地率要达到15%,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吸引人们消费,提高商业经济效益。 4.工业区绿地率要达到10%,减少工业污染,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 5.交通用地绿化:城市道路两旁必须设置绿化带,并占用一定的用地面积,提供城市的观赏和防止环境污染。
五、绿地率规范的实施和推广 1.政府应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绿地率规范的要求和责任。 2.加强对开发商和房地产企业的监管,确保他们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绿地。 3.加强绿地建设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4.加强绿地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注重生态保护和环境效益。 5.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公众对绿地率规范的认知和支持度。
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

⑥结合人行步道带状绿地四、居住区的道路规划私人轿车正在迅速增长,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一般要求,小区小汽车拥有量:按总量不低于小区总居住户(套)数的20%;几种途径的探索(解决方案):①结合住宅组团(邻里单位)、设置户外集中停车场;②利用自然地坪的高差,在住宅组团(邻里)内部空间设置架空平台,平台下作停车库,并与各住宅楼相连,平台作居民户外活动空间,人车分流;③结合住宅的底层空间或是高层住宅综合体的裙房(或地下)的停车库;④利用小区内社区中心(广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的地下设置的停车场库;⑤独立设置的多层停车库;⑥适当加宽小区道路的沿道路的停车场。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2居住小区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2 术语、代号2.0.1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3 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通知》(苏建科 [2013]586 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以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居住区绿化标准; 4 单位绿化标准; 5 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6 园林式单位标准; 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 287号银城广场 b座 4楼;邮政编码: 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1995 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DB32/139-95 )即日起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1.1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年版)》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 DB32/139-95 )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规范] 居住区绿地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给 水 管 1.50 2.00 -- 排 水 管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设 施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7.1 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 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 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