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模版目录一、总则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妇女劳动的特殊保护2. 孕期和产期保护3. 哺乳期保护4. 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未成年工的定义2. 未成年工的入职与离职管理3.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4. 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与环境保护5. 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6. 未成年工的劳动纠纷处理与维权四、附则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妇女劳动的特殊保护(1)禁止雇佣孕妇和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危重劳动或者对胚胎和哺乳婴儿有害的劳动。
(2)妇女在月经期间应该有合理安排,避免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劳动。
2. 孕期和产期保护(1)孕期保护:孕妇在工作时间中,每天有1至2小时的休息时间,并根据需要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2)产期保护:孕妇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3. 哺乳期保护(1)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为6个月,享受每天2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分为4次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
(2)哺乳期福利: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4. 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公司设立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妇女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为妇女员工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未成年工的定义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未成年工的入职与离职管理(1)招聘原则:未成年工应当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法定证件。
(2)解聘原则:未成年工可随时提出解聘,雇主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3.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1)劳动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休息休假: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安排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4. 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与环境保护(1)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的工作场所应当安全、卫生,满足相关卫生安全规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什么是女工?女工是指担任工厂生产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女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在过去的工业时代,女工是指从家庭工作转为在工厂中工作的女性。
在当今社会,女工的定义更多地包括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女性。
不仅是纺织和制衣行业,也包括各种职业和领域的女性,如技术、销售、医疗、教育等。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从14周岁到18周岁未满,由于年龄还未成年,他们面临一系列的保护问题,例如身体和精神健康、教育、家庭问题等。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是用来保障女工、未成年工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业生产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薪资、福利、劳动合同、疾病和伤害补偿、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
以下是关于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措施:招聘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应明确规定职位与责任。
所有面试、招聘和选拔活动必须遵守平等机会原则,不得因性别或年龄而歧视任何人。
薪资女工、未成年工的薪水应当与男性同等职位的薪水相同。
此外,所有工人都有权取得正当收入,包括参加工作所需的最低工资、加班费、津贴、年终奖金等。
福利女工、未成年工应享有平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健、退休金、休息日、假期等。
劳动合同工厂应当与雇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合同应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时间、薪资、福利待遇、休假和退休金等。
疾病和伤害补偿如果工人因工受伤或患病,雇主应支付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同时,女工、未成年工还应特别关注工作安全并遵守规定,如穿戴适当的安全装备。
培训工厂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定期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劳动保护雇主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
同时,男性员工应支持并帮助女性员工避免被骚扰或性别歧视。
结论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卫女工、未成年工的权益,规范工业生产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工人的发展和健康。
因此,必须要落实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为女性工人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及拥有平等的职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管理制度概述为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本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用工、培训、保护和福利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招聘与用工1. 招聘程序(1)本公司招聘女工和未成年工时,需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不得以性别、年龄等因素进行歧视。
(2)未成年工的招聘需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受监护人签字确认。
2. 用工条件(1)女工和未成年工在公司工作时,享有与男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歧视。
(2)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不得从事危险、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得超过其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
(3)对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培训与教育1. 培训内容(1)女工和未成年工入职时,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规范等。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2. 培训方式(1)公司将根据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如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确保培训的效果。
(2)公司将进行培训记录和培训反馈,及时跟踪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五、保护与福利1. 个人信息保护(1)公司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擅自调取其个人信息。
(2)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个人信息需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用于招聘、入职和管理流程。
2. 劳动保护(1)公司将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化工企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企业中脆弱的一群,他们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护。
以下是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一份范文,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一、背景介绍化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该行业操作复杂,涉及危险品及高温操作。
为了保护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制定了特殊保护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工时安排:a) 合理安排担负工作时间,避免过长工作时间对身体的损害。
b) 鼓励女职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以便保持身心健康。
c) 给予特殊照顾,例如提供哺乳室和婴儿福利设施,以满足女职工照顾孩子的需要。
2. 职业培训:a)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女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b)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开展专门的培训课程,提供与女性职场发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 安全保障:a)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b)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c)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福利待遇:a) 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女职工的生活质量。
b) 建立福利机制,为女职工提供子女教育和婚姻保障等特殊福利。
c) 成立工会组织或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的利益,维护权益。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工作时间限制:a)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工工作时间限制,不得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
b) 对紧急情况下工作超时的未成年工给予相应的休息或加班费等补偿。
2. 安全培训:a) 对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b) 严禁将未成年工派遣到高危岗位上工作,确保其安全。
3. 福利保障:a) 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未成年工的生活质量。
b) 建立福利机制,为未成年工提供教育资助、医疗保障和劳动合同等特殊福利。
4. 监督机制:a) 加强对未成年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就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雇女职工。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相关内容,如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一些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禁止从事过重体力劳动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其次,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制度建立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条件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条件符合标准和要求。
再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最后,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权益保障基金和援助制度,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第三,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保护和关注不够,存在不公平待遇、歧视和虐待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面对违法用工现象不敢维权,导致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在法律层面,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内容;在制度建立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实施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范文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范文1. 背景介绍为了保护企业内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本公司订立了本《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其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雇佣的女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员(年龄小于18周岁)。
3. 管理标准3.1 雇佣与录用3.1.1 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的劳动法规定进行雇佣与录用,不对雇佣对象进行性别或年龄鄙视。
3.1.2 对于未成年人员的录用,公司需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劳动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工作时间和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2 岗位设置和工作布置3.2.1 公司依据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和工作任务,并避开布置需要进行重体力劳动或有较高不安全性的工作。
3.2.2 公司应依据劳动法规定,为女工供给在生理期间的调整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3.2.3 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布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3.3 薪酬和福利待遇3.3.1 公司依照劳动法规定,为女工供给与男性员工相同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3.2 未成年人员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工龄工资、工伤保险等。
3.4 健康和安全保障3.4.1 公司供给适合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保证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场所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标准。
3.4.2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学问、安全操作规程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3.4.3 公司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伤事故进行适时报告、处理和赔偿,并积极供给相应的康复措施。
3.5 权益保护3.5.1 公司不得进行性别或年龄鄙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
3.5.2 公司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举报权益,并适时处理和解决涉及其权益的问题。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劳动力参与逐渐增加。
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本文将从女工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两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女工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
女性在职场上常常面临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而女工保护制度旨在消除这些不公。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障女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工与男工一样,应当享有公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工保护制度要求雇主不得因性别而对女工降低薪资标准,同时规定女工享有与男工同等的福利权益,如带薪休假、产假、婚假等。
二是保护女工的生育权益。
女工保护制度要求雇主在女工怀孕期间提供适当的休息和保健措施,保护女工的生育健康和胎儿健康。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女工产假的安排和赔偿标准,确保女工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和权益。
三是保障女工的职业成长和发展。
女工保护制度要求雇主不得因为女工的性别而任意限制她们的晋升和职业发展空间,要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确保女工能够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
除了女工保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也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的劳动力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雇主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未成年人工作时间的限制,限制未成年人过度劳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雇主不得以未成年人劳动为目的剥夺其受教育的机会。
雇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三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雇主不得雇佣未满法定工作年龄的未成年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工资的支付标准和劳动法律关系的确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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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
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
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
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
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
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5.2.1对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操作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休假一天。
4.5.2.2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装卸等重体力劳
动及低温、冷水作业。
4.5.2.3各单位工会女工委员负责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并给符合条件的女员工开据经期休假证明。
4.6工会女工委员对将要婚嫁的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
晚婚员工增加婚假十五天。
4.7 孕前保健
4.7.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4.7.2对已婚女员工进行妊娠知识和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7.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7.4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员工,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8怀孕期保健
4.8.1女员工孕期禁忌从事需频繁弯腰、下蹲的作业和作业场所空气重苯浓度较高的作业。
如焊接、造型、喷漆作业。
4.8.2自确定妊娠之日起,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
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
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4.8.3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劳动。
4.8.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小时工间休息时间,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4.8.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其假期的工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75%。
4.8.6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4.9 怀孕女员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4.9.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9.2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4.9.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9.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9.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10产期保健
4.10.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产前假不得挪到产后;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超过预产期生产的,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不得减少产后假的天数。
4.10.2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0.3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员工,增加产假三十天。
4.10.4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4.10.5其他待遇执行公司《员工假期暂行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4.11 哺乳期保健
4.11.1女员工生育后,婴儿未满周岁以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所需的路途往返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1.2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部门诊断,职工医院复核确诊为体弱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11.3从事喷漆作业的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暂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或准予请哺乳假。
4.11.4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
若婴儿体质较弱,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未经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假;未经批准,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
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员工,其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4.11.5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也不安排上夜班。
4.12 女员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本岗位劳动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工医院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4.13 每年应组织女员工进行一次以防(宫颈癌、乳腺癌)为主的妇科检查,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治疗,检查占用的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4.14 职工医院应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4.15 劳动人事处、职工医院对本办法负责实施监督,工会、安全环保部、女员工联合会等部门对本法进行宣传、配合、督促。
4.16 凡女员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4.17 女员工下列保护费均由企业负担:
4.17.1每月发给女员工卫生费20元。
4.17.2妇科病检查费、孕期及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4.17.3女员工卫生设施费。
4.18 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超过三十天未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女员工对受理申诉的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天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4.19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 本公司不允许招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的工种、工作。
4.21 各部门、科室、班组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4.22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2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24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25孕期满28周以上的,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哺乳期内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26 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4.27 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4.28 女员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4.29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