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吉市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乡村卫生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卫生机构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
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村卫生室是由村集体资产举办为主、其它公有资产举办并存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和网底。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及管理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及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及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
二、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1.掌握辖区内孕妇妊娠风险的总体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培训医务人员,提高评估与管理水平。
3.协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医疗机构1.负责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2.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档案,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信息。
3.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救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4.加强与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
三、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一)筛查1.医疗机构应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全面的妊娠风险筛查,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2.筛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妇年龄、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红蛋白、传染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孕期并发症等。
3.根据筛查结果,对孕妇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评估分级1.医疗机构应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血压、血糖、血红蛋白、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2.评估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制度

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孕产妇健康关注度逐渐增加。
高危孕妇是指在妊娠期间由于本身意见或者伴有感染、代谢紊乱等基础疾病,妊娠时出现并发症或者妊娠合并本体系统疾病所致的妊娠,产生了一定的危险性。
对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护理,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的专业团队进行精准的诊断和处理,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分级管理制度,以确保高危孕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二、高危孕妇的分类高危孕妇按照其病因和病理生理变化程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胎儿的潜在危险因素,包括胎儿自身的遗传因素或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等;第二类是孕妇潜在危险因素,包括孕妇的年龄、妊娠之前存在的疾病史或者孕妇的生活方式等;第三类是妊娠合并疾病引发的高危孕妇,包括高血压疾病、糖尿病、心脏病等。
三、高危孕妇的分级管理制度(一)分级依据1. 孕者个体特征。
包括孕者的基础状况、生活方式、遗传因素等。
2. 孕前评估。
包括孕前检查结论、孕前患者的家族史等。
3. 妊娠期异常情况。
包括孕期并发症、高危孕妇的诊断结果等。
4. 分级评估。
根据以上依据,对高危孕妇进行分级评估,确定其属于哪一级别,以决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分级标准1. 一级高危孕妇。
指孕妇生命体征不稳定,威胁严重,需要紧急处理,包括妊娠合并症突发情况、严重胎儿并发症等。
2. 二级高危孕妇。
指孕妇情况较为稳定,但需要监测和干预,包括妊娠期高危因素存在,需要定期检查和跟踪观察。
3. 三级高危孕妇。
指孕妇情况相对稳定,但需要长期管理和护理,包括孕期并发症较轻,但需要持续监测和干预。
(三)管理措施1. 一级高危孕妇。
一旦确定为一级高危孕妇,需立即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包括重症监护室护理、专业团队会诊等。
2. 二级高危孕妇。
对于二级高危孕妇,需要定期检查和跟踪观察,包括定期复查血压、血糖、胎心监护等。
3. 三级高危孕妇。
对于三级高危孕妇,需要长期管理和护理,包括孕期定期产检、心理护理、营养指导等。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出现并发症风险较高的女性。
针对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保障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高危孕产妇的定义、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措施。
一、高危孕产妇的定义高危孕产妇通常指在怀孕过程中或分娩时具有潜在风险的女性。
常见的高危因素包括年龄偏小或偏大、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多胎妊娠、胎儿发育异常、先兆早产等。
这些风险因素会增加患者在孕期、分娩和产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的制定1. 专业团队的组建针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的团队。
该团队应包括产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儿科医生等。
这样的团队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和护理。
2. 定期的健康评估对于高危孕产妇,定期的健康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监测血压、血糖、体重和胎儿的生长情况等。
通过定期评估,医护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并发症,降低风险。
3.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由于每个高危孕产妇的情况各不相同,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是必要的。
该方案应尽可能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史、孕周和其他特殊需求。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药物干预。
4. 安全分娩环境的提供分娩是高危孕产妇最关键的阶段。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确保产妇和胎儿的安全。
此外,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应密切监测分娩过程中产妇和胎儿的状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干预。
5. 产后护理和康复产后护理对于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恢复至关重要。
产妇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并接受专业的护理指导,包括母乳喂养、创伤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医护人员应与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复诊以检查恢复情况。
三、相关措施除了上述的管理规范,还有一些相关的措施可以帮助提高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质量。
1. 建立相关档案和数据库医疗机构可以建立高危孕产妇的相关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治疗方案和病程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制定本规范方案。
二、管理原则1. 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
2. 以孕妇为中心,尊重孕妇意愿,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3. 加强多学科合作,提高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4.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确保母婴安全。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1. 管理对象:所有高危孕产妇。
2. 管理内容:(1)基本情况: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早产、围产儿死亡、先天异常等。
(3)妊娠合并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4)妊娠并发症:胎盘异常、胎儿生长受限等。
(5)环境和社会因素: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经济状况等。
四、管理流程1. 筛查和评估:通过产前检查、孕妇自我评估等方式,筛查高危孕产妇,并进行风险评估。
2. 追踪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3. 干预和救治:对出现并发症或紧急情况的高危孕产妇,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救治。
4. 转诊和急救:对于需要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5. 随访和结局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评估管理效果,不断完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1.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管理过程和结局等。
2. 加强孕妇学校建设,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孕妇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和救治能力。
4. 加强多学科合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重视程度,促进母婴健康。
六、组织实施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方案的落实。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期和产期护理水平,保障孕产妇健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妊娠并符合高危孕产妇定义的孕产妇。
3.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专家共识均应作为执行本办法的依据。
二、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方面: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前疾病方面: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等。
3.孕期并发症方面: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贫血、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等。
4.产程方面:超过42周、前置胎盘、胎儿异常位置等。
三、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其危险因素、疾病及并发症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产科技术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2.分为四级管理:特级高危、一级高危、二级高危和三级高危。
3.各级别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四、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1.对高危孕产妇,在观察和监测中应关注以下内容:(1)孕前、孕期及产期情况;(2)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和社会支持情况;(3)生命体征情况;(4)尿液、血液、胎儿心率监测情况;(5)体重、腹围、宫高、胎儿大小及质量、胎方位等相关情况。
2.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应实行定期、定点和定期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五、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孕前保健和咨询;(2)孕期保健和咨询;(3)护理指导和纠正不良嗜好。
2.对高危孕产妇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六、高危孕产妇的病历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应建立其专门的病历,记录其观察和监测、处理和治疗情况等。
2.高危孕产妇病历应具备规范性、完整性、可查性和保密性等。
七、附件清单1.高危孕产妇管理操作规范2.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3.高危孕产妇预防和处理总结表4.高危孕产妇病历格式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九、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院产科资源不足(1)加强与其他医院的合作,共享资源。
高危孕产妇管理细则
高危孕产妇管理细则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高危妊娠是指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的妊娠。
高危孕产妇是指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
三、高危因素及范围高危因素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
(一)固定因素与环境、社会因素1. 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小于16岁或大于35岁,体重小于40公斤或大于80公斤,身高小于140厘米或大于180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 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以上、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 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 母子血型不合史与特殊血型。
5. 精神病、智力低下。
6. 珍贵儿:婚后5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 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等。
(二)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1. 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等。
2. 妊娠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位不正、过期妊娠、胎儿发育异常、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骨盆狭小或畸形等。
四、管理与追踪(一)首次评估孕妇初诊或门诊建卡时,需要按照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标准进行首次评估。
(二)定期评估1. 妊娠中期出现新的高危因素时,应进行重新评估。
2. 妊娠晚期出现新的高危因素时,应进行重新评估。
3. 整个孕期至少进行三次评估,可根据病情变化酌情增加。
(三)追踪管理1.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追踪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2. 针对高危因素,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如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转诊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1、基本情况: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峻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
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1、异常产史2、畸胎史3、死胎史4、疤痕子宫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7、(中)重度妊高征8、产前出血9、≤34周前兆早产10、过期妊娠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12、羊水过少13、羊水过多14、骨盆狭小15、胎位异常16、多胎妊娠2、管理步伐(一)筛查与评定1、初筛:妊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通例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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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3、县(市)级卫生局根据市(州)级制定的实施 方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级孕 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 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 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一、工作职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省、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 导和规范市(州)、县(市)级高危孕产 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市 (州)、县(市)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 次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1)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 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 向上级医院转诊。
(2)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 应随身携带。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 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 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一、工作职责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
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送。 (2)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
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 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一、工作职责
3、省、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 (1)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
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 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 (2)在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 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 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
农村孕妇应在孕12周前由当地村保健员动员 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城镇孕妇应当 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二、工作流程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与随诊 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
高危孕产妇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 医生(县级中级以上职称,市(州)级副高职称 或高年资主治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 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 产妇随诊记录表”(附件5)。
二、工作流程
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 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 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 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 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应立即向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 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报告。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 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危重孕产妇需上 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 (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 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 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 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 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 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Hale Waihona Puke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 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 危妊娠。
二、工作流程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
县(市、区)、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一 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经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组会诊超出当地抢救条件 与能力时,应立即转送至有诊治与抢救能力的上 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救治,且转诊要一步到位; 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及时与上级孕产妇 急救中心联系,孕产妇急救中心派专家到现场参 与抢救或远程指导。在转送过程中,应选派有急 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保证路途安全,转 诊前应预先通知上级医院,沟通后转诊;接受转 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 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 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
一、工作职责
2、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 部门,对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 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 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 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死亡孕产妇及 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 审总结。
一、工作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一、工作职责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需做好随诊工作,为每一位 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 诊记录表”。
二、工作流程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 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
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 统。
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案管理、密 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 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 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 在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封面左上角做“高危”标 识,同时在保健手册中详实记录,并在高危孕产 妇登记本中登记。高危孕妇进入预产期时应重点 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工作流程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 村级发现孕产妇应及时在24小时内上报乡
(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超出服务能力的高 危孕产妇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 负责人员,并动员孕产妇到县(市、区)级医疗 保健机构检查;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人员每半月 到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的和 辖区外的高危孕妇名单,及时反馈给高危孕妇居 住地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回的孕产妇 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 治疗与随访。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 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危妊娠 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 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 率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工作进行管理及 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并指导全省开展高 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2、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吉林省高危孕产妇 管理规范》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负责 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 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 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