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危重症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保障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各科室职责1、妇产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程监护和产后随访。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急诊科承担危重症孕产妇的急诊接诊工作,快速评估病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和抢救。
3、麻醉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手术的麻醉工作,保障麻醉安全,为手术创造良好条件。
4、重症医学科接收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的生命支持和监护治疗。
5、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根据病情需要,参与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治疗,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一)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标准根据孕产妇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制定明确的危重症孕产妇识别标准,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等。
(二)规范评估流程医务人员在接诊孕产妇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识别标准对孕产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危重症孕产妇。
(三)加强孕期保健中的评估在孕期保健过程中,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动态评估病情变化,对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的孕产妇提前采取干预措施。
四、救治流程(一)建立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为危重症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优先的诊疗服务。
在急诊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设置明显的标识,简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二)多学科会诊一旦确定为危重症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机制。
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目录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一、孕产妇首珍负责制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十一、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件3: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江苏省高危产妇管理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 号)精神、结合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以健全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为核心,明确各方职责,狠抓责任落实,优化整合资源,建立高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二十ー、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出现并发症风险较高的女性。
针对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保障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高危孕产妇的定义、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措施。
一、高危孕产妇的定义高危孕产妇通常指在怀孕过程中或分娩时具有潜在风险的女性。
常见的高危因素包括年龄偏小或偏大、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多胎妊娠、胎儿发育异常、先兆早产等。
这些风险因素会增加患者在孕期、分娩和产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的制定1. 专业团队的组建针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的团队。
该团队应包括产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儿科医生等。
这样的团队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和护理。
2. 定期的健康评估对于高危孕产妇,定期的健康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监测血压、血糖、体重和胎儿的生长情况等。
通过定期评估,医护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并发症,降低风险。
3.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由于每个高危孕产妇的情况各不相同,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是必要的。
该方案应尽可能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史、孕周和其他特殊需求。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药物干预。
4. 安全分娩环境的提供分娩是高危孕产妇最关键的阶段。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确保产妇和胎儿的安全。
此外,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应密切监测分娩过程中产妇和胎儿的状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干预。
5. 产后护理和康复产后护理对于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恢复至关重要。
产妇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并接受专业的护理指导,包括母乳喂养、创伤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医护人员应与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复诊以检查恢复情况。
三、相关措施除了上述的管理规范,还有一些相关的措施可以帮助提高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质量。
1. 建立相关档案和数据库医疗机构可以建立高危孕产妇的相关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治疗方案和病程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制定本规范方案。
二、管理原则1. 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
2. 以孕妇为中心,尊重孕妇意愿,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3. 加强多学科合作,提高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4.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确保母婴安全。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1. 管理对象:所有高危孕产妇。
2. 管理内容:(1)基本情况: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早产、围产儿死亡、先天异常等。
(3)妊娠合并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4)妊娠并发症:胎盘异常、胎儿生长受限等。
(5)环境和社会因素: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经济状况等。
四、管理流程1. 筛查和评估:通过产前检查、孕妇自我评估等方式,筛查高危孕产妇,并进行风险评估。
2. 追踪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3. 干预和救治:对出现并发症或紧急情况的高危孕产妇,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救治。
4. 转诊和急救:对于需要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5. 随访和结局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评估管理效果,不断完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1.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管理过程和结局等。
2. 加强孕妇学校建设,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孕妇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和救治能力。
4. 加强多学科合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重视程度,促进母婴健康。
六、组织实施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方案的落实。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金明根延边大足额附属医院ICU主任医师
金英子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于凤金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张文海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申秀丽通化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医师
李颖通化市人民医院ICU主任医师
王森凯白城市医院妇产科主任
杨明辽源市妇婴医院副院长
陈新宇辽源市中心医院ICU主任
附件1: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
村级发现孕产妇应及时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超出服务能力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负责人员,并动员孕产妇到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人员每半月到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的和辖区外的高危孕妇名单,及时反馈给高危孕妇居住地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危重孕产妇需上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二)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三)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一)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二)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一)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二)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干预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
(三)定期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情况。
三、风险评估与分级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孕次、产次、高危因素等情况,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产妇进行详细记录,并将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结果,将其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风险管理与干预第十条高风险孕产妇管理措施:(一)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进行定期随访和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期和产期护理水平,保障孕产妇健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妊娠并符合高危孕产妇定义的孕产妇。
3.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专家共识均应作为执行本办法的依据。
二、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方面: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前疾病方面: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等。
3.孕期并发症方面: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贫血、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等。
4.产程方面:超过42周、前置胎盘、胎儿异常位置等。
三、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其危险因素、疾病及并发症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产科技术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2.分为四级管理:特级高危、一级高危、二级高危和三级高危。
3.各级别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四、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1.对高危孕产妇,在观察和监测中应关注以下内容:(1)孕前、孕期及产期情况;(2)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和社会支持情况;(3)生命体征情况;(4)尿液、血液、胎儿心率监测情况;(5)体重、腹围、宫高、胎儿大小及质量、胎方位等相关情况。
2.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应实行定期、定点和定期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五、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孕前保健和咨询;(2)孕期保健和咨询;(3)护理指导和纠正不良嗜好。
2.对高危孕产妇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六、高危孕产妇的病历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应建立其专门的病历,记录其观察和监测、处理和治疗情况等。
2.高危孕产妇病历应具备规范性、完整性、可查性和保密性等。
七、附件清单1.高危孕产妇管理操作规范2.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3.高危孕产妇预防和处理总结表4.高危孕产妇病历格式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九、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院产科资源不足(1)加强与其他医院的合作,共享资源。
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目录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一、孕产妇首珍负责制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十一、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件3: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江苏省高危产妇管理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以健全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为核心,明确各方职责,狠抓责任落实,优化整合资源,建立高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二十ー、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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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
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省卫生厅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工作进行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并指导全省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2、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心。
3、县(市)级卫生局根据市(州)级制定的实施方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1、省、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州)、县(市)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市(州)、县(市)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2、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审总结。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2)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应随身携带。
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1)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送。
(2)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3、省、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1)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
(2)在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需做好随诊工作,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
二、工作流程(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农村孕妇应在孕12周前由当地村保健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城镇孕妇应当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与随诊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孕产妇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县级中级以上职称,市(州)级副高职称或高年资主治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附件5)。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封面左上角做“高危”标识,同时在保健手册中详实记录,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登记。
高危孕妇进入预产期时应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村级发现孕产妇应及时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超出服务能力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负责人员,并动员孕产妇到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人员每半月到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的和辖区外的高危孕妇名单,及时反馈给高危孕妇居住地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县(市、区)、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经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组会诊超出当地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立即转送至有诊治与抢救能力的上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救治,且转诊要一步到位;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及时与上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联系,孕产妇急救中心派专家到现场参与抢救或远程指导。
在转送过程中,应选派有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保证路途安全,转诊前应预先通知上级医院,沟通后转诊;接受转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
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
危重孕产妇需上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五)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1、对严重的高危孕产妇,要求尽可能在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分娩。
2、严重的高危孕产妇住院期间,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至产妇平安出院。
3、对上报危重的孕产妇,院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全院进行抢救或参与协调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协调抢救,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以备评审。
4、对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负责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上。
(六)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高危产妇的产后访视,并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
至少三次,分别于7、14、28天进行。
三、质量控制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如下:(1)高危妊娠检出率①孕早期检查及建册率②≥5次产前检查率(按时、按要求内容完成所有检查者)③产后42天健康检查率④系统管理率(2)高危妊娠随访率①发现高危妊娠即应记录高危妊娠随诊表,并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②按疾病病情增加检查次数及检查项目,进行预约随访,随访率达90%以上。
③高危妊娠根据孕期情况可进行专家会诊或专科会诊,特别是孕36周前产前鉴定(高危门诊),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处理。
(3)住院分娩率①住院分娩率应达到100%,必要时应提前住院待产。
②积极治疗原发病,选择适合的分娩方式并做好产前准备,必要时启动专家组抢救或进行会诊。
2、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的质量检查,县(市、区)级每季度质控1次,市(州)级每年质控2次,省级每年质控1次。
四、信息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
各级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反馈工作。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秦海涛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胡淑平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周振元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万立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高普军吉大一院副院长朱孝民吉大二院副院长张景斌省医院副院长成员:丽吉林省卫生厅妇社处调研员冯丽华吉大一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崔满华吉大二院妇产科主任医师郭杰省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医师杨丽杰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主任:焱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成员:易立岩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王历辉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佳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张晓秋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组长:冷宗祥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组长:冯丽华吉大一院妇产科主任崔满华吉大二院妇产科主任郭杰吉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成员:何津吉大一院产科主任刘忠民吉大一院ICU主任郭晓林吉大一院肝胆胰内科主任医师全吉大一院心血管中心主任医师姜新梅吉大一院神经内科主治医师滕红吉大二院产科主任捷吉大二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尹永杰吉大二院ICU主任邬志强吉林省人民医院ICU主任杨丽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徐鑫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燕吉林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张志博吉林市中心医院ICU主任王孝信北华大学妇产科主任医师金延泽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金明根延边大足额附属医院ICU主任医师金英子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于凤金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张文海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申秀丽通化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医师颖通化市人民医院ICU主任医师王森凯白城市医院妇产科主任明辽源市妇婴医院副院长陈新宇辽源市中心医院ICU主任宇松原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医师葛在吉松原市中心医院循环内科主任医师延廷凤白山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 . . 附件4:※注:转诊通知单1式2份,1份上报,1份转诊用。
. .. . .附件5: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门诊用)编号::年龄:预产期:联系电话:现住址:户籍地址:建册单位:. .. . .w. .. . . 附件6: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 .. . . . .. .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