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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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
出口关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5.04.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16号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附件:
1.出口关税调整表
2.对照表。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发布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发布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发布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21
•【文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5年第37号
关于发布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抽芯铆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5年9月17日起执行,原《棉制盥洗及厨房用毛巾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28-2007)、《亚码男西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43-2009)、《梭织男式上衣(茄克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49-2009)、《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NY001-2001)、《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HJ002-2005)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
2.58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八章 关税措施1

第八章 关税措施1

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
关税税则的货物分类主要是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构成情况, 对不同商品使用不同的税率 以及便于贸易统计而进行系 统的分类。
为了统一各国的商品分类,减少税 则分类的矛盾,曾先后形成三种商 品分类目录。 (1)“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 录”(CCCN) (2)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3)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
保护关税 Protective Tariff
指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为 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反补贴税
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税
按照差别 待遇和特 定的实施 情况分类
特惠税
普遍优惠制关税
普遍优惠制度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简 称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承诺对 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商品,特别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指某个 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 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给 税减免优惠的制度。普遍性、非歧 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主 但不适用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 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要的原则。 品 1)受惠国或地区。 2)受惠商品 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 范围。 3)减税幅度。 4)保护措 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 施。 5)原产地规则(Rule of 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经 分和核心。 6)毕业条款 济增长。普惠制的实行是发展中国 家长期斗争的结果。
通关手续
1,申报
2, 查验
3,征税
4,放行
报关所需三类单证:
1,基本单证: e.g.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或装货单,运单,包裹单,领货凭证 2,特殊单证: e.g.配额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药品检疫证书 3,预备单证: e.g.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政策 4.关税政策
2016年4月,财政部等多家部委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共同出台了《关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改新政),其中与保税备货模式相 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新政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大的吸引力,人们希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国外更优质的商品,由此,跨境零售 进口市场也越来越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关注。 2、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发展过程
首先是以母婴用品、化妆品、服饰等消费品为主营业务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兴 起,整个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但这种“海淘”、“海外代购” 一方面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进口商品需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国 家海关的监管漏洞。
关指定查验场地的货物,当天安排查验;查验完毕单货相符的,除需缴纳税费外, 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放行手续
(3)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签发税费单 证
(4)办结税费核销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5)当天船期、当天中午前现场接单的出口报关单,当天办结放行手续。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④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 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⑤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进境入区通关流程
2.办理时限 (1)不需查验和无税费的报送单,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2)需查验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开具查验通知单;已在海
课程目标
思政目标 1.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养成合法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的职 业操守

海关总署2015年第5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第5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第5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5号公告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

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九、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4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8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一节注释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子目的特定标准或复合标准紧随该子目、所在品目或者章之后列出。

二、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四、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资格。

五、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一)章是指《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两位;(二)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四位;(三)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六位;(四)章改变(CC)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一般概述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

海关商品编码承载了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的各项信息。

近年来,海关的出入管理工作在内容上呈不断扩大的现象,征管税收仅仅是传统任务,除此之外,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数据统计以及查缉非法运输行为等海关任务,均与进出口商品归类活动紧密相关联,商品归类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海关各项进出口业务的核心和基础,在海关监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商品归类是指进出口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准确确定代表该进出口货物的唯一商品编码的行为。

其归类的依据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为主要指导,然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最后按照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方而的有关行政裁定、决定等条件,进而来明确进出口货物唯一的商品编码。

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关在商品归类中具有唯一权威部门的地位。

准确的商品归类,有助于保证对进出口货物按照法定税率计征关税,保证海关审价的科学合理和统计数据的精准,也为海关加强后续管理,打击伪、瞒报品名、价格等非法运输、违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增加,我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配额、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管理措施,在相关的公告中都是将所涉及的商品归入适当的商品编码,从这个层而上讲,海关商品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这对海关“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着特别的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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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
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
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
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
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
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
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
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
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 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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