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进阶案例指导用书

刑事法律进阶案例

一、深圳"鹦鹉案"

CASE

|案例指引|

深圳"鹦鹉案"是发生于深圳市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本案的具体问题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宪法、国际法等学科,因而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案例,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减轻处罚核准程序,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体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的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以及法律效力,公诉人应当如何从程序和实体上应对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法官对待被告人无违法性认识辩护的基本思路,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等问题,有助于训练考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从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繁殖珍贵、濒危的鹦鹉并出售牟利。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2只变异的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5月10日,公安机关从谢某经营的水族馆查获10只鹦鹉(包括上述2只从王某处买来的鹦鹉)。5月17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家里查获45只鹦鹉,经鉴定,分别是35只小太阳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和1只非洲灰鹦鹉,均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之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证据充分,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45只鹦鹉是收购或者将要出售,其中13只为朋友寄养和赠送,故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儿子需要手术治疗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喂养鹦鹉幼仔,所以发布过出售鹦鹉幼仔的广告;司法解释关于"野生动物"概念解释错误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人不知涉案鹦鹉为法律所保护;公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受到污染等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某应无罪。

二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王某从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繁殖珍贵、濒危的鹦鹉并出售牟利。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将其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原审被告人谢某。经鉴定,该2只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WTES)附录Ⅱ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5月10日,民警从谢某经营的水族馆查获10只鹦鹉(包括上述2只从王某处买来的鹦鹉)。5月17日,民警从王某家里查获45只鹦鹉,经鉴定,分别是35只小太阳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和1只非洲灰鹦鹉。上述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ES)附录Ⅰ,其余均被列入该公约附录Ⅱ。同时认定,上诉人王某有继续出售45只鹦鹉的主观意思,而不限于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属

于犯罪未遂。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王某量刑过重,王某所提的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无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8年3月30日,二审终审宣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2年,维持一审对于谢某的判决。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鹦鹉案"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某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该判决于2018年4月28日送达后正式生效。

|问题|

1.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野生动物"是指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此概念的内涵,保护野生动物不等于必须一并保护与野生动物同种的家养动物。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罪刑法定,所以该司法解释属于越权的"续造法律",不能适用。对此辨护意例见,假设你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1)你在决定提起公诉前需要向森林公安侦查机关提出何种要求?(2)你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将如何提出公诉意见?

2.如果被告人自我辩护说,自己是出于爱心,饲养行为增加了鹦鹉数量,实质上形成对鹦鹉的保护,没有对鹦鹉造成伤害,驯养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自己确实不知道涉案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假设你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你将如何看待被告人的自我辨护?

3.有观点主张,无论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还是其他国际公约的国际法规范和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内立法转换,在没有国内立法转化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能依据国际法规定解释国内刑法,各级司法机关更不能参照国际法有关规定适用刑法。你如何看待和评价这种观点?

二、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诈骗、盗窃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及相互关系问题,需要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法规等知识支持,具体还涉及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主要是共谋)的认定、既遂与未遂之犯罪形态、罪数的认定等问题。仔细阅读本案,对考生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刑法知识、民法知识、行政法知识以及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地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以及训练法律思维与推理方法有一定的帮助。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张某、王某、赵某在押,李某取保候审,刘某在逃未到案。

张某因欠高利贷无力偿还,于2018年9月19日,向王某借款5万元,赵某做担保,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2018年10月6日,张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约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2018年9月1日,赵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担保人张某。

张某、赵某无法偿还王某、李某钱款,四人来到市郊外一片小树林里一起商量如何处理。王某,赵某提议张某以自已的名义从租车公司租车,然后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再将所租车辆开回还给租车公司。李某未表态并提前离开。赵某向张某、王某建议虚构车主身份做车的假手续,提前配好一把车钥匙备用,再找一个人出面假装车主,把租的车押给出钱的人。

后王某负责从网上联系租车公司,王某提供租车押金1万元,李某提供租车押金3000元。2018年10月13日,张某以自己名义(用张某自己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主金某),租期7日,租金共1960元,押金1万元。

租车后,张某和刘某配了一把车钥匙,换了一副假车牌(套牌),赵某提供给张某做假证的人的联系方式,后张某联系做假证的人(未能查清是谁)制作了王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2018年10月16日,张某让刘某持上述假证件将帕萨特轿车开到某小区,通过中间人将车质押给孙某,孙某借给王某(张某)9万元。张某拿到9万元钱后,给了刘某1万元,给付王某和李某共6万元(包括1.3万元租车押金),余下2万元,张某给了赵某共2000元,其余张某挥霍了。

2018年10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停在孙某家楼下的律帕萨特轿车开走。3时许,孙某发现车不见后,电话联系不上刘某而报警。民警从孙某处扣押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纸质材质,绿色外皮)、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身份证一份、车钥匙一把(黑色,上有大众汽车标志)。经鉴定,上述王某的身份证系伪造,车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发。经鉴定,帕萨特轿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万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赵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但是,李某不承认自己知道张某、王某、

赵某三人预谋犯罪。由于李某中途离开,李某不知道赵某提议张某做假车手续以及后续犯罪事实,不知道张某、王某、赵某如何具体从孙某那里非法获取9万元。

|问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三、朱某故意伤害案

|CASE

|案例指引|

该案例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改编而成的,其中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自首的认定、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以及申诉的理由等问题,主要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

朱某,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农民。

朱某之女朱某一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一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一带女儿与朱某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某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某家门窗玻璃和朱某一的汽车玻璃砸坏。朱某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一不在家中,仅朱某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某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某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齐某一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某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朱某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撕扯,朱某持宰羊刀刺中齐某胸部一刀。见齐某受伤,朱某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某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但是后来突然潜逃,最终又被抓捕归案。

一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朱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公诉人认为朱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认定,根据朱某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某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检察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的上律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认定朱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减轻处罚,对检察院的意见不予以支持,裁定维持原判。此外,在二审过程中齐某的哥哥齐某一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朱某赔偿相应的损失,二审法院直接对该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朱某对二审判决不服,仍以防卫过当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受理了朱某的申诉,启动了再审程序。

│问题|

1.一审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一审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二审法院对齐某的哥哥齐某一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直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朱某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四、赵某抢劫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改编而成,是一个涉及《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综合性案例。在分析本案例时,应着重关注以下相关基本理论和知识的司法适用:(1)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2)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权的分工。《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相关制度和程序。重点关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熟悉"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为偿还赌债,蓄意实施抢劫。2018年10月26日晚,赵某尾随下夜班回家的王五,待王五行至无人处时,赵某手持铁锤将王五挟持至路边绿化带中意图实施抢劫。不料王五拼死反抗并大声呼救,赵某害怕被发现,顿生杀意,用铁锤猛砸王五头部,致王五血流不止并当场倒地昏迷。赵某以为王五已经死亡,怕事情暴露,遂将王五掩埋在路边绿化带中。赵某逃离现场后,认为自己所犯罪行难以隐瞒,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医鉴定,王五系窒息死亡。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拘留48小时后,侦查机关将赵某送往看守所。看守所在查看赵某的体检病历后,发现赵某胸腔内有不明异物,不符合羁押条件,拒绝收押。侦查机关为了防止赵某逃跑,便将其羁押于办案机关的地下室。

在赵某被羁押于侦查机关地下室期间,侦查人员认为不久前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未侦破的抢劫案(被害人为朱某),与赵某抢劫作案手段十分相似,怀疑为赵某所为。侦查人员便对赵某展开讯问,起初,赵某否认实施过抢劫朱某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威胁说如果不承认该起抢劫罪,将一直把其关押在地下室,如果承认就给其办理取保候审。经过连续突审,赵某最终承认了自己还实施了抢劫朱某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对赵某的有罪供述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随后,侦查机关再次将赵某送往看守所,看守所予以收押。

在对赵某抢劫朱某犯罪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得知张某曾在朱某被抢劫案现场捡到过一部手机,于是便将张某传唤到办案机关,要求张某作证,证明赵某抢劫朱某的犯罪过程,张某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了证言。随后,侦查人员带领赵某辨认抢劫朱某的犯罪现场,侦查员乙因临时有事,未能参加,赵某在侦查员甲的指认下对现场进行了辨认。事后侦查员乙在赵某现场辨认笔录上补上签字。

在赵某被羁押于看所守期间,赵某妻子李某因担心赵某患有心脏病,在看守所羁押会出问题,便托人找到看守所所长王某,送给王某10万元,请求其为赵某运作办理取保候审。看守所所长王某找到侦查机关负责人,请其为赵某办理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为,赵某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且能够自首,社会危险性较低,遂要求赵某妻子李某缴纳10万元保

证金,同时要求李某作为保证人,为赵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看守所所长王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王某预感情况不妙,遂逃往境外。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告知了赵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赵某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问题|

1.对赵某实施抢劫后掩埋被害人王五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进行评价。

2.对赵某承认实施抢劫朱某的供述进行评价。

3.对侦查人员传唤证人张某作证的行为及张某证言的证明能力进行评价。

4.看守所所长王某构成何种犯罪?应该由哪一个机关立案管辖?请说明理由。

5.看守所所长王某逃匿境外,对其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如何予以追究?请说明理由。

6.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7.结合本案中程序违法行为,谈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措施。

8.结合本案谈谈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五、汪谋刚行贿、共同受贿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一起真实行贿案和共同受贿案为蓝本,围绕行贿和共同受贿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各环节,涉及的知识点和执业技能内容包括行为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相关权利与救济,行贿案件和共同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案例涵盖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诉讼环节,涉及实体问题包括:行贿罪和共同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违反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数罪并罚的认定等方面。涉及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主要包括:行贿案件和共同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有罪或无罪证据的分析判断等问题。本案例对于解决类型化的行贿与共同受贿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材料一:春光大道是Q市合川工业园区三条大道之一,2010年左右决定开工,时任Q市合川区委常委、Q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张某林和Q市发改委能源处主任科员张某民事前合谋,决定由张某民负责找一家有实力的单位参与春光大道合川段道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建设,而张某林负责通过打招呼的方式提前与业主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港投公司副总韩某雅联系好,保证使张某民找到的单位中标,中标后他们向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收取一定的居间费。张某民找到Q市忠县德法尔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刚,由汪某刚负责出面具体寻找愿意参与春光大道项目的单位并索要居间费。汪某刚以渝康公司的身份找业主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韩某雅拿到这个项目的资料,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后,汪某刚找到中交二公局(总部西安)的杨某谋,杨某谋联系了承建方路桥公司第一公司,由杨某谋以路桥公司的身份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韩某雅洽谈。报名投标后因为有张某林慕后操作,由业主和招投标代理公司帮助路桥公司第一公司顺利中标春光大道工程项目。

居间费的事宜一般由汪某刚出面联系路桥公司第一公司,路桥公司中标后,汪某刚作为自己及张某林、张某民、杨某谋的代表,和路桥公司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支付居间费的协议,协议的名称叫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居间费,协议约定居间费暂定为工程总造价的5%,以感谢汪某刚、张某民、张某林和杨某谋在这次中标中的帮助,并约定路桥公司分四次支付居间费,付款时间是每半年一次。

汪某刚、张某民以及张某林对春光大道工程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到2014年1月,基于春光大道工程,路桥公司陆陆续续支付给了汪某刚、张某林、张某民、杨某谋共1300余万元居间费,其中汪某刚分得400余万元。张某林分得的钱一般先由张某民代其保管,张某民在每次收到钱后都会告知张某林。除了春光大道合川段工程外,通过类似手段,张某林幕后操作使路桥公司中标柑悦大道工程,柑悦大道工程总金额5800万元,路桥公司按照4%的比例算支付居间费给汪某刚、张某民、张某林共230万元,汪某刚获得80万元,转账给张某民和张某林共150万元,两人分别分得75万元。

材料二:2007年上半年,汪某刚在Z县成立了德法尔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2007年下半年,汪某刚认识了时任Z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的汪某林并慢慢熟悉,汪某林经常带着汪某刚与Z县机关单位领导吃饭,在各机关单位领导面前汪某林总会介绍汪某刚开了一个汽车维修公司,希望这些单位多照顾汪某刚汽车修理公司的生意,果然,汪某刚汽车修理公司的单位受到了这些单位的照顾。

2012年,由于汪某林曾是开达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与开达高速三个项目部的三个项目负责人有接触,于是汪某刚请汪某林帮忙向开达高速三个项目部的负责人说情,让开达高速中交一工局用汪某刚沙场的沙,由于汪某林的帮助,开达高速项目部使用了汪某刚沙场的沙。

汪某刚先后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和其他名义交给汪某林1万元、1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汪某林均收下。

材料三:D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5日出具拘留决定书,决定以涉嫌行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刚刑事拘留,且D区公安局于6月6日开具了拘留证,同日犯罪嫌疑人汪某刚在云南省丽江市被D区检察院侦查人员抓获,并送至丽江市看守所羁押。2014年6月8日,侦查人员将嫌疑人汪某刚押解回重庆市D区,并于次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出具了4份传唤通知书。6月26日,D区检察院将汪某刚涉嫌行贿案报请审查逮捕。

|问题|

1.汪某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定什么罪名?触犯多少个罪名,是一罪还是数罪?

2.请分析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3.如果侦查活动违法,汪某刚的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排除,汪某刚向审查逮捕检察人员的供述是否排除?

六、陈满涉嫌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改判无罪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是一起著名的刑事错案,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最终得以纠正,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实体上,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两个罪名。在诉讼程序上,本案涉及侦查取证、再审管辖、申诉、抗诉、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该案对于考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增强对司法制度的了解都有所裨益。

│案情|

材料一:1992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19时58分,海口市消防中队发现室内有一具尸体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时30分,海口市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经走访调查后确定,死者是居住在109号的钟某,曾经在此处租住的陈满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满抓获。1993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建捕。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满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其间,陈满因来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撒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19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后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某不备,向其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后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撒到钟某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毁了钟某卧室里的床及办公桌等家具,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材料二: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满的父母提出申诉。

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申诉。陈满的父母仍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材料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19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间持刀将钟某杀死。根据证人杨某春、刘某生、章某胜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时左右陈满仍在宁屯大厦,而根据证人何某庆、刘某清的证言,19时多听到109号传出上气不接下气的"啊啊"声,大约过了30分钟看见109号起火。据此,有证据证明陈满案发时仍然在宁屯大厦,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在19时许进入109号并实施杀人、放火行为与证人提供的情况不符。

二、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重要证据未经依法查证属实。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其他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某被人杀害,现场遭到人为纵火;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情况,但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而在现场提取的带血白衬衫、黑色男西装等物品在侦查阶段丢失,没有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出示并接受检验,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如陈满供述杀人后厨房水龙头没有关,现场勘查时,厨房水龙头却呈关闭状,而是卫生间的水龙头没有关;陈满供述杀人后菜刀扔到被害人的卧室中,而现场勘查时,该菜刀放在厨房的砧板上,且在菜刀上未发现血迹、指纹等痕迹;陈满供述将"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假象的说法,与案发后其依然正常工作,并未逃避侦查的实际情况相矛盾。

材料四: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原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陈满作案。因此,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2016年5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问题|

1.结合本案,如果要查明当事人所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如何理解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方式、证明标准?

2.结合本案,如何理解补强证据规则?

3.结合本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如何理解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4.从诉讼管辖的角度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行为?

5.结合本案,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的意义、内容及其适用?

七、孙某致人死亡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争议点较多,围绕司法推定在故意与过失概念中的运用、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被害人过错的内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首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展开,重点考查考生从细节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分析刑事案件的能力。

|案情|

被告人孙某(性别男、年龄32周岁、驾龄10年)驾驶牌号为Dx××××的红色宝马X3越野车沿本市x×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xx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某纠正。后孙某又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路的待转区,茆某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指挥其直行。孙某不服从茆某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启动车辆强行左转,在明知茆某在其车辆驾驶室左侧伸手阻止其违法行为并已抓住其驾驶室车窗框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仍持续加速左转,致被害人茆某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头部遭受巨大纯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告人孙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明被害人在被告人孙某强行左转前两次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证据。

(1)现场目击证人A、B、C的证言;

(2)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证据清单》;

(3)"D×××××"红色宝马车行车记录仪中的视频;

(4)被害人茆某的执法记录仪录音记录;

(5)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2.证明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害人伸手抓其驾驶室车窗框阻止其违法行为仍强行加速左转致使被害人被拖拽倒地的证据。

(1)现场目击证人D、E的证言,证明孙某在听到交警"啊"的一声后,仍然快速开出数米远;

(2)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证据清单》;

(3)"××楼楼顶西南角"监控录像;

(4)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证人××公安分局民警F的证言;

(7)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3.证明肇事车辆车况及案发时段车速的证据。

(1)某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悬挂车牌为"D×××xx"小型客车从0公里/小时加速至100公里/小时最大极限为6.7秒。

(2)某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车的行驶速度:悬挂车牌"D×××××"小型客车左前车窗至跌落区段小型客车行驶距离为9.6米左右(被害人随车向前移动9.6米左右)。该车从开始制动至停车使用时间4秒。该车路试车速为60公里/小时时,制动协调时间只需要0.12秒。

4.证明被害人茆某死亡原因的证据。

(1)某市××区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某市××区院前急救病历》;

(2)某市某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疗记录;

(3)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当庭对上述物证辨认无异,但是对案件的具体情节提出抗辩。|问题|

1.本案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2.结合本案,厘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关罪名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

八、王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伪劣商品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成。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并非抽象的概念,应根据具体罪名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然后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应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准确认定罪名,正确适用刑罚。作为辩护律师,应从法律的基本概念入手,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从立法目的、法律解释等多方面对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充分论证。

│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万物生花艺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等网络营销手段销售"甜玉米""蔬菜"等农作物种子,以及各种景观用花卉种子、绿化用草种等种子。为销售种子,被告人通过网站制作公司,相继制作了多个虚假网站,分别命名为"中科种业""中农种业""百草园种业"等,并私刻上述虚假公司的印章,伪造"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召集杨某、司某、张某等12人,通过网上销售、邮寄的方式向全国销售种子。

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销售种子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采取给种子"包衣"等掺杂行为,掺入不发芽的种子,以及以价格低的种子冒充价格高的种子等手段进行虚假销售。所售伪劣种子,有的在被害人收货时即被发现,而没有种植;有的在种植后,被害人才发现田里长出来的植株并非自己所购买的品种,以及出现种子发芽率低、植株成长中出现大量枯死等现象,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2018年6月,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等人被抓获。从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公司销售伪劣种子的经营额达100余万元。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等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

本案现有的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称,在销售种子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以价格便宜的种子冒充价格贵的种子等行为。同时辩解称,其所售种子大部分都是合格的种子,植株成长中出现大面积枯死并非种子质量问题所致,以及对指控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额不认可。(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从被告人处购买的种子,种植后发芽率低,植株成长过程中出现大量枯死现象,或者并非自己所要购买的品种。(3)被害人拍照的田间或者绿地植株、果实生长状况或者植株大面积死亡的实景照片。(4)购销磋商的微信聊天记录。(5)被告人的发货单。(6)购销合同书。(7)快递单据。

(8)汇款凭证。

|问题|

请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提供的案情和证据,撰写一份辨护词。

文书写作要求:格式规范,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字数不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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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 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乙的妻子甲明知尸体为乙所盗,仍为乙窝藏、转移尸体。对甲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赃物”? 11.组织、强迫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12.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13.课堂设例:某公园的大门前有一条禁令:“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本公园”。请问:轮椅能否进入该公园?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甲雇请乙为自己看守山林,但长期没有给乙发放工资,乙不断催讨。甲产生杀乙之念。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乙果真在在山林中遭电袭击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 2.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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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4号:张某某正当防卫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8)津01刑终32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8.12.14 裁判规则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正文 指导案例144号:张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行凶/宣告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其兄张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1

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某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某某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3月10日,张某某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周某强给张某某打来电话,张某某以为周某强能够压制交警,就让交警直接接听周某强的电话,张某某此举引起周某强不满,周某强随即挂掉电话。次日,牛某在电话里提醒张某某小心点,周某强对此事没完。 3月12日早上8时许,张某某与其兄张某1及赵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鱼塘旁的小屋内闲聊,周某强纠集丛某、张某2、陈某2新,由丛某驾车,并携带了陈某2新事先准备好的两把砍刀,至天津市西青区张某某暂住处(分为里屋外屋)。四人首次进入张某某暂住处确认张某某在屋后,随即返回车内,取出事前准备好的两把砍刀。其中,周某强、陈某2新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2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锨、铁锤再次进入张某某暂住处。张某1见状上前将走在最后边的张某2截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周某强、陈某2新、丛某进入里屋内,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张某某,张某某向后挣脱。此刻,周某强、陈某2新见张某某不肯出屋,持刀砍向张某某后脑部,张某某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2新的胸部,陈某2新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锨击打张某某后脑处。周某强、丛某见陈某2新倒地后也跑出屋外。张某某将尖刀放回原处。此时,其发现张某2仍在屋外与其兄张某1相互厮打,为防止张某1被殴打,其到屋外,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锨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强打入鱼塘中,周某强爬上岸后张某某再次将其打落水中,最终致周某强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其所持砍刀落入鱼塘中。此时,张某1已经将张某2手中的铁锤夺下,并将张某2打落鱼塘中。张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2新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强左尺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最高法99号指导案例

最高法99号指导案例 最高法99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审核指导意见(简称99号指导案例)。这一指导案例被认为是中国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对99号指导案例进行简要阐述。 一、指导案例的性质和意义 99号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性质,对于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这一指导案例的发布,是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它对于加强司法实践规范化、提高司法公正和 统一司法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案例的主要内容 99号指导案例主要涉及定罪量刑审查的若干具体问题,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 1. 制定量刑标准。指导案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法官做好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并要求法官在判决刑罚时必须参考该标准。 2. 合理性审查。指导案例要求法官在审查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 程度、犯罪的实施情况、被告人的人身情况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确保判决和 量刑合理、公正。 3. 量刑的基本原则:指导案例明确划定量刑的基本原则,即定罪量刑要公正、适当、准确,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得到严格遵循,同时要遵循犯罪的主体、客体、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坚持罪罚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 4. 对于减轻处罚情况的考虑。指导案例要求法官在刑罚适用上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 从犯、认罪悔罪、自首、协助侦破等情节,参考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均不 得未能兼顾被告人的未犯罪前科或已经得到了改造的事实情况,坚持用刑罚代替人的原 则。 三、99号指导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 99号指导案例对于司法实践工作具有任何意义,对于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的定罪量刑工作提供了高度的指导性。因此,我们可以从该指导案例中得出以下启示: 1.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刑事案件,判刑要符合法律规范,不能凭空想象、臆测猜测。

刑法学讲义电子书张明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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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前沿案例研究》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 刑事法前沿案例研究》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20 实验(上机)学时:12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律专业 先修课程:刑法学 一、教学目标 本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要求学生在较好地掌握了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后进行选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习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全面深入地分析刑事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学习和研究刑法学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期在较高水平上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今后进一步进行法学研究和从事实践工作打基础。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本课程主要就刑法学总论、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对实践中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件、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深入探讨。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研究疑难案例,弓I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使学生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课程既涉及刑法总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罪过问题、期待可能性问题、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共同犯罪形态问题、正当行为问题、罪数形态问题等,也涉及刑法分论中的具体犯罪的认定问题。课程选择的案例,会随着理论和实践中热点、难点的变化而更换,个别章节内容可根据热点、难点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取舍。 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拟采用分组讨论、课堂辩论、案件研讨会、论证会、模拟诉讼等方式展开学习,同时,要求学生课下自学,对案例材料先行进行了解,并阅读有关刑法学前沿理论文章和著作,增强分析案件的能力。本课程能够增强学生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利于学生参加法学学科竞赛,有利于学生胜任未来的法律工作。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 」早犯罪论前沿案例研究 第「节罪刑法定原则前沿案例研究 第二节不作为犯罪前沿案例研究 第三节因果关系前沿案例研究 第四节罪过问题前沿案例研究 第五节期待可能性前沿案例研究 教学重点、难点: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前沿案例、因果关系前沿案例、期待可能性前沿案例研究的分析

法律专业书籍推荐

法律专业书籍推荐 在法律领域,书籍是法学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必不可少的学习 和研究工具。好的法律专业书籍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 文和法律原理,还能指导我们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在本文中,我 们将为大家推荐一些优秀的法律专业书籍,希望能够对你的学习和工 作有所帮助。 一、《刑法学教程》 《刑法学教程》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教材之一,作者是我国著 名的刑法学者。该书系统地介绍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以及各 个刑法犯罪类型。对于学习刑法的学生和从业人员来说,这本书是深 入了解刑法体系和刑罚原则的必备之选。 二、《民法学教程》 《民法学教程》是一部全面、系统介绍我国民法知识的教材,内容 涵盖了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该书详细讲解了各个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并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三、《宪法学教程》 《宪法学教程》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理和制度的系统介绍,内容包 括宪法的定义、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 制度等。这本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宪法的框架,帮助读者把 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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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书籍推荐

刑法推荐书籍 根本方法:在同步阅读分析判例、案例及司法解释的根底上,坚持三步走: 第一步先读国内代表传统通说观点的书籍 第二步引入德、日刑法理论结合中国实际研究的书籍 第三步有关德日刑法理论的书籍。“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三步走过程中,阅读和分析判例、案例贯彻始终。这里的判例、案例不仅仅是你所办理的案件,更要仔细研究两高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报纸媒体热点案例等。司法解释〔包括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当然也是需要同步研习的,分析其背后的法理,研究其得失利弊,在阅读过程中结合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融会贯穿。 三步走的进阶书单如下: 第一步: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高 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作富?刑法分那么实务研究?方正出版社〔上中下三册〕 以上三套代表中国传统通说观点,尽管有些观点已经过时,但是了解以往通说即 便是作为批判的对象,也是必须的。否那么第二步中很多书批判的对象,你会不知道他批判的到底是怎样的一种观点,也无法判断批判的是否客观、妥当。 第二步: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这就是当今中国最畅销的刑法学教科书了,江湖人称“太皇太后〞。不读此书,算不得懂刑事法。有的人说读起来很费力,那可能是因为缺乏上述第一步。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相对于张明楷的太皇太后,这本书要浅显的多,更容易读。 张明楷:?刑法分那么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明楷老师超强的解释能力,在这套书中得到集中表达,何止如此?他教会你如何解释刑法,如何分析法条,如何适用刑法。我读研时有两本书书籍被读的散掉了,其中一本就是此书,还有一本是大谷实的?刑法总论??刑法各类?。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结合案例展开阐述,可读性很强。 刘艳红:?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有两大特点:一是结合案例,有大量的案例分析,独具一格;二是紧扣司法考试,有很多司法考试的案例和题目穿插其中。

刑法指导案例11号

刑法指导案例11号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 9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11号关键词 刑事贪污罪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年3月改称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时骗取非法利益。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面,通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登记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政策,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置土地面积均相同,

事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使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 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屋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丈量结果认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此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共谋,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迁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编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报告,谎称“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家,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确认王某祥房屋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屋64平方米有误”,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 害案 文章属性 •【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18.06.28 裁判规则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 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期间,吴某某纠集季某1、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曹某3以及季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先后五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后吴某某发现赌场内的流动资金较多,且参与赌博人员害怕处理一般不敢报警,遂又纠集季某2、曹某2、姜某某及季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等人持气手枪、管制刀具、电棍等,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 201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追加认定本案是以吴某某为首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 分类索引目录 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 (一)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 3.未成年人 4.精神状态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 1.预备 2.未遂 3.中止 (三)共同犯罪 (四)单位犯罪 二、刑罚 (一)死刑 (二)其他刑罚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 (一)自首 (二)立功 (三)累犯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 (六)减刑、假释和时效 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 (一)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案例编号:1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 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力,女,二十二岁,××市郊区人民法院干部。 郭力在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工作期间,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本院会计谎称:检察院要求退还自己原来经手的张立也等四案的款项,并于当月三十日,凭会计原给郭出具的收据,领取了这四案案款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二十天以后,经会计向检察院查问,并无退款之事。在法院领导找郭谈话后,领导于六月二十三日让郭交出所保管的案款,郭即从办公桌内取出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交给领导,同时,交出郭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分文不差。但郭供认在六月四日至交款前曾挪用过案款三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力采用谎言欺骗方法,使本单位会计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款交给行为人,且诈骗数额达一千二百一十四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郭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取回案款只是为了取得对案款的保管权,“花用方便”,主观上不具有将案款据为已有的故意。从客观上看,郭将取回的这笔案款和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一起放在办公桌内,并未归为已有。郭明知郊区检察院还存有她亲笔签名的收款手续。因此,不可能把这笔案款归为已有。郭虽然从中挪用过三百元,但时间只有二十天。时间短,数量少,并在交出案款前已经补还,国家未受损失。鉴于郭挪用之案款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十十条规定的特定的款物;亦未将挪用之款作非法使用,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问题: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编号:2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 魏忠国、赵芳云的淫乱行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魏忠国,男,四十四岁,新疆乌什县林业站秘书。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因殴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十天。 被告人赵芳云,女,二十九岁,陕西省扶凤县人。一九八一年盲流到新疆。 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于一九八三年七、八月间,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营招待所和阿克苏地区第一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在此期间,两人曾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态或单人裸体淫秽照片共二十一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魏、赵拍照后报告公安机关,胶卷尚未冲洗即被查获。此外,还查获二人的“订婚盟约”。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新疆阿克苏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忠国系有妇之夫,被告人赵芳云系未婚妇女,二人姘居期间,在公共场所为自己拍摄裸体淫秽照片,已构成流氓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处魏忠国有期徒行七年;赵芳云有期徒刑六年。魏忠国提出上诉。一九八三年十二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重新审判。一九八四年九月再审认定,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冒充夫妻姘居,拍报淫秽照片。但他们是在寝室内,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活动,也未传播,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属于道德败坏的行为,尚不构成流氓罪。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魏忠国、赵芳云宣告无罪。 问题:你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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