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
立法语言模糊情形的法律解决方法研究

立法语言模糊情形的法律解决方法研究引言: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过程,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
然而,由于语言的主观性和多义性,立法中常常出现语言模糊的情况,使得法律规范难以具体明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学界和立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解决方法。
本文将研究立法语言模糊情形的法律解决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解决立法语言模糊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
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可以针对立法语言的模糊程度进行具体解释和界定,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法律解释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专门的解释机构进行,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性和公正公平。
二、先例法先例法是指以先前法律案例作为判断标准,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情形进行解决的方法。
通过借鉴先前类似案例的判断和解决思路,可以对立法语言的模糊问题进行合理解决,提高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然而,使用先例法解决立法语言模糊问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和合理。
三、法律修正法律修正是解决立法语言模糊问题的常用方法之一。
通过修改和修改法律规范中的模糊语言,可以使其更具体、明确和清晰。
法律修正的好处是可以直接解决问题,但过度的修正可能会引起法律规范的频繁变动,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因此,在进行法律修正时需要权衡利弊,确保修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释义规则法律释义规则是解决立法语言模糊问题的一种规范化方法。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释义规则,可以对立法语言的模糊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化的解释,提高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适用性。
法律释义规则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专门机构制定和修订,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结论:立法语言模糊情形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解决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法律解释、先例法、法律修正和法律释义规则。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浅析语言模糊性及其消除模式

浅析语言模糊性及其消除模式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在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上世纪70年代伍铁平教授发表《模糊语言学》一书以来,语言模糊性研究与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日益紧密。
语言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要求明确统一,但语言却存在着模糊性。
如何从模糊的语言过渡到准确的规范,已成为当前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热点。
本文将以刑法为例对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影响及其消除模式进行阐述。
标签:法律语言语言模糊性消除模式刑法一、引言语言学家汪培庄在为《模糊语言学》做的序中提到:“模糊性是非人工语言的本质特征,因而是语言学所不能回避的研究对象。
”[1]思维是人脑对于客观世界的反应,而语言则是思维表达的载体,研究语言模糊性实质上是对人类思维模糊性的探讨。
语言学家们认为,“人类语言表达主客观模糊性的能力特别引人注目,或许从研究模糊语言入手,就能把握思维主客观的模糊性,找出处理这些模糊性的方法。
”[2](P18)作为思维表达的媒介,语言在法律中的地位同样举足轻重,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法律。
“法律是一种语言制度。
它是用语言制定的,那些用来构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过语言才能为人们所理解。
”[3](P2)法律要求明确统一,语言却天生具有模糊性,如何理解法律上的语言模糊性以及如何消除模糊性带来的司法实践障碍呢?下文将以刑法为例,阐述语言模糊性及其消除模式。
二、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无法明确的情况。
”[4]法律之所以选择模糊语言,是因为一方面,语言模糊性可以帮助扩大或缩小法律文本中的概念,借助特定的方式使法律内容保持动态进步;另一方面,立法者本身也无法在一定时期内界定法律概念以及相应规范的内涵或外延。
因此,语言模糊性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来说都是既定事实,是法律语言的特点之一。
(一)从语言学上说,法律语言模糊性首先是因为语言的静止与现实世界的运动之间的矛盾。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一、前言在法律语言当中,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铁定原则。
然而,因为受到语言自身一些原因的影响,比如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语言存在着特殊性、法律规范的相关特点以及语言自身的原因等,导致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虽然模糊性已经融入于司法和立法的整个过程,然而司法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结果。
所以本文除了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外,还要重点探讨怎样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二、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多义性是语言的一个基本特征,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一般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虽然立法者尽力使用精确的词语,然而还是难以避免经常出现大量的多义词。
比如严重、轻微等词语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概念,但是一直都难以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含义。
其次,语言具有有限性。
语言作为思想交流的媒介就好像货币是商品的媒介一样。
与思想的丰富性相比较来说,语言所具有的丰富性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人们用上所有语言也难以将思想的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完全表达出来。
所以说,世界具有无限性,然而思想却是有限的。
所谓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语言表达的一种美好愿望,语言表达的真实写照其实是“言不尽意,言不由衷”。
再次,语言具有障碍性。
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流从根本上而言,其实是思想的交流,并不是语言的交流,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脱离语言也可以进行交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交流的时候语言会显得十分多余。
比如“心有灵犀一点通”或者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等都表明语言具有障碍性。
语言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表达思想的唯一途径,还可以利用特定的动作、眼神以及手势等,虽然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些称为肢体语言,但严格的说来,它们是一些行为,并不是语言。
最后,法律语言具有其专业性。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家,他虽然主张的是由立法者解释法律,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然而他也必须的承认法律存在着含混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依然还是存在着法律语言的职业垄断现象,对于广大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外的群众而言,法律具有更加严重的含混性。
刑法中的模糊性规范之合理化解读

刑法中的模糊性规范之合理化解读刑法中的模糊性规范之合理化解读目前我国刑法中一些模糊性的规范是有其存在合理性的。
我们的社会处于千变万化之中,而且由于案件的纷繁复杂也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不得不作出一种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而只适用于大多数案件的普遍规定。
当然,在现实中,对刑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也确实存在一些合理的批评。
比如说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对一些概念或定义没有详细阐述。
但是,过多的法律定义会使法律过于僵化,所以,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刑法中模糊性规范的表现形式及其合理性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因此,刑法中的模糊性规范是有其存在的必然规律及合理性的。
虽然有文章将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模糊性规范,按其功能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堵截性模糊语言(指能够堵塞、栏截行为人漏逃法网功能的模糊性表述,如“或者其他”“等”此类用语);二是柔软性模糊语言(指刑法规范的表述中使用的一些具有弹性和伸缩性的语言,如“情节较轻”“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此类用语)。
但这种分类表述并不明确,有故作高深之嫌。
因此本文回归刑法基础理论,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模糊性规范予以分类并阐述其存在的合理性。
定罪——模糊的“但书”条款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犯罪的含义(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同时,在条文的最后又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 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在中文系专业的毕业论文中,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语言作为特殊的语言形式,其表达方式经常会给人留下模糊、多解的印象。
本文将探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1. 引言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语言,其使用不仅在法律领域中广泛存在,同时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语言往往存在模糊性,即同样的表达方式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解读。
这种模糊性对人们的理解造成了困扰,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确保社会秩序。
2.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2.1 语义模糊性法律语言中的词汇往往具有多义性或模糊性,这种词汇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在理解法律文件时容易出现误解。
例如,“合理时间”、“公平处理”等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导致了法律的模糊性。
2.2 演绎推理模糊性法律文本中的演绎推理过程往往包含大量的逻辑推理和概括性的陈述,这使得法律文件的内容推断出现模糊性。
不同的推理方法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
3.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影响3.1 降低法律执行效率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执行者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执行效率低下。
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者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
3.2 削弱法律公信力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的产生,这会削弱法律的公信力。
当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对法律的信任度会下降,一旦公众对法律信任度下降,将会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4.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对策建议4.1 规范化法律语言为了减少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以通过规范化法律语言的使用来提高法律文件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定义关键词汇的含义,减少术语的多义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文件的模糊性。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精确性至关重要,但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模糊性。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尤其是在刑法这样严谨的法律领域。
以刑法英译本为例,探讨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模糊性法律语言。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在含义、范围或边界上不明确、不确定的语言表达。
在法律文本中,模糊性语言可能出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描述、量刑标准的规定以及法律术语的定义等方面。
例如,“情节严重”“合理期限”等表述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在刑法英译本中,处理模糊性法律语言时,准确性原则是首要的。
准确性要求译者尽可能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法律含义,避免因翻译误差导致法律概念的曲解或误解。
这就需要译者对源语和目标语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犯罪”这一术语,如果简单地翻译成“intentional crime”,可能无法完全传达其在中文法律语境中的特定含义。
为了更准确地翻译,译者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为“a crime committed with the intenti on to cause aparticular result or with the knowledge that a particular result is likely to occur”。
一致性原则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翻译过程中,对于相同的模糊性法律语言表述,应当保持翻译的一致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文本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翻译的不一致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比如,“从轻处罚”这一表述,如果在不同的语境中分别翻译成“lighter punishment”和“mitigated punishment”,就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为了保持一致性,译者应当在整个刑法英译本中统一使用一种翻译方式。
此外,明晰性原则对于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至关重要。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与模糊

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与模糊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语言应当具备准确性和清晰性。
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能够为法律事务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保障各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文书的语言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一、准确性在法律文书中的重要性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准确的文书可以明确表达法律意图和内容,避免解释上的歧义和争议,确保法律规定的准确执行。
一份准确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清晰明确的表达:法律文书应当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避免复杂的句式和词汇,以便各方都能够理解。
法律条款和调查结论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含有含糊不清的表达。
2. 准确的用词选择:法律文书中的用词应当准确无误,不能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
合适的用词能够确保法律文件的意思准确地传达给接受者。
3. 严谨的逻辑结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严谨的逻辑结构,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内容有机衔接、条理清晰。
逻辑清晰的文书能够加强法律条款和表述的权威性,避免造成解释上的歧义。
二、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模糊性问题尽管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准确性,但在实际的法律文书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一些语言模糊性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术语和专业性语言:法律术语和专业性语言常常难以理解,容易导致对法律文书的解读产生模糊性。
虽然这些术语符合法律领域的规范,但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却可能产生困惑。
2. 法律条款表述的广泛性:为了使法律条款适用于各种情况,有时候法律文书中的表述会过于宽泛。
这种广泛性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从而产生争议。
3. 规则和标准的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文书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够明确,对于适用方和司法机关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模糊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和争议。
三、如何解决法律文书中的模糊性问题为了解决法律文书中的模糊性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语言的准确性:1. 简明扼要的表达:法律文书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达法律意图和内容,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以便于理解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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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最早可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中找到相关描述。他的范畴理论乃其哲学体系和逻辑学理论的基础,构成了此后两千多年欧洲哲学和逻辑哲学统一性的基础及现代哲学和认识论发展的源泉。后来,有学者对亚氏以来的古典范畴理论的演变作了分析,并借助现代语言学的表达方式将亚氏的范畴理论归纳为:范畴是由充分必要特征来定义的,特征是二元对立的,各个范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范畴内部各成员地位相同。受亚里士多德经典范畴理论的影响,人们思维模式趋于两极化,认为范畴是由必要和充分条件联合定义的。范畴特征被认为是二分的,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么有或没有某方面的特征,不存在中间状态。由此可见,亚氏倾向于排斥模糊性。
2.刑法文本语言中的模糊语现象及其分类
模糊词语,又称作模糊语,是指内涵不够精确、外延无明确界限的词语,即所指的对象范围没有一个精确的界限。在自然语言中,精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的界限是相对的。但是,模糊不同于含糊不清,两者存在有本质区别。后者,常指因语言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法律是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加以构建的,不能脱离语言而独自存在。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清楚的懂得法律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代表着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作为国家后盾法的刑法,更要求人们对刑法问题的理解和解释要用富有精确性的语言。刑法是一门极其讲究精确的法学学科,这种精确来自于社会的需要,它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来自于语言的搭建。刑法在立法语言上有着自己的特有风格[3]。
其实不然,在此我们仅以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其中“户”一词,从表面来看,含义清楚明确,外延清晰。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曾特地对这一“户”字进行阐述: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所用的房屋等。
张智辉(2006)认为,概念的精确性,在刑法规范中主要表现在用语的规范上。使用明确规范的语言,可以准确的表达立法者的意志,可以使得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无误地为人们所理解和把握,刑法文本语言的明确规范性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最低保障。然而,不少学者在强调刑法语言明确性的时候,全盘否定模糊性的表达。我们必须注意到,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语,这种日常用语跟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没有泾渭分明的外延概念,即使看似较为明确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同时,有一些本来概念清晰的词语,进入刑法领域后反而变得模糊。而刑法的条文,又必须立足于日常语言,用有限的手段来描摹无限的现实,并且必须配以评介。想完全强调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单一性,彻底消除刑法中的模糊词语,是无法实现的。这些模糊语大多用于表述事物概念或行为的程度、性质、范围、结果等方面,能让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有一定的自由度。按照模糊语的词性在刑法文本中的表现形态,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在非模糊范畴理论推出的时代,麦加拉学派的Eublides提出了连锁推理悖论,直接向亚氏的二值逻辑提出了挑战,指出其局限性,使人们认识到了语言的模糊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导致了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的诞生。一般认为, 1965年美国数学家扎德的专著《模糊集》中的模糊集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模糊语言学的开始。扎德在他的自述中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因此可见,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催生了模糊集合论,模糊集合论的产生又进一步为一切涉及模糊性的科学领域铺设了一个描写模糊性的最一般的框架。语言具有模糊性,作为语言的一个分支的法律语言,也存在一个认知和信息解码的问题,其模糊性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英国哲学家修谟指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
2. 2形容词性和副词性模糊语定义概念的名词尚且若此,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形容词更难避免其模糊性。经统计发现,在刑法分则351个条款中,就有323条含有模糊语,约占分则总数的92%。这些模糊语多见于“假定”部分关于行为后果或者情节的表达,同时也不乏对行为对象、行为模式的描述。如重大损失、重大影响、危害严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珍贵动物、必要限度、危险方法、虚假出资,等等。具体而言,以我国《刑法》第20条为例: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定义,其中“必要限度”中“必要”一词带有很强的模糊性。何种限度才是必要的限度,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当时案发情况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是否在“必要”限度内。
即使这样,对于“户”的认识刑法界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渔民以之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第二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除了私人住宅之外,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以及旅客在旅馆居住的房间。“户”字的理解有了司法解释后,还存在好几种争议,足可见这种模糊性是无法避免的。
2. 1名词性模糊语刑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它要规定全社会中所有的行为主体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它轻则罚款、限制人身自由,重则剥夺人的生命权,故而需要运用大量精确语言来表述刑法规范所涉及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概念。如“户” “轻伤”“重伤”“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名词都包含特定的法律意义,是社会生活中所有的阶层、事物、行为等的载体、符号。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词在法律语境中,内含明确,外延确定,语义界限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