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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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1.08【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外债管理新思路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外债管理新思路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外债管理新思路陆小丽【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规模逐渐增长,总体运行安全,但短期外债占比趋高.现行外债监管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对系统性和结构性风险关注不足的缺陷,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外债管理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分析了我国外债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我国外债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审慎视角提出构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思路和政策工具选择.【期刊名称】《青海金融》【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5页(P9-13)【关键词】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思路;政策工具【作者】陆小丽【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南宁5300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632 008年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管理已经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致力于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外债管理的必然选择。

2015年2月,企业外债比例自律开始在北京中关村、张家港保税区、深圳前海试点,开启了我国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改革之路。

(一)我国利用外债规模逐年增长,基本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各种形式利用外债的规模逐步扩大(如表1),截至2014年末,我国外债余额达8954.6亿美元,是1985年的56.57倍。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外债余额的整体增长趋势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呈现出顺周期的特点。

(二)外债总体运行安全,短期外债占比趋高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是国际通用的衡量外债风险的三个基本指标,其国际标准安全线分别为20%、100%和20%。

表2数据显示,1985年以来,我国的外债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指标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可以说我国外债总体运行安全。

但从表3的数据可知,2000年之前,按原口径统计的短期外债占总外债的比重基本在国际警戒线25%之下,而2001年按国际标准调整统计口径后,短期外债占比均超过国际警戒线,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国短期外债规模呈逐年扩大态势,短期外债余额占总外债余额的比重均超过60%,截至2014年末其占比已高达76.31%,超过国际安全线50多个百分点。

外债登记申请报告范本5篇

外债登记申请报告范本5篇

外债登记申请报告范本5篇第1篇示例:外债登记申请报告申请人(机构)基本信息1. 申请人(机构)基本情况1.1 申请人(机构)的全称1.2 申请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3 申请人(机构)的经济性质及隶属关系1.4 申请人(机构)的注册地址1.5 申请人(机构)的通讯地址及邮编1.6 申请人(机构)的电话、传真1.7 申请人(机构)的主管部门1.8 申请人(机构)的具体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基本情况2.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3. 项目基本情况3.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3.2 项目建设的总体规模及内容3.3 项目建设的地点3.4 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包括外债资金)3.5 项目建设的资金计划及资金筹措措施3.6 项目建设的环保、安全、劳动及资金使用情况3.7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3.8 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及建成投产后的经营管理情况3.9 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情况3.10 项目参与各方及其资信情况外债发行、分配及管理情况4. 外债发行、分配及管理情况4.1 外债的种类及额度4.2 外债的用途及期限4.3 外债的发行方式及条件4.4 外债的承销团及信用评级4.5 外债的币种及费率4.6 外债的实施安排及管理措施4.7 外债的抵押及担保安排4.8 外债的还本付息安排4.9 外债的利率调整及提前偿还安排4.10 外债的账户开立、结算及用途监督规定4.11 外债的债务限额管理情况4.12 外债的偿还保障措施4.13 外债的管理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外债报告的真实性及合规性5. 外债报告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说明5.1 申请人(机构)对本外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5.2 申请人(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负责5.3 申请人(机构)依法履行外债登记申报义务5.4 申请人(机构)确认不存在虚报、误报、瞒报的情况5.5 申请人(机构)宣誓保证所涉及的外债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5.6 申请人(机构)确认外债报告所涉及的关键信息已按规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名及盖章6. 申请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及盖章日期: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套期保值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或转移外汇风 险。
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0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监管与违规处理
外汇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
对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外汇业务合规性。
非现场监测
通过数据分析、监测系统等手段,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定期报告
要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定期报送外汇业务相关报表和资料。
其他规定
02
01
03
本操作规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规程与之前发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相辅相成,相关当事人应当一并遵守。
对于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具体外汇管理事项,国家外 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补充规定。
THANK YOU
感谢聆听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保税监管区域 的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跨境工业区等特殊经济区域。
排除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经营活动。
定义和术语
定义: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存储、加工、装配等业务的特殊经济区 域。
收支平衡管理
企业应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平 衡,对于不平衡的情况应及时进 行外汇调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付汇管理
企业因采购、服务等原因需要支 付外汇时,应按规定办理付汇手 续,确保外汇支付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审核与批准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应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 核和批准,确保资本流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外债管理要求。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19 13:25:32 分享给朋友

一、 修订目的:  继续改革开放,稍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  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流出)的管理  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

二、 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采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但人行是名义管理,一般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时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 (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 a) 以外币标志的:其实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b) 可用于国际清偿 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如果具有下述特征就可以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 i. 该国或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 i. 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 ii. 边境地区对方边民接受。 c) 是支付手段和资产 (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3)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欧洲货币单位”因为已经变成为欧元。 (4)没有将“衍生产品”明确列出,因为涉及复杂的定义,所以目前理解归入第五项“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05•【文号】财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5日财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只发主送单位)(略)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全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

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同时,严格控制为偿还外债本息而存放的外汇资金规模和时间,严禁规模过大和存放期限过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31•【文号】汇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国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7]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改进外债统计监测工作,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银行外债登记数据开展定期非现场核查工作。

现将《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支局,并将附件转发辖内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项丹婼联系电话:************传真:************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确保银行外债数据准确性,监管银行执行外债政策情况,根据外债管理和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并结合银行业务和报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数据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对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有关外债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交叉核对。

第三条非现场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按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核查。

北京地区银行(包括在京中资银行总行)数据核对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总局共同负责。

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一级外汇局的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 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
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 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三)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 与监督; (四)其他与项目实
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 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 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第五十条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 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 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直
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 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 织实施。 第十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
理机构,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照 贷款方的要求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依法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 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
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 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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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外债登记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根据
《外汇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内容
外债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境内机构和居民与境外机构和居民发生
债务关系的活动,以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发生债务关系的活动。

外债登记内容包括外债的来源、用途、期限、金额、利率等基
本信息。

第三章 外债登记的主体和方式
外债登记主体为境内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外债登记方式分为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自愿登记是指借款人
可以自愿将自己的外债信息登记在外债登记系统中;强制登记是指
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将其承接的外债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章 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外债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准备、登记申报、审核和登记反馈等环
节。登记申报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登记
表格。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要求包括登记时限、登记费用、信息保密等方面。登
记时限要求借款人在取得外债资金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申报。
登记费用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

第五章 外债登记的监督和处罚
外债登记活动应当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外汇管理部门有
权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债登记管理违规行为包括不申报外债、虚报外债、违规使用
外债等。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遗留的外债登记案件按照本办
法执行。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细则。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外债登记管理,保障金融秩序和国
家经济安全。外债登记的主体和方式、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
和处罚等方面都得到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外债登记的效率和准确
性,促进国内外经济交流合作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机构和个人
能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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