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平台)国家开放大学《金融风险管理》形成性考试1-4参考答案_2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风险管理》形成性考试1-4参考答案形成性考试(第一次)一、名词解释,每题 6 分,共 5 题1.汇率风险——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交易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债权)与负债(或债务),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其价值涨跌的可能性。
2.(金融风险管理的)预防策略——是指在风险尚未导致损失之前,经济主采用一定的防范性措施,以防止损失实际发生或者将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以内的策略。
3.(金融风险管理的)转移策略——是指经济主体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将其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一种策略。
4.法律风险——指交易对手不具备法律或者监管部门授予的交易权利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家的主权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国家风险是国家主权行为所引起的或与国家社会变动有关。
在主权风险的范围内,国家作为交易的一方,通过其违约行为(例如停付外债本金或利息)直接构成风险,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变动(例如调整汇率和税率等)间接构成风险,在转移风险范围内,国家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国家的政策、法规却影响着该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二、判断正误,每题 4 分,共10 题,正确打对号,错误打错号,并改正,不改正仅得 2 分1.只要是金融活动,都面临着风险(√)改正:2.程序控制不完备引发的风险被称为系统风险(×)改正:系统性风险也称宏观风险,是指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而对所有投资品的收益都会产生作用的风险,具体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3.遭受国家风险的主体一定是主权国家(√)改正:4.广义的保值策略不仅包括套期保值策略,还包括其他种类的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改正:5.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金融风险被称为市场风险(√)改正:6.企业和个人产生的风险属于狭义的金融风险(×)改正:狭义的金融风险除了企业、个人之外的其他三个部门,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风险大。
全文解读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内容讲座课件

本办法所称借用外债前,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首次提款)
之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审核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以下称“附件”)。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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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Leabharlann 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学习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
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三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债登记工作,促进外债管理的便捷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外债登记的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外汇管理机构实施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三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四条外债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负责外债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地外汇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二章外债登记申报第七条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外债需要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
第八条借款人申报外债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登记申请表;(二)借款合同、协议或其他借款文件;(三)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外汇账户信息;(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担保人申报外债担保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担保登记申请表;(二)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担保文件;(三)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四)担保人外汇账户信息;(五)借款人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缺少或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外汇管理机构对符合外债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给予外债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外债登记证明是外债登记的有效凭证,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或借款人、担保人授权,不得转让或交付给他人。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外债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申请外债续作登记。
第十五条外债续作登记申请应当在外债到期前3个月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续作登记申请表;(二)借款人外汇账户信息;(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外债续作登记应当在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债登记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根据《外汇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外债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境内机构和居民与境外机构和居民发生债务关系的活动,以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发生债务关系的活动。
外债登记内容包括外债的来源、用途、期限、金额、利率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外债登记的主体和方式外债登记主体为境内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外债登记方式分为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
自愿登记是指借款人可以自愿将自己的外债信息登记在外债登记系统中;强制登记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将其承接的外债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章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外债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准备、登记申报、审核和登记反馈等环节。
登记申报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外债登记要求包括登记时限、登记费用、信息保密等方面。
登记时限要求借款人在取得外债资金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申报。
登记费用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
第五章外债登记的监督和处罚外债登记活动应当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债登记管理违规行为包括不申报外债、虚报外债、违规使用外债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遗留的外债登记案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细则。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外债登记管理,保障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外债登记的主体和方式、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都得到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外债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国内外经济交流合作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个人能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引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中国境内的外债登记和管理工作。
外债登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国内居民或机构与外国居民或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登记在相应的外债登记机构,以便监控和管理外债风险。
一、外债登记的基本原则1. 自愿登记原则:外债登记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外债登记。
2. 平等原则:外债登记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国别、机构性质或种类,都应当平等对待。
3. 真实性原则:外债登记应当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登记机构有权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便利性原则:外债登记程序应当简化,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便捷地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5. 保密性原则:外债登记机构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二、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外债登记适用于以下借贷行为:1. 外国贷款:指在中国境内的居民或机构向外国居民或机构借款的行为。
2. 境外发行债券:指中国居民或机构在境外进行债券发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行为。
3. 融资租赁:指中国居民或机构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境外融资的行为。
4. 外汇质押融资:指中国居民或机构以境外质押物获得的融资行为。
5. 其他债务行为:符合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借贷行为。
三、外债登记的流程外债登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登记准备: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债务合同、贷款协议、担保合同等。
2. 登记申报:债权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外债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申报。
3. 审批审核:外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 登记备案:外债登记机构对审批通过的外债登记申报进行备案,相应的登记编号。
5. 信息披露:外债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公开透明。
6. 监督管理:银监会对外债登记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外债风险。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企事业单位从外国借入的贷款、发行的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融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外债登记的必要性和目的外债登记是指居民、企事业单位向境外借款或融资行为需要在国内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外债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支付平衡:通过外债登记,可以及时掌握国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借贷情况,有助于国家维持经济和金融的支付平衡。
2. 稳定金融市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有效监管外债市场,防止不合规的行为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3. 防范风险:通过外债的登记,国家可以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借贷状况,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保护国家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一般来说,涉及到以下几类主体的外债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1.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 企事业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3. 居民个人:指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4. 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央行等)。
三、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居民、企事业单位进行外债登记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登记:债务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需要提出外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债务人的身份和借贷信息的真实性。
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将外债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明。
4. 监督管理:登记完成后,国内外汇管理部门会对外债进行监督管理,追踪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和借贷行为。
四、外债登记的风险和控制外债登记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在制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时,也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做了相应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统一规范发债相关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或zb-************(邮件标题请注明“境内发债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0号院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合作处(邮政编码:100032)或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0号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1000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内发债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附件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2月2日附件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境内发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债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证券市场、其他场外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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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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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
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我们起草形成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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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件:***************.cn,传真:************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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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