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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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综合知识政策与法律法规一政策与法律法规7

导游综合知识政策与法律法规一政策与法律法规7

[单选题]1.根据(江南博哥)《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LBT039-2015)规定,下列不属于(江南博哥)导游领队在登机(车、船)与出入口岸环节的提醒事项的是()。

A.引导旅游者提前办理检票、安检、托运行李等手续B.组织旅游者依序候机C.游览过程中,应适时提示卫生间位置D.引导旅游者主动配合检查和指挥参考答案:C[单选题]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重的,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A.5日以下B.5日以上10日以下C.10日以上15日以下D.15日以上20日以下参考答案:B[单选题]3.下列不属于经营者应当说明或警示内容的是()。

A.旅游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救助费用B.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C.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D.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参考答案:A[单选题]4.小张未经导游考试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即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收取导游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A.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B.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C.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D.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参考答案:A[单选题]5.()是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参考答案:C[单选题]6.()不属于《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要求。

A.年龄B.国籍C.居住期限D.政治权利参考答案:C[单选题]7.《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公安机关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B.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D.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参考答案:B[单选题]8.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依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应当()。

导游法规知识点总结

导游法规知识点总结

导游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导游资格和执业规定1. 导游资格获取要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导游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来获取导游资格。

例如在中国,导游需要通过国家旅游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导游证书才能够合法从事导游工作。

2. 导游执业范围导游的执业范围通常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协会规定,导游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导游活动,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范围,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吊销导游资格的风险。

3. 导游证件携带要求在导游执业期间,导游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导游证件,并在需要的时候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出示。

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导游活动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导游服务质量要求1. 服务态度导游在工作中必须以热情、周到、礼貌的态度对待游客,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咨询和帮助,积极解决游客的问题和困难。

2. 导游解说导游在为游客讲解景点或者历史文化的时候,必须准确、生动地表达,不得随意歪曲事实或者故意夸大其词。

3. 安全保障导游必须要关注游客的人身安全,在旅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会影响游客安全的问题,协助游客采取安全措施。

4. 纪律要求导游必须遵守导游团队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工作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三、导游职业操守1. 不得接受回扣导游不得在任何形式下接受景点工作人员或者商家的回扣,不得逼迫游客购物,不得搞“低价游”、“零团费游”,不得强制游客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2. 不得泄露游客信息导游必须尊重游客的隐私权,不得将游客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游客的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3. 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不得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治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导游违规处罚1. 处罚标准针对导游违反法规的不同情况,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导游如果被投诉或者被旅游主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一般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处罚。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掌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以下是重点归纳:
一、旅游法律法规
导游必须熟悉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导游管理条例》等,以便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游客权益。

二、旅游地理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全国各地的旅游地理知识,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地形地貌、人文历史等,以便在讲解中更加生动形象。

三、旅游文化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全国各地的旅游文化知识,包括民俗风情、历史文化、艺术文化等,以便在讲解中更加深入浅出。

四、旅游服务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旅游服务知识,包括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保险等,以便在工作中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应急处理知识
导游需要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包括突发事件处理、紧急救援等,以便在工作中保障游客安全。

六、语言表达能力
导游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普通话、英语等,以便在工作中与游客进行交流。

以上是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的重点归纳,希望对广大导游同仁有所帮助。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1. 旅游法- 旅游法是指规范旅游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

旅游法主要包括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和旅游行为规范等内容。

旅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涉及旅游的民法- 民法涉及旅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权益的保护。

3. 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旅游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行政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4. 旅游地方性法规- 旅游地方性法规是指各地方政府为适应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各地方性法规可针对不同的旅游区域特点,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推动本地区旅游的发展。

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 旅游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旅游行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旅游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注重环境保护。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税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旅游行业经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需要注意遵守。

附件:- 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旅游法全文2. 民法相关法条3. 行政法规文件4. 旅游地方性法规清单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归档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填写)1. 合同法:指规范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活动中涉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进行。

2. 侵权责任法:指规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旅游法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旅游活动的立法基础1.《旅游法》的颁布背景和意义:旅游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1. 旅行社的资格条件和登记手续: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资金、场所和资格条件,完成登记手续。

2. 旅行社责任:旅行社需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安全和权益。

3. 导游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导游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有导游资格证书、在旅游活动中要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遵守导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1. 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信息权、安全权、文明旅游权、隐私权等,旅游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护旅游景区环境清洁。

第四章旅游合同和旅游投诉1. 旅游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产品、服务内容、价格、安全保障、投诉解决等条款。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有义务按旅游合同履行支付费用、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3. 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渠道对旅行社、导游等提出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第五章旅游安全保障1. 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 旅游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旅游行政管理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2. 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提高讲解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旅游相关专业优先;(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备一定的旅游知识储备和历史文化素养;(五)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讲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提高讲解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考、推荐等方式进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景区讲解人员选拔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旅游知识储备、历史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景区讲解人员招聘合格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游法律法规、景区历史文化、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

第八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在取得景区讲解证后,方可从事讲解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景区应当设立讲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讲解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讲解能力、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培训、调岗或者解聘。

四、服务与保障第十二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收费的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为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讲解资料、工作用品、劳动保护等。

第十五条景区讲解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导游证法规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1.旅游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旅游行业管理。

()3.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个人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4.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自行分团、脱团。

()7.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依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9.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10.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11.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2.旅行社应当要求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4.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地接社承担责任。

()1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行社和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是现代社会蓬勃发展的一种活动形式,与之相对应的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管理规定来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旅游相关行业的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旅游法、导游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景区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92年颁布以来,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对旅游市场、旅游活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导游管理条例是对导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导游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管理条例规定了导游从业的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导游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这有助于提升导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次,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提供者,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条件、资金要求、经营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益保护关系。

这有助于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旅游景区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目的地,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分类、等级划定、票价制度、开放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问题的管理。

这有助于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旅游者的满意度。

此外,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与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确保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旅游业的变革,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国际旅游合作与发展中,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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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探、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7)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导游和领队1、导游证和领队证的申请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导游员的薪酬福利制度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工用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景区1、景区开放的条件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景区门票价格的变更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公示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2)提价公布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服务内容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规定(1)定价机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2)定价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收费渠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4、旅游承载量的控制(1)明确了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景区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2)明确了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职责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3)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四)旅游经营者1、旅游经营者资质的管理办法(1)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2)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5)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7)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8)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9)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二、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一)旅游合同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规定。

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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