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一、介绍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监管中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二、旅游法律法规1. 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如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2.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熟悉这些规定,以便对旅行社进行监管和管理。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运用这些标准,对旅游景区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旅游监管措施1. 执法检查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旅游从业者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等的监督和管理。
2. 投诉处理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处理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投诉事项,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旅游纠纷。
3. 法律援助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向游客宣传旅游法律知识,帮助游客解决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4. 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公开旅游市场信息,提供相关数据和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游客和旅游从业者了解旅游市场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1. 持续学习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和变化。
2. 严格执法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依法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的旅游从业者进行处罚和整改,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3.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加强对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法律教育,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旅游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板块,也是人们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的方式之一。
然而,与日俱增的旅游市场需求也带来了旅游市场乱象的问题。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法规,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以下将从旅游法规、市场监管和防范旅游市场乱象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旅游法规旅游法规是保障旅游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我国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旅游行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和责任、导游和领队的管理、旅游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而《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则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等级,保证了旅游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导游管理条例》则从导游的资格认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导游业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以上法规的出台,对全国范围内的旅游市场形成了统一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游客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也推动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监管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是保障旅游市场顺畅运行的必要措施。
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之间的监督和监管。
政府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市场监管,即通过出台政策法规等手段,推动旅游市场整体发展;二是微观市场监管,即对旅游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既是道德上的自律,也是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教育和培训,推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也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政府监管、市场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的三方共同作用下,旅游市场才能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三、防范旅游市场乱象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超标准旅游”,即商家将需付费的项目刻意隐瞒,导致旅游者在旅游中面临不必要的花费;二是“低价陷阱”,即商家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游客购买旅游产品,但旅游过程中却存在种种附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等不正常现象;三是“导游强制消费”,即导游以各种借口强迫游客消费,从而导致游客经济损失。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简介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向游客提供专业导游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保证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管导游人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1.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其中包含了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导游职业技能;受过导游业务培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注册为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从业资格证;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旅行社须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扣发导游人员工资,以及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导游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该法律,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完成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注册;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作为导游人员,除了要满足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忠诚于旅游职业,服务游客,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不干涉游客的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尊重游客的个人隐私;不收受游客的贿赂和礼品;不与游客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导游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资格证书等。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导游,作为旅游业中的重要角色,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还需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的政策法规知识,正是为了确保导游从业者在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行事,为游客提供优质、合法、安全的服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的重要性。
旅游业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行业,导游在其中扮演着引领游客、传播文化、保障游客权益的关键角色。
如果导游对政策法规不熟悉,就可能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给游客带来损失,也损害旅游业的整体形象。
例如,在处理旅游合同、安排行程、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操作。
只有熟知政策法规,导游才能合理规划行程,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好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政策法规知识涵盖了多个方面。
其中,旅游法是重中之重。
旅游法对旅游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导游需要清楚了解旅游法中关于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条款,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游客作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导游要知道如何在工作中尊重和保护游客的这些权利,避免出现侵犯游客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还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导游人员的资格认定、职责范围、行为规范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导游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对于考生来说,如何有效地学习和掌握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的政策法规知识呢?第一,要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可以通过购买权威的教材、参加培训课程等方式,全面了解考试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内容。
第二,要注重理解和实际应用。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规范经营,规避旅游风险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规范经营,规避旅游风险旅游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休闲娱乐、文化交流、增进互相了解的重要形式。
但是,由于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价格不透明、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给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带来了很多风险。
为了规范旅游行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法规,从各个方面对旅游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旅游法规的角度,介绍如何规范经营,规避旅游风险。
一、旅游法规的种类国家在旅游行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涵盖了餐饮、住宿、景区、交通、导游、旅行社等多个方面。
其中,比较重要的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规定》、《旅馆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游客的权利和责任,保证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企业的规范经营1.价格透明:《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旅游线路、服务内容和价格,并严格履行合同。
同时,旅行社不得以虚假陈述、误导宣传等手段欺骗游客。
2.服务质量: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3.安全保障:旅游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4.诚信经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履行承诺,不得违法经营,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三、游客的维权意识游客在出游前,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签订合同。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行社的服务内容、行程安排、价格、质量标准、安全保障等方面,特别是旅游团餐、住宿、交通、景区参观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旅行社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游客也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旅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岗位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从业人员也应该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不法营销手段,诱导、宣传虚假信息,欺骗、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知识点1.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1) 实现载体不同。
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
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
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
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导游证法规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1.旅游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旅游行业管理。
()3.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个人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4.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自行分团、脱团。
()7.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依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9.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10.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11.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2.旅行社应当要求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4.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地接社承担责任。
()1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行社和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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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7)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导游和领队1、导游证和领队证的申请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导游员的薪酬福利制度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工用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景区1、景区开放的条件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景区门票价格的变更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公示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2)提价公布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服务内容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规定(1)定价机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2)定价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收费渠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4、旅游承载量的控制(1)明确了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景区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2)明确了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职责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3)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四)旅游经营者1、旅游经营者资质的管理办法(1)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2)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5)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7)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8)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9)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二、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一)旅游合同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规定。
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