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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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目录•辩诉交易的争议与前景CATALOGUE辩诉交易概述法院审查原则辩诉交易达成协议后,需提交法院审查。

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后,方可依法作出判决。

自愿原则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必须自愿参与,法院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公平原则辩诉交易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原则辩诉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辩诉交易的基本原则CATALOGUE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探索尝试争议不断初期阶段:探索与争议制度确立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和争议后,辩诉交易逐渐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制度保障。

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出台,为辩诉交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础。

实践拓展随着制度的确立,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逐渐拓展。

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涉及领域也逐渐扩大。

同时,辩诉交易的实践也不断促进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发展阶段:制度与实践成熟阶段:影响与变革影响显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辩诉交易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逐渐显现。

其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变革与创新在成熟阶段,针对辩诉交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进行变革和创新。

例如,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完善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强化司法监督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司法交流日益频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解决方式,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辩诉交易的发展与完善。

借鉴与启示在国际视野下,各国可以相互借鉴辩诉交易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辩诉交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司法资源的过度集中、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等,以确保辩诉交易在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不损害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

国际交流国际视野下的辩诉交易发展VSCATALOGUE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加速案件处理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被告人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浅论辩诉交易

浅论辩诉交易

浅论辩诉交易(一)目录摘要正文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 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 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期刊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7)4
【摘要】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认为辩诉交易由于与我国法律传统文化、诉讼模式、诉讼制度具有内涵一致性,因而具备了移植的可行性.但同时认为我国对辩诉交易应持理性思辩的态度,不应停留在讨论的层面,而应大胆将其付诸实践,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4页(P75-78)
【作者】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作者单位】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理性认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J], 王强
2.浅议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J], 宋珊珊;字文锐
3.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J], 方纯
4.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J], 林欣
5.关于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究 [J], 严奇彪;颜梅雀;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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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滥觞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 因其在刑事诉 讼实践 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 在 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 极富特色的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 中所蕴含 的对诉讼效率的追 求深刻的启示了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 其制度中的合理内 核 已经融进了许多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 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 第一,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 商或有 罪答辩 。 它是指检察官在被告律师 的协助下, 就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被 告 进 行 协 商 、 判 甚 至讨 价 还 价 ,以促 成 有 罪 答 辩 从 而 不 经 谈 审 判 而 了 结 案件 的 一 种诉 讼 方 式 。 第 二 ,辩诉 交 易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者 辩 诉 协 议 ,是 不 甚 正 规但 实行甚广 的处理刑 事案 件的一种诉讼模 式检察 官为使 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者刑罚为条件 ,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由于双方都 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 讨价 还价 的局 面 , 因而 称 辩诉 交 易 。 第 三 ,所谓 辩 诉 交 易 , 处 于 控 告方 的检 察 官 和 处 于被 指 告 一 方 的辩 护 律 师进 行 会 商 和 谈判 ,以撤 销 指 控 ,降格 指 控 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条件 ,换取被告人 “ 认罪”答辩 或者满足控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 ,达成协议 , 法官 经 审查被告系 出于 自愿 ,协议内容合法 ,便加 以采纳,直接对 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 其实无论对何定义 , 辩诉交易的本质 都是控辩双方 “ 讨 价还 价”以求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自辩诉交 易这一制度 产生,人们对其的合 理与否的争论就不 曾中断 。 成者认为 赞 其体现了程序正义,彰显 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 的追求 。 反对 者则 认为 “ 辩诉交易制度 )实 际上对追诉者不公平 :无罪 ( 人对 洗 刷 罪 名 的 困难 望 而 却步 ; 辩诉 交 易 往 往 对 职 业 犯 罪 人 更为有利 , 而对偶犯和非职业犯罪人并不太公平 ; 际上有 实 损于公正,并在道德上有害 ” 学者们 多是围绕辩诉交易 。 的实 践效用,以自己对司法现实的思考展开论述 , 但一项司 法制度仅的建立与完善不但 需要运行效果作为检验尺度, 更 需要完善理论支撑 。 只有使辩诉交易制度能 自洽在诉讼理论 的大厦、彰显出人文关怀 ,才能真正使其有 旺盛 的生命 力, 强大 的说服力。

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

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

法 学 视 野4INTELLIGENCE························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舒 杰摘 要:首创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其结案方式迅速而灵活,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更有向其他国家蔓延之势。

理论界不少人士主张移植该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司法制度之引进,均须有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背景作支撑,且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否则,不仅这一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会破坏现有体系的完整性。

辩诉交易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辩诉交易制度置之于中国语境下,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实为观照,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辩诉交易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且应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作出,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三,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辩诉交易制度是保障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庭辩论的方式解决争端,并确保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本文将探讨公正和效率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公正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价值。

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作为公正的调解者,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他们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保障每个参与者的权益。

另外,公正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上。

通过公开审判,社会可以监督司法机构的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其次,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考量。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是高效地解决争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

效率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和采用现代技术来实现。

例如,一些司法体系已经引入了线上诉讼平台,以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司法的专业化和培训,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处理能力,减少案件的处理时间。

然而,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一方面,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权益,以保障公正。

这意味着必须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辩护,并确保案件审理的平等性。

另一方面,强调效率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决策。

在实践中,这可能会导致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准备辩护意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为了在公正和效率之间达到平衡,有几个改进的方向可以考虑。

首先,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减少司法决策的主观因素。

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辩诉双方在法庭上的利益得到公正平衡。

其次,可以加强案件管理和调度,在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这需要法庭制定更加灵活的程序,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最后,可以推广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使用,以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争端。

这样可以更快地解决争端,并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

总结起来,公正与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两大关键因素。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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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辩诉交易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

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

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

此外,辩诉交易也与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主体性的正当程序观念密切相关。

由于被告人是诉讼主体,因而可以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

即使在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也是被告人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切身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而明智“”的选择。

其次,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是辩诉交易的重要前提。

正因为检察官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他就有了与被告人交易的资本。

1883年以来,许多司法判例都对检察官的权力作出了强有力的阐释。

如1883年的“”人民诉瓦巴什。

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尔森诉马敬尔郡“”案、1965年的“”州诉亚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

第三,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是辩诉交易盛行的心理因素。

刑事司法裁判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审判结果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要么无罪,而不是控辩双方各有输赢。

这种判决的“”非合意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辩诉交易一方面使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

第四,案件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辩诉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

此种状况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

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

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

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

第五,从辩诉交易给辩诉双方带来的实际利益看,对崇尚实用主义哲学的美国人来说,也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可以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对被告方来说,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

因为一些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

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

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实际利益。

记者:现在,辩诉交易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它甚至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

宋英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有着正式审判所不具有的优点。

首先,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赋予了审判以正当化色彩。

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想,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

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补充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寻求。

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

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第三,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有利于提高效率,辩诉交易通过快速、大量处理案件,也为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其他案件提供了可能。

记者: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辩诉交易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宋英辉:首先,尽管查明真相不是刑事诉讼的惟一目标,但真相历来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而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

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如果其超出一定限度,将有悖于刑事司法的宗旨;其次,辩诉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其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利益。

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

在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如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记者: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后,舆论褒贬不一。

对于引进美国式的辩诉交易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理论、社会心理有哪些障碍?宋英辉:总的来说,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理论及传统观念而言,对于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有许多障碍。

(1)我国刑事诉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原则,检察机关没有美国检察官那样大的裁量权。

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遵循的原则,依法应当起诉的即应起诉;依法应当以某罪名起诉的即应以该种罪名起诉。

尽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42条规定对是否起诉进行裁量,但可以裁量的案件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犯罪事实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2)在美国,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审查双方协议的内容。

而依照我国法律,所有证据,包括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都应当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辩诉交易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自愿选择、明智选择的法律后果且明智地作出选择,这需要许多相应的制度支撑,譬如,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审前程序充分的司法保障,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等等。

而在我国,相应的制度尚不完善或尚未建立。

(4)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正义及尊重被告人意思自治的理念的基础上的,而我国传统诉讼理论不承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及被害人的利益。

(5)我国一般公众对社会治安的强烈期望以及对引进辩诉交易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的担心对检察机关形成的压力,也会对辩诉交易构成阻力。

此外,不论从检察机关的内部体制与外部关系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官的传统角色所担当的社会功能、传统职权主义影响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来看,都难以形成支持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

记者:那么这是否说辩诉交易难以在中国发展起来?宋英辉:尽管我国不存在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但这并非是说我国不能借鉴辩诉交易,利用其长处。

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动认罪的被告人,有的检察机关在提出有关量刑的建议时,也会提请法院考虑该事实,这虽然不完全等于辩诉交易,但其中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

对我国而言,辩诉交易如果规范、运用得当,至少有以下好处:(1)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发达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3)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4)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5)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6)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7)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8)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记者:如果借鉴辩诉交易,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宋英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应当处理好社会、被告人与被害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具体而言,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1)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

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缺陷,所以,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必不可少的;(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使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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