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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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试析关于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试析关于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关于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

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

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XX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

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一、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1○1当场○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3强取公私财物(2○1故意○2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1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2抢劫vs 绑架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2○3(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摘要: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和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

后不少学者对传统通说观点进行批判,并提出了不以公开性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

“公开盗窃说”的区分标准和主要理由有待商榷,对传统通说观点提出的批判同样存在问题。

从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看,贸然改变二者的区分标准并不妥当。

关键词:盗窃;抢夺;公开盗窃;秘密窃取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为“盗窃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为“抢夺公私财物”,立法采取简单的罪状描述,对“盗窃”和“抢夺”的含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通说采取的是“秘密窃取论”,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夺取财物。

张明楷教授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主张“公开盗窃说”,即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则是“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 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该学说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承认“公开盗窃”的判例,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已得到我国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笔者赞成传统观点,但以张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重新界定刑法中盗窃与抢劫的界限,对传统观点发起挑战,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拟对该问题做些探讨。

二、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之争如前所述,我国学界现对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以公开和秘密来区分二者的“秘密窃取论”,另一种是不论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平和和暴力来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

支持“公开盗窃说”和“秘密窃取论”的学者都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一)“公开盗窃说”持“公开盗窃说”主张以平和与否的方式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理由主要如下:以是否公开的方式界定二者无法反映法益侵害的区别,同时也混淆了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1042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定罪界限(1)

1042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定罪界限(1)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定罪界限i摘要:现在有关于盗窃与抢夺的分界点区别在于“秘密窃取说”和“平和窃取说”的这两种说法上,而这两种方式都有一定的缺点:秘密窃取说的误点主要是因为在于秘密性要件的整体上,而平和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出现在暴力标准的认知上。

我们觉得:平和窃取的现象是正常的,而由于以暴力程度作为界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则应该放弃;“抢夺一定会出现触犯盗窃”的想法有违罪刑法定的制定,并且不适用刑法的解释的概念;认可表面的组成要点条件与法治精神一样的,不适用提倡;盗窃与抢夺这种一样的又具有排斥性的犯罪,刑法理论给出的界限通常都是是缺少具有现实价值的,合理地提出两罪的构成要点,并联系现在的状况,才能有效处理困难的案件的认知的问题。

目录一、通说与新说关于盗窃与抢夺界限的争论 (2)(一)新旧界分说的基本观点 (2)(二)基于通说的争论 (2)(三)对新界分说的批判 (4)二、简评新旧界分说 (5)(一)盗窃罪的本质 (6)1、盗窃的犯罪对象 (6)2、盗窃罪的犯罪行为 (6)3、盗窃罪的非暴力性 (6)4、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实现自己对物的管领。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关键字:盗窃罪;抢夺罪;界限;暴力;竞合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公开夺取刑法理论界是有关于盗窃、抢夺两罪界限的大范围的讨论开始于2006年,张明楷教授在《法学家》的图书上刊登了《盗窃与抢夺的界限》的这篇文者。

他关键是说明理论界关于盗窃、抢夺的通说开展了系统全面的批判,并提出了自己关于盗窃与抢夺两罪的看法。

这个文章在现在,快速引发了全世界的非常多的研究。

争论的重点关于着“秘密——公然”以及“平和——暴力”这两套界分盗窃与抢夺二罪的标准。

现实中,这两种界分说都存在一定的缺点与问题。

具体的问题为秘密窃取说对于秘密性要件的归属认知不清楚,平和窃取说对于两罪暴力的程度判断不明,这种不明确使得按照该标准评价疑难案件时产生错误。

盗窃与抢夺这两个相似的又具有排他性的犯罪,不宜刻意地在其中间画一条明确的界线。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探讨】论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为视角

【探讨】论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为视角

【探讨】论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为视角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这一观点,平和手段的秘密取财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公然手段的暴力取财行为就构成了抢夺罪。

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类型,然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第三种行为类型: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行为。

在这类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或财物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由于某些原因来不及反抗,从而使行为人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在其面前或者虽未当面却在其注视下拿走财物。

这种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财行为既难以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因为其是公然实施的,又难以定性为通说中的抢夺罪,因为其并未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采用了一种非暴力的平和手段。

有些学者将这种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财行为称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中间地带”。

对于此种处于二罪交叉地带的取财行为的定性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极大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夺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由此理论界形成了盗窃罪说和抢夺罪说这两种观点。

二、理论分歧及其理由关于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盗窃罪说和抢夺罪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盗窃罪说盗窃罪说认为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说基于“平和窃取说”的立场,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不是客观行为的秘密性与公然性,而在于被侵害的财物是否是被害人紧密占有以及取财行为本身能否被评价为对物的暴力。

[1]也就是说只有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仅仅采取平和的手段,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不论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均应构成盗窃罪,因而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秘密窃取;公开夺取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现实生活中属高发性犯罪,且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较易混淆,学界争论不断,为此,对此问题再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夺取。

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夺罪独立成罪并不多见,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好多国家都将抢夺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归入盗窃罪与抢劫罪中。

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公然夺取的方式。

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以下简称通说)。

在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下面简称为新说)中提出了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有许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

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新说认为在此犯罪过程中,客观上,行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从客观上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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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而乘人不备抢夺时,被害人一般能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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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现,所以,传统的抢夺定义还有“公然”二字。这似乎意味着:盗窃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长;抢夺时, 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按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的做法。例如,甲与乙经预谋 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 机将轿车后座门打开,将A放在后座位上的提包拿走;在A追赶乙时,甲乘机逃跑。某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甲 和乙,某人民法院以“甲乙行为的秘密性差一点”为由,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所谓的“秘密性差一点”, 大体上是指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可是,这种区分标准的妥当性值得怀疑。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的行为 人,一般是在汽车即将到站时扒窃,待汽车到站开门时,立即下车逃走。这种行为的秘密持续时间并不长,可 司法实践没有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再如,一些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也可能很短暂,但均 被认定为盗窃罪。所以,无论如何解释有关盗窃与抢夺的传统定义,都难以承认传统定义的合理性。
(1)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 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1)单纯抢夺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①(2)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被害人 不松手便存在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便评价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②(3)如果利用行驶中 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③(4)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便成立抢劫致死罪。“因为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④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 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 罪的界限。
(三)正因为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⑧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⑨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 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张明楷】《法学家》2006年2期
内容提要: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 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 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 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secret or public. Theft is the behavior that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someone peacefully transfers properties possessed by others to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disobeying the will of the victim. Theft can be secret and public. In contrast, plunder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forcibly seizure propertie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in the say of imposing violence on properties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incurring hurt or death. In conclu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ft and plunder lies in whether the object is the property which i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and whether the behavior means violence to the property.
(2)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⑤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 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法院1933年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 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⑥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 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⑦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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