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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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92)京建质字第189号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 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理论知识,熟悉国家和市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身体健康条件能胜任监督工作,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第六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制度。

二、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核查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含监理企业)。

三、依法监督施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审查施工(生产)企业营业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其对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质量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四、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工程质量(含监理工程)。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优质工程。

五、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协调仲裁质量问题争议,依法查处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生产)企业。

六、专业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市政公用工程,文物建筑和房屋修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市人防工程质理监督站,负责对附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及其使用功能和对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建设工程的附建人民防空工程,应由承监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站(室)负责监督。

区、县监督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相应执行本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

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

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械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五、六条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取得企业等级证书后,按《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监督范围,到监督总站(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经对其营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二、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应与企业等级、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相适应。必须按规定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机构和试验、计量、检验手段。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资格、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扩大营业范围和生产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生产。

四、企业行政、技术负责人变更或当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变动涉及到改变资格等级或营业范围时,应在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向监督总站(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企业所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先经试验(含工程试点)和按国家规定组织鉴定,有相应的规程和标准。未经试验鉴定或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者,不得推广使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的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 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 ”其注册登记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凡由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中规定的各审核单位签章顺序,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持《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和该项工程有关文件及其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概况资料,到监督总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监督费。

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经监督注册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二、监督总站自从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签章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监该项工程的监督站(室),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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