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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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

督作用。为此,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职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法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①检察权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的义务,遵守相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就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指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及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针对特别程序这一编,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职能等作用,就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执行特别程序进行分析,进一步把刑事诉讼法灵活运用于检察工作之中,突显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职能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来审查,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然后是审查犯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体。

接着审查主观方面,必有悔罪表现。最后审查客观方面,综合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必定对犯罪记录进行严格保密措施,尤其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办案需要,必须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必须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还有除渎职犯罪之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在和解犯罪在内。检察机关对和解的性质、内容进行审查,有效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需要审查涉案财产必须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到案,或者其死亡的,检察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时,应特别注明其为特殊主体,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判断其有实施暴力行为,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程序,并在启动、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过程实行监督。(二)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旨在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而通过犯罪人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压力,又能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未成年人有过犯罪的记录,其接受过判刑后,在将来的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对子女教育的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将对其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当事人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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