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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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功能的定位

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功能的定位
中死 刑复 核程 序就 是在 司法 上从 严 控制 死刑适 用 的
( ) 一 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监督 的含 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19条规定 : 中华 第 2 “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8 第 条规定 : 人 民 “
死 刑是 对犯 罪分 子 的生命 进行 剥夺 的最 严 厉 的

刑 罚方法 , 有 不 可恢 复性 。故 现 代世 界 各 国对 待 具

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监督 的 内涵
死刑 , 无不慎之又慎。我国在死刑问题上 , 采取保 留 死刑 , 坚持少杀 、 慎杀 , 防止错杀 的态度 , 从立法 、 司 法和执行层面对死 刑的适用都作 了严格的限制 , 其
律监督功能应当是程序性 的, 而非实体处分权 。检 察机关对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直接 作 用体 现在 两个 方 面 , 即启 动 程 序 和 提 出 意见 。对 于前者主要指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对于后 者即当发现审判活动违法时提出纠正意见 。而这两 种作用 , 都只具有程序的意义, 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后 法院怎么判决 ,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后法院是否接受 、 是否纠正及怎样纠正 , 都由法 院 自己依法独立 自主 地作出决定 , 检察机关无权要求法院必须怎么判 和
活 动 。人 民检察 院对 整个 刑事诉 的公 平 、 正义 。从 其 运转 的作 用 来看 , 死刑 复核 程序 在保 证死 刑案 件 审判质 量 , 防止 冤 枉无 辜 , 贯彻 “ 慎杀 、 杀 、 止 错 杀 ” 少 防 的死 刑政 策
检 察 院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按 照 宪 法 ” 和刑事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民检 察 院 是 我 国 的 司法 机 人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第三 , 刑 事强制 医疗 程序将 会成 为今后 检察 机关 履行法 律监 督 职能 的新 领 域 。如刑 诉法 第 2 8 9条赋 予 检察 机关 对强 制 医疗 的决定和 执行 监督 权 ; 人 民检 察规 则第 5 4 5条赋 予检察机 关 对公 安 机关 启动 强制 医疗 程序 法律 监 督权 。 三、 应对 措施
: I I { I } J 占善 ▲ 金 2 0 1 3・ 3 ( 下)
◆ 管理视 野
刑事 强制 医疗程序给检 察机关公诉部 门
带 来 的影 响及其应 对措施
王 贤 则
摘 要 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专 门增设 了强制 医疗 程序 , 对 其适 用范 围 、 决定主 体 、 启动程 序 、 审理 程序 、 救 济程序 、 解 除和 制 约机 制 等 问题 进行 了比较全 面 的规 定 。但 还有 一 些 法律规 定 不够 细致和 明确 ,使 得这 一全 新 的特 别程序 给检 察机 关公 诉 部 门带 来不 小的影 响 , 本 文在 分析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适 用 条件 的基础 上 , 针 对 指定 辩护 、 司法精神 鉴 定 、 法律监 督等 提 出几
从 国家立 法 和司 法解 释文 件层 面看 , 刑诉 法第 3 4条、 2 8 6 条 规 定指 定辩护 , 主 体 是公 安机 关 、 检 察 机关 、 人 民法 院 。 北京 市三 机关 出 台的强制 医疗 实施办 法 , 是 很好 的贯彻 落实 法律、 体现 人权 平 等原 则 、 保 障弱 势群 体合 法权 益 的体现 。该办 法 第四条 规定 , 办理 强制 医疗案 件 时, 涉案 精神病 人 、 被 申请 人或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1
刑事 诉讼 法修改 设立 了“ 依法 不负 刑事责 任 的精神病 人 的强 制 医疗程 序” ( 以下 简称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 ) 作 为 四种特 别程 序之 使 强制 医疗措 施纳 入 了法 治轨 道 , 对保 护 精神病 人 自身权益 、 社 会 其他 正 常公 民合 法权 利 、促进 社 会 安定有 序 都具 有重 要 意 义。 刑诉 法 第 2 8 9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强制 医疗 的 决定 和执行 实行 监督 。检 察机 关 , 尤 其是 公诉 部 门 , 在刑 事 强制 医疗 的移送 程序、 申请程 序 、 审 理程序 、 法律援 助 等程序 中, 理所应 当肩 负起 国家诉 讼 和法 律监 督职 能 。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判决、裁定(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侦查监督权适应新刑诉法探析

侦查监督权适应新刑诉法探析
( 三) 监 督职 能 的进 一步 强化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侦监部 门在审查批捕阶段严格审查证据 , 通过讯 问犯罪嫌疑人 、 审 查同步录音录像 、 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等方法 , 尽到“ 排除” 的职责和义务 , 确保案件质量。
( 四) 贯彻执 行 特别程 序
新刑诉法对于特定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做 出完善特定程序的规定 , 侦监部门在工作 中办理未成年人审查 逮 捕案 件 时 , 应 当讯 问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并 听取 其 辨 护律 师 的 意见 , 对 其个 人 情 况 进行 全 面 调查 。对 可 能
文章 编号 : 1 0 0 9— 5 3 8 1 ( 2 0 1 4 ) 0 1 — 0 1 2 3一 o 3
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宪法性权力 。将侦查监督权力赋予检察机关 , 旨在通过侦查监督职能的充 分发挥 , 有效抑制违法侦查行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L l j 2 0 0 0年 9月 ,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 门 正式更名为“ 侦查监督部门” , 担负着审查逮捕 、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 活动监督三大职责。随着新刑事诉讼 法的颁布实施 , 新法在证据制度 、 辩护制度 、 强制措施 、 侦查措施 、 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 也对检察机 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2 0 1 4年 第 1期 ( 总第 1 4 9期)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J o u mM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Gu i z h o u P r o v i n c i M Co mmi l f e e o f t h e C. P . C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价值取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同时全面强化了法律监督,通过权力监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和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权保障工作,是下一阶段检察工作的重点。

文章就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形势下如何开展人权保障工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①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性进步。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自宪法规定后,部门法首次有了人权规定,将尊重公民诉求、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着重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毒树之果”的法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刑诉法修改与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刑诉法修改与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刑诉法修改与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姜合明谭怡军王海燕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8期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调整,对刑事诉讼监督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就刑诉法的修改与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行初浅分析。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刑诉法此次涉及条文众多,修改条文逾百条,对于加强诉讼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辩方职能予以强化,权利保障更加细致一是新刑诉法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很多具体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三是充分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律师会见阅卷程序,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四是新刑诉法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有学者评价,尽管此次修改距离解决现实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但毕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事业仍应不断完善。

五是新刑诉法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强化了人权保障。

(二)对控方赋权和规范同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运用了大量的条款规定了法律监督的内容,使我国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从抽象步入具体,把诉讼中权力的配置、组合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使之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一是刑侦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三是适当延长传唤、拘传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办理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间,明确行政执法和办案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证人出庭设置强制出庭和隐蔽作证等保障,扩大查询、冻结财物范围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1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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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摘 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
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
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
督作用。为此,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
探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职权包括:职务
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公诉权,
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
裁定的执法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权等权
能。①检察权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
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
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
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
期内,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
年人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的义务,遵守相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就对
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
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
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
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是指对于贪
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
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
条之规定。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指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人,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及检察机
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针对特别程序这一编,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职能
等作用,就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执行特别程序进行分析,进一步把
刑事诉讼法灵活运用于检察工作之中,突显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
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职能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来审查,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即未满
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然后是审查犯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体。
接着审查主观方面,必有悔罪表现。最后审查客观方面,综合危害
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
中,必定对犯罪记录进行严格保密措施,尤其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办案需要,必须对封
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必须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为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还有除渎职犯罪之外
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在和解犯罪在内。检察机关对和解的
性质、内容进行审查,有效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中,需要审查涉案财产必须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
重大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
一年后不到案,或者其死亡的,检察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法律
监督权。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时,应特别注明其为特殊主
体,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判断其
有实施暴力行为,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
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
出强制医疗程序,并在启动、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过程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旨在为对犯罪的未成
年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而通
过犯罪人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
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
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既
能减轻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压力,又能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
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未成年人有过犯罪的记录,其接受过判刑后,在将来的升学、就
业、婚恋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对子女教育的培养、家庭的经济
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有
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将对其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使有过犯
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
解决方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宪法和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法行使的检察权,不仅是必须对和解的性质、
内容真实合法性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而且还对刑事方面
处置的法律监督。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没收程序的设置,是对
反腐败、反恐等重大案件工作高度支持,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恐
怖活动犯罪,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为国家和集体
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确保没收程序执行到位将会是关键所在。没
收非法所得的程序,涉案的犯罪所得不管处于何种状态、位于哪个
地方,处在何种时段,均存在被没收的可能性、风险性和潜在的不
确定性,这种不可预测性对罪犯们向境外转移财产必将产生一定的
威慑力和遏制作用。
检察机关不仅是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也是精神病强
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
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负有监督职责,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
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多项法律监督
职能。其不仅承载着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任务,还
担负着监督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
圣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宏观性和战略性高度,在科学发
展语境中审视检察权的运行机理。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进一步
完善,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使特别程序更具有科学性、系
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必要性。
[注释]
①吴建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j].法学评论,2009,(2):99.
②陈辐宽.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j].政治与法律,
2009,
(5):79.
[作者简介]梁琪、梁圆,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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