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未成年保护情况汇报

未成年保护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对未成年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汇报。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自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出台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未成年保护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
我单位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档案、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情况。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我单位加强了预防和处置工作。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有效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单位加强了网络安全教育,建立了网络监督制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情况。
我单位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加强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指导。
通过对未成年保护情况的汇报,我们对未成年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改进建议。
我们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谨此汇报,望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特开展本次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家长,访谈对象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调研结果1.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目前我国拥有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
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
部分地区和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方面存在滞后情况,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力度。
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情况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但不同地区在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上仍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滞后。
3.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调查发现,一些家庭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存在困难和缺乏支持。
同时,社会教育方面,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未成年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四、调研结论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加强立法和执行力度,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
3. 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支持,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
五、建议1.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度。
2. 建立一个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指导和管理机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
3. 加大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供更多的家庭教育辅导和培训活动。
4. 增加社会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六篇】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六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120—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结合民政部门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
为切实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业务由社会事务股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际工作的开展。
其次,我们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广泛发动宣传,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扭转,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落实。
二、结合民政实际(一)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
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
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作为保障的重点对象,若是学生家庭、单亲家庭、重病家庭、残疾家庭和三无对象的,对其进行分类施保,使其在原有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政策性补贴。
通过低保优待照顾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益。
广泛开展助学活动,通过福彩资助、扶残助学、春蕾计划等渠道,对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临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发放学习用品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基本教育的权利。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检察机关未成
年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下面就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首先,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预防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
律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正确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学校、家庭等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其次,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司法保护和教育改造。
对于已经涉嫌犯
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进行司法教育和改造工作。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最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合作和创新。
通过与教育、司法、社会
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未成年人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检察机关还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未成年人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
挑战。
未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少审调研报告

少审调研报告调研背景与目的近年来,少年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少年犯罪的原因和对策,我们开展了一次针对少年犯罪现象的调研。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探究少年犯罪的发生原因、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通过调研结果制定出更加有效的干预和教育措施,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法。
针对少年群体和其家长,我们设计了一份问卷,并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进行了广泛发放,共收回有效问卷394份。
在访谈方面,我们采访了5位涉及过少年犯罪案件的警察和社工,以了解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观察和剖析。
调研结果与发现1. 少年犯罪主要原因根据问卷结果,我们发现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环境:近60%的受访者认为不良的家庭环境是导致少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家庭成员的教育方式不当、冷漠或过度保护等。
- 社会影响:约45%的受访者认为社会环境和同伴影响是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问题的滋生、低俗的媒体内容和学校暴力等。
- 心理健康问题:约30%的受访者认为少年犯罪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包括压力过大、情绪不稳定等。
2. 少年犯罪影响因素除了犯罪原因外,我们也了解到了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 教育问题:近70%的受访者认为教育是减少少年犯罪的关键,包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开展犯罪预防教育等。
- 法律机制:约50%的受访者认为完善法律机制是防止少年犯罪的必要措施,包括建立更加严格的少年刑事法律和社会监督制度等。
- 社会支持:约40%的受访者认为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是预防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福利等。
3. 可能的预防措施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可能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育儿能力,强调家庭伦理和价值观的传承。
- 学校教育:增加犯罪预防教育的内容和力度,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 法律机制:建立完善的少年刑事法律,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4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监司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组成人员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打造专业化团队、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挂牌观护帮教基地,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统一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立体化帮教体系。
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批准逮捕侵犯未成年人案件97件111人;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56件9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100%。
二、存在问题
(一)法治宣传不到位。
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充实,形式略显单调,导致宣传效果不明显。
(二)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健全。
未检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有待加强,相关单位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
(三)未检工作缺乏创新意识。
我县未检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工作理念和机制方法有待创新和完善。
面对新要求、新问题和新情况,依赖传统经验解决问题。
三、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他们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也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政策和加强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通过问卷调查获得较大范围内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然后在少数样本中进行深入访谈,以获取他们更为详细和真实的感受。
三、调研结果1.教育保护方面:大多数受调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表示对义务教育制度比较满意,但也有部分学生指出存在部分学校的教学质量不高、教学内容过多等问题。
另外,家长普遍关注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问题,认为现有的辅导机构数量不足,而且价格较高。
2.安全保护方面: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受访者表示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方面经历了不少困扰。
此外,网络安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约有30%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过网络诈骗和网络欺凌的情况。
3.心理健康方面:超过半数的受访未成年人表示感到学习压力过大,很多人对未来的发展感到迷茫和无助。
同时,一些受访者也提到了在学校和社交圈中遭受歧视和排斥的问题,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4.法律保护方面: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途径也不熟悉。
部分受访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侵权和欺诈等问题,但对于是否进行维权和申诉存在困惑。
四、对策建议1.加强教育保护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度减少课外作业的数量,完善辅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2.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加强学校对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机制。
4.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开展普法教育,建设法律援助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
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工作总结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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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
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工作总结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20xx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上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时强调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门思想汇报且突出“最大限度”,还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需要。
(三)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着力于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宗旨和目标,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
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十分重大。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摸索、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阶段。
保障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个人简历查找和发展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是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
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不足从立法上来看,国家上位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造成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
同时,受工作比重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也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对于法律监督职能也容易陷入单纯以诉讼监督论的误区。
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启动较晚的一项业务,许多工作尚在探索当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会缺乏话语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的特殊规定不多,这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带来较大的挑战。
(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范围及内容界定不清,监督职能部门不明确。
从纵向来看,最高检在年12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的规定》中所明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涵盖了未成年人案的刑罚执行监督、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的内容,但并未明确上述工作由检察机关内部监所部门、控申部门还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来负责,涉及到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问题,容易权责不明、互相扯皮的情况。
同时,由于这些部门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实,而往往会因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护保护制度,难以发现有效线索,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
而从横向来看,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面临监护权、抚养费、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益的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诉讼案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较多的检察机关将单位内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部门,工作内容也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的侦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范文写作民行部门在办理此类案时更侧重于关注民事审判过程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则更注重对未成年人个体深吸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引入社会管护和心理疏导机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及效果。
同时,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仅依靠以往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收到损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损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
(三)监督权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强。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却没有规定被监督者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不接受监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证能够确保监督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条款。
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被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约束,显得柔性有余,权威不足。
如检察机关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出具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实现与否有赖于被监督者的认可程度。
四、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对策和建议(一)提高认识、厘清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涵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心得体会行使法律监督权。
这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普遍意义上,法律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个人的私人权利被人侵犯时,个人具有是否维护其权利的自由选择,如果其放弃权利救济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监督权不应强行干预私权的处分。
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学说中,强调以国家亲权理论保障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的权益,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会不具有完整的话语权、需要特殊保护的特点出发,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守法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整合内设机构法律监督职能,拓宽法律监督范围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各诉讼阶段均纳入到未成年检察专门办案机构的法律监督范围。
范文参考网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看,将未成年人刑事案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从监所科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机构范围内,更有利于围绕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的特性,在打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效进行法律监督。
二是将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为刑民行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
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诉案、控申部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内容统一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的职能范围中,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
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系和协作,落实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范文内容地图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同做好临时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明、难以确定或者不愿起诉的,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监督一是对有案不立、重罪轻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诉等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
对法院量刑偏轻、偏重的情况,要求法官予以说明,对于轻罪重判的案积极提起抗诉,对于重罪轻判的案应慎重考虑是否提起抗诉。
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特别应当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是否依法为当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忽略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要求;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信息全国联网系统是否会在异地造成违规查询犯罪记录等情况。
三是加强对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完善逮捕证据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谦抑宽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贯穿办案始终,严格落实被羁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羁押、监禁给未成年人带来“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
探索实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不捕案听证机制,通过加强刑事和解、引入多方听证等方式实现少捕慎捕与矛盾化解的双赢。
四是依法对对公安机关、法院交付被强制医疗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接收、诊断、治疗、评估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