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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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只是抽象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还需实务中研究与完善,本文试着对该制度相关问题作浅入的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概念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此可以认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由上可知,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仅仅是指通常意义上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社会调查,还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

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我们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
2 1 0 0年 6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
一 一
理 研 论究
以温 州 市苍 南县 为例
口林 俊
( k 市苍 南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温, 2 8 0 温, t 1 350 ) l ’ I
摘 要: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数量 日 益增多。 立足检察职能 , 结合本地 实际 ,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 开 了 未成年刑 事方 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 对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 对遏制 未成年人犯罪 高发势头具有 重要 意义。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刑事 检 察 配 备 了三名 工作 人 员; 08年 3月 l 20 8日, 未成年 人刑 事检 察科 也 建立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必 要性 在 湖北 的 的十堰 张湾 区检 察 院挂牌 成立 。 ( ) 一 未成 年犯 罪形 势严峻 的要 求 三 、 建本 地特 色的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 创 随着 我 国现代 经济 的 发展和信 息 教育 的提前 ,社 会形 势变 得 苍 南县 检察 院地处 福建 省和 浙江 省 的交界 处 , 来人 口多 , 外 集 越 为错 综复 杂 , 在刑 事 犯罪方 面 , 也呈现 新 的趋 势 , 即未成 年犯 罪 所 治安环 境 复杂 。 苍 南县 检察 院 而 在 整个刑 事犯 罪的 结构 中逐年增 大 , 引起 社会 的重 视 , 其 是立 中镇经 济 发达 , 在 县教 育先进 , 应 尤 承办 大量 案件 , 批 捕情 况来看 , 从 未成年 法 和司法 方面 的重视 。 以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批准逮 捕 的案件 为例 , 在 全省 也被 列为 A类 院 , 20 02年 1 2月 2 6日至 2 0 09年 6月 2 5日为止 ,共 受理 公 安机 关 人 犯罪 形势 严峻 ,作 为改 革先 锋的温 州 市检 察 院下 的苍南 县检 察 院一直 以来 也是 积极探 索 改革 发展 之路 , 在全 国 的前头 。在很 走 5 0 件 , 中未成 年犯罪 案件 J 5 4 68 其 共 3 案件 , 占整 个犯罪 量的 9 2 . %。 5 2 0 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 ,其 中未成 年案件 有 5 件 , 占 03 8件 0 早 以前 , 苍南 即重视 及探 讨对 未成 年人 的保 护 , 极配 合教 育部 门 积 近年 来 也积极 开展 慎捕 、 未成 年案 每案 必审制 63 %. 2 0 .7 , 0 4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件 , 中未 成年 案件 有 5 开 展法 制宣传 活动 , 8 其 9 件 , 71 %; 0 5 占 . 4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8 2 , 中未 成年案 件 有 度 ,但 目前相 关制 度还 无法 满足 和适 应解 决未 成年 人 犯罪 问题 的 1件 其 尤 有 6 件 , 7 8 20 4 占 . %; 0 6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8 3件 , 中未成 年案件 需 要 , 其在机 构 设置 上 , 必要 设立设 立和 运 行未成 年人刑 事检 8 5 其 苍 专 有 7 件 , 8 0 2 0 度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9 4 , 成年 案件 有 察 制度 。相对 应 的 , 南法 院很 早就 有少 年庭 , 门负 责审理 未成 6 占 . %; 0 7 9 3件 未 7 件 , 8 5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9 9件 , 中 未成年 案件 年 人案 件及 其他轻 微 的刑 事案 件 。因此 ,在检 察 院 内部也有 这个 8 占 . %; 0 8 3 5 其 有 15 , 1. 20 度 上半年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4 2 , 中 4 件 占 51 %;0 9 8 件 其 必 要建 立一 个相对 应 的起诉 部 门 。 针对 苍 南的特 殊情 况 , 者认 为 , 以设立未 成年 刑事检 察工 笔 可 未成 年案 件有 6 件 , 1 . %。 由上观 之 , 2 占 26 8 在每年 刑事 案件 逐增 的基础 上 , 未成年 案件 的 比重也在 逐年 上升 , 并且 其发 展趋势 比非 作特 殊 制度特 殊机 制 , 在操 作上 可 以如 下进行 : 通过 设立未 成年 人检 察室 ( 未检 科 )专 门负责 未成年 人刑 , 未 成年人 案件 的增 长速度 还要 快 。这五 年 的实践 经验 来看 ,一个 起诉 工作 , 时参 与开展 法律 知 识竞赛 、 制教 育等 形式 同 法 专 门针对 未成年 刑事 犯罪 的检察 制度 有必要 在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 事逮 捕 、 设立 。 的青 少年 维权 活动 ; 以及对 未成 年 人犯 罪现 象调研 及预 防工作 。 二、 必须提 前介 入 未成年 犯罪 案件 , 重 未成年 犯 人格特质 的 注 ( ) 策导 向及 司法 解释 的要 求 二 政 全 身 身 性 近 年 来 , 着我 国加入 相关 保护 人身 权利 的 国际条 约及 国内 随 收集 , 面收集 未成 年犯 的学 习经 历 、 体状 况 、 心特 征、 格特 立 法方 面 的变化 , 在人 权保 障和刑 事犯 罪 人身上 倾 向于 以” 防 为 预 点、 成长环 境等 方面 情况 的证据 , 掌握 未成 年犯 的人 格特 质 , 以着 主 、 罚为 辅” 同 时倡 导 了宽 严相济 的刑 事司 法政 策 , 关 司法解 重考 量其 人身 危险 性 。 惩 , 相 三 、 捕 少捕 , 慎 防止 未成 年人 ” 交叉污 染” 探 索暂缓 起 诉 , 分 ; 充 释 在未 成 年人刑 事方 面 的保护 也越来 越完 善 ,逐渐 形成 完整 的理 推 约 论体现 。 例如 2 0 — 11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未 成年 人刑 事案 行使 不诉权 , 行三项 劝诫 制度 : 见未成 年人 及其 监护人 并劝 诫 0 60 . l 件 具体 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门作 出针对 未 成年 人刑 事犯 教育 , 专 认识 危害 ; 不起 书后 , 制作 《 戒书》 以理 服人 , 劝 , 以情 感人 ; 跟 掌握其 思想动 态 , 帮助解 决学 习生活 问题 。 罪 的特 殊处 理方式 2 0 0 6年底最 高检 修订 了《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成 踪不起 诉后 的劝诫教育 , 人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此 外 ,随后 在 2 0 年 l 06 2月 2 9日全 国人 四 、 何运 行及 解 决未成 年 刑事检 察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如 大常务 委 员会修 订 了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未成 年保 护法 。未 成年 人作 《 民检察 院办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人 要求 , 民检 察 人 为特殊 群体 的保护 越 来越 引起社 会 的重视 ,在立 法和 司 法层 面展 院一般 应 当设立 专 门工作机 构 或者专 门工 作小 组办 理未成 年人 刑 开 了对 未成年 刑事 方面 的理论 探索和 思考 , 实践 上 , 应 的制度 事案件 , 具备 条件 的应 当指 定专 人 办理 。实践 中 , 在 相 不 已有不 少 已经 设立和 发展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制度 , 在不 断创 新工作模 式 , 并 采用 建 也 同样 在一 些地方 的法 院 、 察 院建立 起 来 。 检 立 ” 人 负责 , 专 分案 审查 , 流程 提速 ” 的办 案模式 。 合而 言 , 综 未成年 二、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起 源和 发 展 中国 的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始 于 1 8 9 6年 上海 市长 宁 区检 察 刑 事检 察制度 , 对于 专人 、 门工作 小组 而言 , 相 专 更具规 范化 、 制度 形 总体效 果 良好 。但 目前也 存在着 院起 诉科 内设立 的” 少年起 诉组 ”后 改为未 成年刑 事检 察科 )其 职 化 , 成 了科学 系统 的一 个制度 , ( , 些 问题 , 主要 是一 下几个 方面 包 括人 为 、 度等 的 问题 : 制 责 是专 门负 责审 查起诉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而 在这 一此之 前 ,上 海 市长 宁 区法 院 已于 l 8 9 4年 率先 建立 了中 国第一 个专 门审理 未 办案 人 员素质 的进 一 步加 强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工作 是更 成年 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 法庭 ( 当时只是” 少年刑事 案件合议 庭”1 8 具 探讨 和社 会意 义 的工作 ,对 象的特 殊性 对 办案人 员 也有着 更高 98 年 才开 始独 立建 制 ) 。司法 系统 在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治理 青少 年 犯 的要求 。办 案人 员尤其 应 当符 合专 业性 要求 ,同 时必 需具备 教育 罪放 方面 取得 引人 注 目的效 果 。但 是截 然不 同 的是 , 最 高人 民 学 、 在 心理 学 、 社会 学和犯 罪 学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 , 并有一 定 的实 际 法 院的关 注和 指导 下 , 长宁 区的 成功 经验很 被 广泛 推广 , 多省 、 很 工 作经 验 。 二 、流程 提速 造成 批捕 环节 的紧 迫 。 由于 不及 时有 效地 对犯 市、 自治 区的法 院纷 纷 响应 , 仅两 年 , 仅 少年法 庭 就发 展到 10多 0 个 。到 l9 年 底 ,全 国的 少年法 庭 已经达 到 2 0 90 4 0余个 。 。截止 罪 人进行 矫治 , 其犯 罪心 理和 行 为就有 可能 定型 , 尤其 尚未成 熟的 19 9 8年底 , 国共有 3 9 全 6 4个少 年法 庭 。 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虽 然 曾 未 成年 人 的负 作用 更 为 明显 。《 合 国少 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标准 规 联 经也 重视 并试 图引进 上海 市长 宁 区的做法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起 则 ( 在 北京 规则 ) 》第二 十条 明确 规定 : 每一 案件 从一 开始就 应 迅速 ” 诉 厅 内设 立 了” 少年 起诉 组”但 是后来 却又 取消 掉 了。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之我见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之我见

f 一1 我 国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察 制 度 不 足 之 处
1 . 立 法 欠 缺 目前, 我 国 关 于 未成 年 人 的立 法 只 有 《 未 成 年 人 保护法》 、 《 预 防 未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 此 外 就 是 一 些 司法 解 释 和 《 刑
事诉讼法》 、 《 刑法》 等基 本 法 中一 些 零 星规 定 瑚 比 国外 较成 熟 的
关键 词 : 未成 年人 刑 事检 察 制度 理 论 基 础 基 本原 则 创 立 与发 展 未 成 年人 犯 罪是 当 今 世界 各 国普 遍存 在 的 一 个 严 重 社 会 问 题. 我 国 的 未 成 年 人犯 罪 形 势 也 十 分 严 峻 如 何 有 力 地 教 育 与 感 化 涉 罪未 成 年 人 迷 途 知 返 、 重新 回 归 社 会 . 成 为 一 个 紧 迫 的 现 实 问题 由于 检 察 机 关 执法 领 域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全 过 程 , 因此 积极 探 索 中 国 特 色 的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 察 制 度 成 为有 效 遏 制 未成 年 犯 罪 、 构 建 和谐 丰 十 会 的关 键 。
双 向保 护 原 则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在 对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未 成 年 人 所 社 会 防卫 色 彩 . 不 具 有 保 护 处分 的性 质 4 . 未 区 分适 用 批 捕 条 件 逮捕 是 剥 夺 犯 罪 嫌 疑人 人 身 自 南的 进 行 的司 法 活 动 中 . 既要注重保护社会 秩序 .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社 会 公 众 的利 益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 法惩处 . 又 要 注 重 保 护 犯 种 最 严 厉 的 刑 事 强制 措 施 。我 国确 立 了 “ 少捕 、 慎捕” 的刑 事 政 罪未成 年人 , 并在 司法程序 、 司法行 为方式 、 刑罚 适用上 体现 国 策 .但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和成 年 人 的 逮 捕 条 件并 未具 体 区分 适 用 . 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突出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办案人员专业化;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有力地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探索有利于其未来发展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

新刑诉法更加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

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 , 刑事污 点即是指的 刑 事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刑法理论认为 , 刑事污 点作为一种 罪 行记录 , 是证明一个人具有犯罪 历史的有效 证据。它证明 某 人人格曾存在缺陷 , 因而理应在入 伍、 就 业、 升 学等方面受 到 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更多的限制 ; 在 有刑事污 点的人再次 犯 罪时 , 证 明该人 恶习难 改 , 主观上恶 性深 , 应受 到法律、 社会 的更严厉制裁。因此 , 刑 事污点 制度 有利 于改造 罪犯、 预防 犯罪、 区别对待、 保障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刑事污 点消灭 制度 , 指的 是对 未满 18 周岁 且 实施了违法犯罪行 为的未 成年 人 , 在 其被 人民 法院 判处 刑 罚并且执行完毕以后 , 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并经 过本人的有 效 申请 , 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裁定取消 其刑事污 点记录的裁 定 ( 或者不经法院裁 定 , 直接自 动取 消刑事 污点 记录 ) , 从此 该 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记录 归于消 灭 , 视为 未曾犯 罪 , 当然 其 人事档案记录和户籍档案里也没有相关 的犯罪资料 , 并且 在 入学、 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人 同等的权利。 德国有关未 成 年人的法律对此制度规定得十分详细具 体 , 并 且在其他很 多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 都有 相关 规定 , 虽然 我国# 预 防未 成 年人犯罪法∃ 第 48 条规定 : ! 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 判处非监 管 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刑罚执 行完毕的 未成年人 ,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 人享有同等 权利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我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第 44 条 也 作了同样内容的规 定。但是 目前 我国法 律对 此项制 度只 有 总体的呼吁性规定 , 并未从法律意义 上对其作 出明确的实 体 确认并从实践中取消其不利影响。 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 污点消灭制 度, 给失 足的未成 年人 自我反省和改过 自新的机会 , 不会 给他们带来因为有 刑事记 录而受到社会、 他人的歧视 , 从而对他们的 入学、 就业、 生活带 来不利影响 , 令其不 会再有因 犯罪而承受 的心理压 力。 这对 未成年人的道德、 心理、 行为等 方面进行自 我矫正 , 避免 他们 重蹈覆辙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他们会在 刑罚执行完毕 以后 , 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观、 价值观 , 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去。 这无论是对其本人还 是对社会都 是有益的 , 从而达到! 双赢∀ 的效果 , 而这 正是我们刑法和刑事 诉讼活动所追求的 目的所 在。当然 , 从另一方面来说 , 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灭制度 以后 , 未成年人在其后 又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 , 相应 的, 他 是不 构成累犯的。首先 从社会公 平来说 , 实 行未成年 人刑事 污点 消灭制度是对社 会上每一个未成年人 都适用的 , 而不 是因为 其以后没有犯罪 就取消其记录 , 而 当你犯罪则视为有 犯罪前 科。虽然这对打击 违法犯罪 具有不利的 一面 , 但 是从总 体来 说, 这一规定是利大于弊的 , 这正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所追求 的目的之一 : 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一种客观表现。 参考文献 :

检察理论论文

检察理论论文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研究多停留在审判阶段。

实践表明这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际上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有关规定。

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形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依据、现状、原则与内容及其完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其目的在于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在办案中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未成年人犯罪一、前言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人民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较大,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感知能力与成年人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他在逐渐社会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外来不良现象的侵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未成年这一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己被联合国一系列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严峻,这不仅给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也凸显了我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保护的不足。

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即如何在检察视野中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既要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要达到矫治失足未成年人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①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及在开展犯罪预防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包括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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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

”②新修订的刑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新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①刘佑生,和谐社会的检察权[M].中国检察官,2006 (1).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A].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此次修改吸纳了此前理论界的一些有益探讨,充分考虑了新形势下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肯定了在未成年刑事检察中的一些成熟的做法。

如,强制辩护制度和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将以往实践中所提倡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原先“可以”的内容,变更为“应当”的法律强制。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8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这就促使我国无论从现实需要上还是国际人权保障要求上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和实践探索。

(一)立法方面我国在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精神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基本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999年分别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追求的实质正义。

在检察机关,为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本思想以及结合自身检察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该法律文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做出了重要规划。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颁布了多种法律文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的特殊情况,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上述法律及法规的颁布,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方面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1986 年,又率先在公诉科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主要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同时在案件的审理方式、教育挽救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序幕。

截至2012年2月底,全国成立了298个专门的、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

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河北省检察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检察院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

此外,各地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

这些专门机构的成立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践行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7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稚嫩到趋向成熟,制定出一套与未成年人特殊性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与成年人案件相区别,最大限度的从程序角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不仅推动了检察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而且大大提升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实践探索2013年由最高院颁布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工作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在施行之初,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制度虽然确立,但具体地措施及配套建设还有待完善,以下,就对新刑诉法设立的部分新制度进行探讨和学习。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表现欲望及自我价值肯定欲望较强,在这个年纪,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出于盲目的模仿或偏激的冲动走上犯罪路线。

然而,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行为动机并不包含对社会的报复或对被害人具有针对性的恶意。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往往比较集中,反复较多,团伙作案的情况比较常见,甚至其犯罪手段往往比成年人犯罪更为凶残和暴力。

在这类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多大的仇恨,甚至素未谋面,其暴力行为或仅仅是由于恐慌、无畏甚至是为了彰显气概为获得同伴的赞扬而过度地实施暴力,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面对这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若简单地适用法律,且不说不能教育未成年人是非曲直,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叛逆心理的驱使下,恐怕就连法律的教育、引导和评价作用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①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专业化”要求,也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呼应,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

这也是立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后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

从条文以外,我们可以认识到,立法者之所以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提出专业化要求,是为了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获得有效的,相对全面的教育和引导。

在制度规则之外,这份心意和理念,需要实践工作者认真理解和把握。

(二)全面调查原则制度化的重点全面调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还要基于挽救、教育的目的,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全面调查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社会环境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以查明犯罪的原因,以及国家、社会、未成年人谁应当负更多的责任等问题②,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③。

①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②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第709页③王雪梅:少年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完善「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192页.全面调查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中都有体现,很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全面调查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必①经程序,少年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全面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才能宣告刑罚。

该项政策的确定在于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找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探究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以便‘对症下药’,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对全面调查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文中,我们只看到了对成长经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建议,对此行程的调查报告具体如何支持办案,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考量情况,怎样影响司法实践并不明确。

这些调查情况似乎仅以报告的形式提交法院,此后由法院对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和裁度。

笔者认为,立法者要求做出调查并不是只是为了形成一份报告,而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程序,使得办案人员主动或者被动地贴近未成年人,使办案人员能深入的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从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做案背后的原因有个整体的把握。

一份仅以简历介绍形式,而没有目的指向的报告,仅在制作之初便不能起到引导办案人员深入了解涉案人员的作用,更①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第76页.不用奢望这种报告在广泛的实践中对办案和教育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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