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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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思考

在我参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中,我深感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这里,我愿意分享我的一些思考和心得。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家庭问题、学业压力、社会环境等。

因此,办案机制应当从根源上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法律制裁。

我们应当更多地采取教育、心理疏导等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正轨。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教育、家庭、社会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社会福利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综合性的帮助。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犯罪者不仅仅是犯罪的主体,更是受害人。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健康和教育问题,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权衡未成年犯罪者和受害人的利益,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监管和帮教。

未成年犯罪者一旦接触到犯罪行为,往往会面临再犯的风险。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长期教育和社会监管。

通过加强对他们的跟踪和矫治,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诱惑,重新融入社会。

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中,我深感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需求。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普通犯罪者,而是应当在办案机制中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减少未成年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是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责任所在。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思考

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思考

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着 造 成 的危 害 以及 从 中应 汲 取 的 深 力打 造富有爱心 、责任心 、事业 刻 教 训 , 促 使 其 认 罪 服 法 、 悔
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第 1 9 条
刑 法 》第 1 0 0 条规 定的 “ 前 对 《 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队伍 。要 过 自 新 。 完 善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 提 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人 员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时 ,通 过 对 案 件 科报告制度 ”作 了修正和完善 , 8 周岁被判 处5 的 能 力 、素 质 ,通 过 检 察 业 务 培 事 实 和 社 会 调 查 情 况 的 综 合 分 规 定 犯 罪 时 不 满 1 训 、网 络 视 频 学 习 、业 务 骨 干 帮 析 ,制 作 量 刑 建议 书 ,随案 移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 的人 ,免除 刑 带等多种形式 ,积极推动办案人 送 法 院 ,并 提 出 合适 的刑 罚 种 前 科 报告 义 务 。与 此相衔 接 ,《 7 5 条 明确规 定 了 员对犯罪学 、检察业务 、教育心 类 和 具 体 挝 刑 幅 度 的 建 议 。 对 事诉 讼法 》第2 理 学 、社 会 学 等 方 面 知 识 的 学 具 有 帮 教 条 件 的 ,建 议 法 院 优 未成 年 人 犯罪 记 录 封 存 制 度 — — 8 周 岁 ,被 判 处 习 ,不断提高其做好未成年人检 先 考 虑 从 轻 、 减 轻 、 免 予 刑 事 犯 罪 的 时候 不 满 1 察工 作 的能 力 。
夫 建 谊 研 究 与 探 索
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思考
。 郝 利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行 “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方针 ,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2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2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2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给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

其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要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很多时候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犯错误。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明白违法犯罪的后果,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其次,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预防胜于治疗,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要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及早干预和预防,避免犯罪的发生。

再次,要推进诉讼程序的,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及时审判。

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需要特殊的关爱和关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采取更为灵活的审判方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判,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后果。

最后,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建设和队伍培养。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成效与检察机关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密切相关。

为了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我们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注重培养他们以身作则,以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需要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推进诉讼程序,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建设和队伍培养。

只有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是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

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各项政策方针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在整合了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也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1X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形成了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体系性机制。

201X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并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均纳入未检办的主要职责范围,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

一、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概念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但其基本内涵并未达成共识。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及社会运作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制约和惩戒的行为。

这种观点从宏观的角度理解检察监督,较为抽象和概括。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以侦查、追诉、抗诉为载体,纠正违法,维护司法公正的诉讼行为。

这种理解限制了检察监督职能的范围。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权利。

这种观点从权力的单一角度强调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达到一种既能够合法、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又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整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务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务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近年 来青少年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同时未成年犯罪多 表现为团伙作案、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手段凶残等特 点。

笔者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案件发生 的主要原因有:涉案未成年人自身不求上进;是非观 念淡薄;从众心理严重;不良文化影响;家庭监护和学 校监管缺失。

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监管,检察机关应当 主动作为,帮助引导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历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面发展,从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立开始,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工作走过了 30个年头,一路上 检察机关的未检工作积攒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从无 到有、从小到大,日趋专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符合司 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 工作规范。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 第一个“少年起诉组”、1992年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 未检科设立、2009年全国第一个省院未检处成立、2015年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检察 机关未检体系逐步完善。

办案模式从“捕诉交叉”向“捕诉防一体化”再向“捕诉监防整体化”的过程,形成 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少捕慎诉,寓 教于审”的特殊检察制度。

青海省对未成年检察工作十分重视。

2012年9 月,青海省检察院在公诉一处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此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后,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

目前全省各级 检察机关个别市、州检察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已建立 12个专门办案组,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 上,从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全过程负责未成年人案 件。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的理念,2017年成立未检办公室和未检办案组,建立青海省首个专门的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从 法律训诫、心理矫正、教育感化等多方面刚柔并济帮 助未成年人成长,打造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品牌。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最新)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最新)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最新)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内涵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性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和决定性阶段,刑事立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关系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两种主要功能的实现。

对刑事立案程序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权,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主要环节和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也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立案监督的内容进行细化,其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因此,理论上讲我国的立案监督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重点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进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以及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仅要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更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区别对待。

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要严格把握条件,充分考虑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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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务督察机制是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来弥补外部监督缺陷的一种有效方式。

强化检务督察,必将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加强、案件质量的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结合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务督察;检察权;监督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譹?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极大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将检察监督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果检察监督权被滥用,其后果性质更严重于一般权力的滥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实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先必须保证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大力推进检务督察制度,才能做到“切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譺?訛。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概念与实质内容“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

”?譻?訛魏德士此话说明了概念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确定检务督察的概念是进一步探讨检务督察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使这一制度体系化的核心和根本。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务督察的界定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检务督察”中的“检”,顾名思义即是指检察,“务”,依照《辞海》释义为事务、工作之意,“督察”则是指监督、察看。

?譼?訛在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对检务督察的概念界定为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譽?訛检务督察的实质内容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以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核心,以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为监督内容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干警办案活动的监督。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进行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要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检察权具有双重性,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特殊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体现了国家在刑事诉讼层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行使检察权更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权限检务督察工作一方面具有服务保障性,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部门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检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尊重业务工作的主体地位。

在不干扰和妨碍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前提下,围绕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等开展督查。

另一方面检务督察部门的权力仅是程序性权力,不具有裁判性。

检务督察部门在帮助业务部门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时,责令纠正、督促落实等权力实质上都是程序性建议权,不涉及对被督察对象实体权利的最终限制或处分,如果需要对其实体权利进行限制或处分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研究和决定。

(二)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1.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权需要监督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的杰弗逊指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譾?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就要从程序和制度上对公权力运行的诸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在执法实践中,检察权中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权和决定不起诉权具有裁判性,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掌握着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和裁量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会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导致公权力被滥用,造成执法不公。

2.提高案件质量的需要案件质量则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更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专门规定了11条23款优先适用的条款,对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机制创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办案中容易出现“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倾向,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审查活动,让案件质量有时会大打折扣。

3.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这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得到落实,出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或者消极不作为,检察权等同于被滥用,将直接侵害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检察干警队伍建设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这表示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进一步保障,“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为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法定要求,这要求办案人员除熟悉法律专业外,还需要掌握与工作相当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强烈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但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检察干警在知识层面上有所欠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专业化要求。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务督察工作和所有新制度、新机制一样,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也不例外。

(一)思想上不重视,对检务督察的意义认识不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实践中,对刑事活动中该立案不立案、该不捕而批捕、该起诉不起诉等活动进行的内部监督,往往缺乏责任感。

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搞检务督察没有必要,检务督察束缚了手脚,影响了办案积极性,如果事事讲内部监督,就会无法高效办案。

在工作中对检察队伍建设的现状不能正视,放松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权力滥用和腐败可能性增大。

(二)检务督察与检察工作被割裂,没有融为一体未成人刑事检察活动“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譿?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司法决定的做出必须符合亲历性的要求,但目前所采用的办案人员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办案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割裂了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目的相偏离。

检务督察正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检务督察机制更多地还停留在对干警遵章守纪的督察上,没有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

(三)检务督察程序不规范目前,检务督察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完备,只在每个季度末填写《检察干警勤政、廉洁情况监督档案》,属于典型的事后督察,事前督察和事中督察程序不到位。

督察之前没有根据督察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计划,每月初检务督察部门没有将当月的督察事项、需要干警掌握的知识和内容发送到每位干警邮箱,没有给大家规定学习和自查自纠时间,事中也没有对检务督察进行记录和通报,事后的检务督察建议书、检务督察决定书等文书的定性、使用及效力都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和依据。

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察内容没有转化为督察表格,没有根据督察的结果形成综合性检务督察报告并发送全院各部门,督察整改程序基本上空白,需要整改的部门没有强制性要求出具整改措施。

(四)检务督察执行力度欠缺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其权限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对检察机关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不能全方位的展开督察职能,重点仍然在对干警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上,没有深入办案部p(一)注重与检务督察部门配合,强化自我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检察业务部门之一,也是检务督察的客体。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集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监、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多种职能,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可以减少外界提出的“监督者由谁监督”的质疑,营造良好的检察工作环境。

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部门需要与检务督察部门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合力,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检察工作机制,让内部监督制约具有实践的可行性。

(二)明确目标,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检务督察机制应当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目标,以案件质量要求引导办案人员的行为,尽量减少直接干预办案人员对案件判断,不应增加案件流程的复杂程度。

同时增加检务督察的刚性,融入到具体办案流程中,做到案件进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里,发现问题就查究到哪里。

采取由管案到管人的基本思路,以执法办案为直接监督对象,以严格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作为监督的首要环节和核心目标。

“监督的目的是要保障被监督的权力全面地正当地运行,而不是削弱或取代被监督者的权力”。

?讀?訛(三)强化检务督察的制度保障机制在检务督察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加大对检察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环节的监督。

无论是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可以在检务督察制度中运用信息技术,通过运行网络专业管理软件,对网络体现的案件细节进行实时和隐蔽的监控,针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实施集中的督察,加强对侦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撤案和不捕、不诉、改变定性及删减犯罪事实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牢牢盯住执法活动中的薄弱部位,减少检察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四)加大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力度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对检察队伍的监督和管理上,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在检务督察活动中,培养全体检察干警对督(下转第81页)(上接第71页)察活动的参与意识,把每一位检察干警逐步纳入到检务督察活动中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廉洁办案。

在工作中进行考评和对干警进行奖励时,听取检务督察办公室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对外部监督缺陷进行弥补,建成高效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得到加强,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

注释?譹?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版P154?譺?訛十八大报告P22?譻?訛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94?譼?訛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成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P265?譽?訛见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譾?訛李满圈,中国宪法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索,人民检察,2007(13)P24?譿?訛见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讀?訛谢鹏程,《监督权的控制和运用》,《检察论丛》第8 卷P204文宏,安徽池州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陆勇,安徽合肥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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