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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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问题日益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社会成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在此,我列举以下十个未成年人检察建议,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全面发展。

一、加强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任务。

应该将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纳入学校课程,通过专门的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救助,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欺凌和网络犯罪。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的重要一环。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教育他们正确理解性知识,提高性健康意识,防范性侵犯和性传播疾病。

六、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应该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机会,培养他们的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艺术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综合发展和审美能力培养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提供多样化的艺术培训和机会,激发他们的艺术潜能和创造力。

八、加强未成年人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培养他们的体育兴趣和习惯,增强身体素质和抵抗力。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检察建议书模板

检察建议书模板

检察建议书模板尊敬的XXX检察长:首先,我对您和您所领导的检察院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的一员,我心存崇高使命感,真诚期望能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为此,我特向您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一、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我们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工作。

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渐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建议检察院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专业化培训。

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刑事侦查、犯罪预防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素质和水平。

2.建立健全巡回法庭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时常伴随家庭环境恶劣、监护人疏于监管等因素,因此,建立巡回法庭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监督与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矫正制度。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时,应重视对其进行教育矫正,注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环境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维护环境的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我建议检察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作:1.加强环境监督。

加大对污染企业的追责力度,依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2.加强生态刑事司法保护。

针对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建议检察院加大惩治力度,加强生态刑法的研究与执行,确保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共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廉洁政府的根本保障。

为此,我特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反腐力度。

持续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2.优化预防机制。

完善和加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管制度,提高预防腐败的效果。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引言在当今社会,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然而,他们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一、未成年犯罪的问题1. 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未成年犯罪往往与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密切相关。

许多未成年犯罪分子来自贫困家庭或单亲家庭,他们缺乏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家庭支持,容易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

2. 偏差行为和心理问题一些未成年人可能出现行为问题或心理问题,导致他们产生偏差行为和犯罪倾向。

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心理健康的支持,使得他们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沼。

3. 社会影响和网络诱惑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交媒体和网络的影响,容易受到诱惑和误导。

虚拟世界中的不良信息和不健康的人际关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和行为。

二、打击未成年犯罪的建议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提供稳定的家庭支持,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至关重要。

家长应加强教育意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关系建立,并为他们提供积极的榜样。

2. 强化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加强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内容。

引入更多的课程,如法律、道德和公民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

3. 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预防犯罪至关重要。

政府和社会机构应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和心理抵抗力。

4. 加强社会支持和扶贫工作改善社会环境和减少贫困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以帮助他们改变命运。

5. 加强法律教育和执法力度法律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直是重要的议题之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各国都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以此为基础推动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发展。

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工作理念预防和教育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完善,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其纳入到具体的法律体系中。

2. 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检察问责制度和方法,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3.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包括在学校、社区、家庭等场所,向未成年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

4. 督促和指导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教育。

这包括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教育指导机构,提供帮助和咨询。

三、综合性的工作手段和方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1. 检察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普及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知识,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2. 侦查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

3. 司法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审判工作,提出合理的检察建议。

4. 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贫困和弱势的未成年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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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贯彻轻刑化理念创新工作模式挽救失足青少年[摘要]本文试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现状;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明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

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我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未成年人案件10件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件9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提起公诉7件9人,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强奸等。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暴力性犯罪突出。

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

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2、涉嫌罪名集中。

从我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居多,这是由未成年人经济和生活上的非独立性所决定的,即主观上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和需要,客观上又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

因此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3、团伙犯罪不容忽视。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在数量上和所占整个犯罪比重上迅速增加。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中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恶势力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1、生理、心里不成熟,是非意识淡薄。

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盲目的模仿或偏激的冲动很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在近几年侦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家庭原因造成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4.3%。

这些人员中有的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不合;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走向犯罪道路。

3、社会不利因素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一些西方不健康的东西也在社会上蔓延。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思想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对各种社会现象全盘接收,再加上自律能力较差,很容易产生盲目崇拜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4、学校教育存在偏差,法制意识相对弱化。

近年来,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及格率等硬性指标,从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不学法、不懂法。

特别是一些学校对后进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自尊心受挫,丧失了自信,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三、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经验做法我院始终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将挽救失足青少年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依法办案、重点打击,做到结合检察职能抓维权、延伸帮教抓预防,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我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指定专人,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我院侦监、公诉部门分别指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承担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感化挽救、预防犯罪等职责。

(二)对症下药,创立特别刑事检察工作程序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我院以刑诉法为依据,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创立了特别程序。

一是感化程序。

为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的紧张、焦虑情绪,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在不影响案件侦查与羁押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争取监管机关的配合,适时安排家长与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人“亲情会见”,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茫然失落与恐惧,化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审查的情绪。

二是调查程序。

为全面了解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与家庭背景,以便准确判断其可塑性程度,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在诉讼过程中增设了由案件承办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其成长经历、家庭监护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程序。

在提起公诉时将调查情况提交审判机关,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此举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理念贯彻办案始终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相比有明显不同,对于未成年犯采用更轻缓的刑罚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走出犯罪阴影,重新返回社会。

因此,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贯彻轻刑化的理念,落实慎捕慎诉的原则。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如我院办理的吴某盗窃一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人员通过多次走访,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吴某平日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考虑到吴某如果因为这次盗窃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特殊经历,可能会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成为阻碍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

我院最终决定对吴某适用不捕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一)保护措施不到位。

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特殊保护的规定很少,2006年底,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犯的保护措施规定有:专门办理,保护名誉、尊重人格、保护隐私,使用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用语,告知、说明办案进展,讯问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一般不使用戒具,保障辩护权,审查起诉期间安排亲情通话、近亲属会见,全面审查,慎捕慎诉等。

应当说,《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规定无论是在整体、细节,还是在实际履行的效果上均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条文的权利宣誓性意味更胜于它的实际保护效果。

(二)教育矫治不深入。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职责要求有:与有关机关协同教育挽救,法制教育贯穿始终,全面审查,教育感化衔接,审查起诉阶段利用亲情教育感化等。

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关怀,但从未成年人犯再犯率逐年攀高的趋势看,这种教育矫治失之表面、缺乏连贯性的缺陷便暴露无遗。

在实践中,大量的建议撤案、相对不诉以及适用缓刑后的未成年人犯的后续帮教措施事实上无人负责,尤其是流窜作案的未成年人犯,基本上没有后续帮教可言。

五、检察机关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还存在独立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成立机构往往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首要任务便是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

1.应在全国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统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最高检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厅,省、市院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处,基层院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

2.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这一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机构,是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该机构和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是一种平行关系,而不是依附于侦查监督部门或其它任何一个部门。

(二)培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专业人员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人。

没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是不可能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

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人为本,着重培育一大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严格任职资格。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和其它检察工作相比,有着更高的职业要求,因而,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人员也有着更高的资格要求。

一是要求具有较强的检察业务能力。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从事批捕、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既包括批捕工作,又包括起诉工作,因而,对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必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是要善于做思想工作。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及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专门人员必须要有爱心、有耐心,擅长和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沟通。

三是要有较强的调研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是一项较新的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制度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这就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能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以此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学习培训。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职业要求较高,因而必须对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培训,以利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是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政策、法律的学习和培训。

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较多,较难掌握,只有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才能更好地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

二是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不仅涉及刑法、刑诉法等领域,而且涉及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

要不断对专门人员加强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理论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打造成为能办案、会预防的综合性人才。

三是应加强工作技巧的学习培训。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必须加强对工作技巧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强化心理矫正,凸显防范效果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等。

其中,心理因素显得尤为重要。

要使未成年犯罪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不受歪曲形态的影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就必须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否则,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保证其不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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