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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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问题日益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社会成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并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在此,我列举以下十个未成年人检察建议,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全面发展。

一、加强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任务。

应该将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纳入学校课程,通过专门的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救助,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欺凌和网络犯罪。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的重要一环。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教育他们正确理解性知识,提高性健康意识,防范性侵犯和性传播疾病。

六、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应该推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机会,培养他们的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艺术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综合发展和审美能力培养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艺术教育,提供多样化的艺术培训和机会,激发他们的艺术潜能和创造力。

八、加强未成年人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培养他们的体育兴趣和习惯,增强身体素质和抵抗力。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这也使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项特殊的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需要重视。

其一,未成年人案件增加,应加强依法惩处。

据报道,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达到了22.5万余件,较上年增长6.3%。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处。

其二,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应强化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和审判等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确保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二次伤害。

最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目标是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指导和帮助,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深入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和访谈。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1.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通过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案件比例较高。

2.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设立少年法院和少年检察院等。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速度慢,程序复杂,需要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3. 部分地区的少年检察院设施设备陈旧,工作条件不太理想,需要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受害人和施暴者均为未成年人,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帮助,同时对施暴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矫正。

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改进措施1. 加大犯罪预防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简化办案程序: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3. 改善工作条件:加大对少年检察院的投入,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工作条件,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4. 建立完善的帮教和矫正机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除了进行法律追究外,还应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和矫正,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5. 加强合作机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机构等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五、结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大力度,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直是重要的议题之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各国都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以此为基础推动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发展。

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工作理念预防和教育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完善,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其纳入到具体的法律体系中。

2. 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检察问责制度和方法,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3.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包括在学校、社区、家庭等场所,向未成年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

4. 督促和指导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教育。

这包括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教育指导机构,提供帮助和咨询。

三、综合性的工作手段和方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1. 检察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普及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知识,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2. 侦查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

3. 司法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审判工作,提出合理的检察建议。

4. 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贫困和弱势的未成年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机会。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我们全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汇报。

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时,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特征和教育背景,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为了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原则,我们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的程序保障工作,保证审查的公正合法。

二、实施涵盖未成年人犯罪分类预防机制我们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作为长期工程,并不断探索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我们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分类预防机制的理念、措施和方法,对依法清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三、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我们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者,必须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在这一方面,我们增强了监护人和教育者的法制意识,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向他们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维护。

四、切实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那些违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我们将以法律为依据对其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在打击力度方面,我们实现了“打击狠、遏制严”的原则,对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予以起诉,确保公正司法。

总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全省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致力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更好的追求社会公正和法治平等,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构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例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我们可以以某起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人遭受父母虐待、教育不力等不良环境影响,导致其多次违法。

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惩处,但我们发现,他的不良环境对其违法行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引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起来的专门的检察机关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为读者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开端与初步尝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期。

在那个时候,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法律机关主要采取的是与成年人相同的司法方式。

然而,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此,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开始在法律和司法制度上进行尝试。

例如,英国于1908年颁布了《未成年人法庭法》,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在司法中的特殊问题,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专门机关的成立20世纪中期,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

以美国为例,该国于1944年成立了首个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Juvenile Justice Agency),负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这一机构的成立,使得未成年人的司法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

类似的举措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逐渐推广和应用。

各国纷纷建立了类似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对于该机关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这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除了建立专门机关外,各国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需要。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些国家逐渐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些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执行等方面,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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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一、未成年人检察的职责和使命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不仅在未成年人,更主要的是各种不良因素、社会管理机制缺陷和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国内外发展历程均表明,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转型时期,受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而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不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还有利于解决未成年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通过少年犯罪的治理来重建适应转型社会的新的社会控制机制,通过对少年的规训来强化对游离出传统社会控制机制人群的控制,是许多国家在现代化加速期社会治理的一个共同特点,也是许多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成功经验。

党中央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万千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未来。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任务相当繁重。

检察机关在中国少年司法改革与司法政策的贯彻中应当而且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但更重要的是根植于中国特色司法体制中。

与国外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体制,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国外少年司法中的先议权在我国为检察机关所有,而且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够介入到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诉讼全过程。

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能够促进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早和全程的保护、帮教,还能够有力推动公、检、法、司机关统一认识、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从而推动整个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从源头抓起,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努力。

同时,司法是最后的手段,少年司法的一些特殊程序、特殊制度的落实也需要社会的支持。

“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因为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

”检察机关依法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为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空间,推动社会资源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合理配置,争取各方支持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推动,在当地建立了由各个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社会高度评价。

二、未成年人检察的机遇和挑战30年来,在一代一代未检人的接力下,未成年人检察硕果累累,教育挽救感化了一大批罪错未成年人,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的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专业化队伍也实现了从无到有到逐步壮大,并有力推动了国家未成年人法治建设。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挑战,其中既有机遇,又有困难,必须认清形势,勇于面对,积极破解。

一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也奔走呼吁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这既是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寄予的厚望。

二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新变化,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中,有很多处于留守或者流动状态,这个群体中涉嫌犯罪、违法的比例相对较高,受到不法侵害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对处于留守或者流动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要使他们回归社会或者恢复正常生活,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未来成长规划和指导等是必不可少、非常迫切的。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邪教犯罪,也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

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

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

南京虐童、北京摔婴、海南校长“开房门”等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

这些都要求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工作能力。

三是特殊司法理念与执法现实矛盾突出,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执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

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非常不平衡。

如,有的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

反映在执法中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在不少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就案办案问题突出,社会调查少、听取律师意见少、指定辩护走形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低、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方向未成年人检察的长远目标应当是形成健全的独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确立健全,其核心问题是要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有自成体系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要跳出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等部门法来宏观考虑少年司法改革,不能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也不能就刑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的未来走向应当是综合保护和全面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

因此,应当拓宽视野,着眼于未来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立足当下,就要在3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积累上,一步一个脚印地继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并以此逐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健全完善。

一要切实提高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性的认识。

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

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

为此要真正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方针、原则、政策贯穿办案始终,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作为办案的主要任务,摒弃就案办案、不加区分的办案方式。

尤其要更加注重特殊保护理念,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严格落实特别程序要求;更加注重平等保护理念,特殊政策适用和特殊司法保护不受民族、宗教、籍贯、身份等情况影响;更加注重双向保护理念,既要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二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

设置独立的少年司法专门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没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就没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专门办理。

检察机构改革不能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要在加强扁平化管理的同时加强专业化建设,确保不削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省级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

要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相关工作,并保证专职,以强化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并非单纯的普通民事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并非一般的“民告官”,同样要体现国家亲权理念,遵循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在办理好传统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基础上,本着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突出专业的原则,根据“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与检察工作特性,整合检察资源,结合检察业务特点进行分类”的检察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更有效、更广泛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作出不懈的努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规范化建设。

要推动办案程序和标准规范化。

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未成年人办案程序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

如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程序规制,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方式,开展犯罪预防等,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缺乏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要加强司法衔接规范化,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制度上达成共识,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

要加强社会化支持体系规范化,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积极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和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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