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与中国相关的案例

入世十年:中国向世贸主动起诉案件8起、被诉13起
2011年08月04日 15:20 来源:新华网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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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主动向世贸组织起诉8起案件,被诉13起案件。有防有攻,标志着中国掌握、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提高,相关专业法律人才队伍正在形成。

4日在此间举行的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研讨会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在回顾商务法律近十年发展进程时介绍了中国经世贸组织开展的8起主动起诉案件和13起被诉案件。

在8起主动起诉案件中,3起已结案,包括诉美钢铁保障措施案、诉美铜版纸双反案、诉美727条款案;5起仍在法律程序中的案件分别是:诉美双反措施案、诉美轮胎特保案、诉欧紧固件反倾销案、诉欧皮鞋反倾销案、诉美反倾销归零案。

李成钢举例说,半个多月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报告最终裁定中国在与欧盟关于紧固件的贸易争端中胜诉,裁决报告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违反世贸规则。此案将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也将增强世贸成员对世贸规则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

在中国13起被诉案件中,7起已结案,包括美诉集成电路增值税案、美欧加诉汽车零部件案、美墨诉税收补贴案、美诉知识产权案、美欧加诉金融信息案、美墨危诉出口补贴案、美诉风能设备进口替代补贴案。

目前,中国有6起被诉案件尚在法律程序中,包括美诉出版物案、美欧墨诉出口限制案、欧诉紧固件案、美诉电子支付案、美诉取向电工钢双反案、欧诉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案。

据李成钢介绍,为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日趋增多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商务部专门设立了两个处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应对处理,并向世贸组织推荐了17名专家组成员,积极反映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诉求。

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城市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共修改、废止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前,中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已经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要求基本一致。

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研讨会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世界贸易组织上海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会议的主题是经济全球化与中国转型发展。


十年回眸WTO:中国经历了太多的第一次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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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万静

2010年6月的第一周,被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戏称为“中国案件周”。

这一周,3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WTO总部交替“登场”:周二和周三,中国诉美国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案第一次开庭;周三和周四,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第二次开庭;周五,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第一次磋商。

中国代表团二十余人穿梭于各个会议室之间,忙得不亦乐乎。难怪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活跃的成员之一,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在WTO新提起的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中国。2010年为42%左右。

然而,此时距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只有短短8年半时间!

十年间,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1起案件,涉及22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3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4项争端(详见列表)。

设立WTO法律处

未雨绸缪。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2000年,中国政府就开始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备工作。2000年6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就组织国内主要经济部委和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律师23人,远赴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参加为期两周的“WTO研讨班”。

随后的几年内,类似的研讨和培训就没有中断过。

为了更为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条法司还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美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立法及实践法律研究报告”、“美国WTO反倾销案件研究报告”、“WTO争端解决磋商程序研究”和“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研究”报告等相继出笼。

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需要机构的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刚刚被批准加入WTO,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

杨国华当时任这个处的处长。他回忆说,这个处是由“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变而来的。1999年年底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签订后,中央各主要部委纷纷成立法规清理办公室。外经贸部负责加入WTO的谈判工作,因此该部的法规清理办公室是专职机构,不仅负责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而且经常需要向其他部委提供咨询。清理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国内的政策法规,而且需要熟悉WTO的规则。这项工作专业性的要求,迫使办公室工作人员边干边学,较早地对WTO各项协定和部分案例进行了研究。这也为更为专业的WTO争端解决工作打下了初步基础。

中国加入WTO,该临时办公室转为正式的WTO法律处,与专门成立的WTO司一起,共同承担中国在WTO中的相关事务。

太多

的第一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
进口 钢材 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个案件。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

杨国华介绍,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的了解,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此后,中国在WTO有了第一起被诉案件。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在其磋商请求中,称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美双方经过4轮磋商达成谅解,宣布此案通过磋商解决。

经过5年的筹备和练兵,中国迎来了WTO案件高峰期:在中国起诉的8个案件中,7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同时,在中国被诉的14个案件中,12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

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经历了更多的“第一次”: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出师大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美国就实质性修改了有关立法;中国也第一次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的裁决,调整了有关做法;第一次根据“知识产权案”的裁决,修改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经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同时,对于很多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我们也耳熟能详。”杨国华说。

向WTO推荐专家

为便利审理案件的需要,WTO规定,每个WTO成员都可以向WTO推荐专家,经批准后,列入专家“指示性名单”,供具体案件发生时选用。在2004年2月17日召开的DSB例会上,通过了中国提名的3位专家。这3位专家是:商务部条法司前任司长张玉卿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

中国专家列入WTO专家名单,对我国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WTO事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应当由资深的政

府和非政府个人组成。此次我国有3位专家成功列入WTO专家名单,意味着我国的专家在WTO专业
领域已经得到了WTO的认可,这是我国参与WTO事务走向更深层次的表现。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介绍,商务部已经向世贸组织推荐了17名专家组成员,积极反映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诉求。

在这些专家组成员中,张玉卿教授已经有了“审判”实践,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担任专家组成员。张玉卿的表现得到了当时的专家组主席Christian Haberli的称赞,他用“brilliant”(杰出的、出色的)来形容张玉卿的工作。

不仅在专家组名单中有了中国人的身影,在WTO案件的终审机构――上诉机构7名专家中,来自中国的张月姣教授已经位列其中。她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担任为期4年的WTO“大法官”,这是中国内地人士第一次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名词解释】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常驻机构设在日内瓦,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法院”。WTO成员之间无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的争端,可以提交WTO解决。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和平地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贸易战等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很大破坏作用的行为。欧美等贸易大国均频繁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与了有关案件的审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但在双边谈判阶段,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各国经验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条款的解释,可以及时掌握WTO规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内相关政策的调整;通过争端各方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为我国制定有关经贸政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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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措施世贸案(DS413)序曲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有关电子支付服务措施向中国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经双方磋商,未能解决争端。
美国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2011年2月11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3月25日组成专家小组。
在专家小组程序进行过程中,中国于7月5日对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请求与《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6.2条的规定不符。
9月7日专家小组初步裁定美国的请求不违反世贸组织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美国无须进一步解释申诉内容,专家小组因此将继续根据程序审理该案。该初步裁决

已于9月30日散发各成员,并将纳入此后的专家组报告。
虽然中国对美国的质疑未能获得专家小组的支持,但这次
质疑的核心问题和专家小组的解释可以加深我们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某些条款的理解,并对中国今后申诉别国的服务贸易措施提供了指导。以下对该裁决做些初步解读。

成员国服务开放承诺表与被诉服务贸易措施的关联关系
中国对美国的质疑围绕两点:美国未对申诉中所说的“电子支付服务”与申诉中列举的中国承诺表中有关银行服务的(d)、(k)、和(l)细分服务部门作出关联,美国在申诉中未明确中国违反了什么服务贸易模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中国认为正是由于美国的申诉存在这两点瑕疵而内容不确定,违反了《争端解决谅解书》第6.2条,中国只能主观猜测美国申诉的具体内容。
对于第一点质疑,中国引用2005年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美国跨境赌博服务措施案中对服务的解释,认为各种服务行业和细分的服务部门是相互排它的,申诉指向的服务必须归入被诉国承诺表中的一个服务行业或细分的服务部门,美国申诉指向的服务是“电子支付服务”,虽然列举了中国承诺表中有关银行服务的(d)、(k)、和(l)项细分服务部门,但未在两者之间明确关联关系,也就未能说明中国在所谓的“电子支付服务”方面的措施为何违反中国在(d)、(k)、和(l)项细分服务部门下的承诺。
在对中国第一点质疑的分析中,专家小组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解释否定了中国的观点。在法律解释中,专家小组引用了上诉机构在欧盟的鸡肉案和欧盟的电脑设备案中的解释,认为申诉方在申诉中不需要对涉案产品进行详实的描述,因此不必质疑美国使用“电子支付服务”这一表述。在事实解释中,专家小组认为美国在申诉中列举了中国承诺表中的三个细分服务部门,这就是在申诉指向的服务和中国承诺表中的服务行业之间建立了关联,申诉中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诉措施如何违反相应世贸组织规则。
对于第二点质疑,中国认为银行服务的(d)、(k)、和(l)细分服务部门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与服务贸易模式有关,而美国未说明申诉是与银行服务的(d)、(k)、和(l)细分服务部门下的哪种服务贸易模式有关,中国还引用了以往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些世贸组织案例来说明申诉中需要明确是何种服务贸易模式下的承诺。
对于中国的第二点质疑,专家小组在对事实的解释中认为,美国的申诉并不限定具体的服务贸易模式,可以合

理认为美国的申诉是对任何相关服务贸易模式,只要中国承诺表中相关服务部门下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那么涉及的任何服务贸易模式都与申诉有关
。专家小组认为在申诉中美国无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被诉措施如何违反中国在相关服务贸易模式下的承诺。

对服务贸易措施申诉的可行方式
本案涉及服务贸易措施,从本案争议焦点我们可以设想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申诉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说明被诉措施、涉案服务、违反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说明被诉措施、涉案服务、被诉国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违反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说明被诉措施、涉案服务、被诉国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违反的被诉国承诺表中的义务。从本案的结果我们可以确定这几种申诉方式的利弊或可行性,可以说这为中国今后提起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申诉准备了经验。
对于第一种申诉方式,我们从本案中可以看到服务不同于货物,GATT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成员国有权在承诺表中作出有限制条件的承诺或者是不承诺,也就是说在被诉措施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之间需要有被诉国的承诺表来连接,即涉案服务必须落入承诺表中的某个服务部门,才能依此确定被诉国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这可以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XX条有关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看出。此时我们注意到申诉中列举被诉国承诺表中的具体服务部门具有重要性,而第一种申诉方式由于缺乏承诺表作为关联而不具有可行性。也正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与GATT的这些不同,我们认为本案中专家小组在反驳中国的第一点质疑中引用上诉机构的解释认为申诉不需要详实描述涉案产品有所偏颇,因为按照这种解释美国在申诉中可以不列举中国承诺表中有关银行服务的(d)、(k)、和(l)服务部门,而本案中专家小组却恰恰是因为美国在申诉中列举了这些具体服务部门而否定了中国的质疑。
美国在本案中采用的是第二种申诉方式,美国列举了中国有关电子支付服务的各项有关措施、中国承诺表中有关银行服务的(d)、(k)、和(l)服务部门、美国认为违反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XVI条和第XVII条。本案的专家小组完全认同美国的这种申诉方式。
本案中专家小组在认同美国申诉方法的同时,也认同中国的一些观点,认为如果申诉中能提供相关服务贸易模式或承诺的信息则会更加清楚,但专家小组表示这仅仅是更好的作法,而不是

《争端解决谅解书》第6.2条所要求的必须作法。从中可以看出第三种申诉方法比美国采用的第二种申诉方法对于被诉方来说要好,因为申诉方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提供的更为明确的信息使得被诉方
能更直接了解申诉的内容,但这并不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必须的。对于第三种申诉方法,我们需要注意特殊情形。如果被诉国仍在过渡期内而只承担有限制条件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那么似乎申诉需要列举的不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而是被诉国承诺表中的相应承诺,或者说此时只有第三种申诉方式才合乎世贸组织规范,当然这需要在今后的世贸组织案件中加以验证。

本案争议源自服务与货物的区别
本案围绕中国对美国的申诉方法提出的质疑展开,其实案件的实质是因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与GATT不同。GATT的国民待遇义务除特别例外情形外对所有货物普遍适用,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是对所有服务普遍适用,必须根据成员国的承诺表来决定其是否适用和适用程度。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中国也正是基于这种根本性的认识而对美国的申诉提出了质疑,可以说中国提出质疑的大前提考虑是正确的。
从专家小组的裁定中,可以看到,中国失利的原因在于对申诉内容的要求程度过高,中国认为申诉需要说明被诉措施与中国承诺表中的什么具体服务部门相关,还需要说明被诉措施违反了具体服务部门中何种贸易模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从本案结果来看,中国在今后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申诉中也可以采取类似美国在此案中较为宽松的方式,在申诉阶段无须花费过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而是在之后的专家小组程序中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范江虹)








世贸组织发布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终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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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12年1月31日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 王 希)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1月30日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31日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方欢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的解读错误等。同时,对于世贸组织上
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
该负责人指出,出于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自然资源的需要,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并不断完善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管理。中方认为,世贸组织规则既强调贸易自由,也允许成员采取必要手段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
据悉,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报告与专家组报告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生效裁决。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三方指责中国的理由是中国对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品生产的铝土、焦炭、镁、锌等9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从而推高了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并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优势”。
世贸组织专家组于2011年7月5日发布报告,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粘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同时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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