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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辽住建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辽住建市〔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辽住建市〔2016〕1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省厅于2016年1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1号),取消省外施工企业标前项目备案,调整为企业及其承接项目信息报送。

各地也应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对入辽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严格防范转包、挂靠,项目班子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办理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其在我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信息,省厅及时通过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网()予以公开。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息栏”和“项目信息栏”进行查询。

二、各地应及时查询并充分利用省厅公开的入辽企业相关项目信息,与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重点核查是否已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项目班子人员与报送的信息是否一致和是否履职、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并以此为线索,加强对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施工企业,各地一经查实,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省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其在辽宁省承揽业务的资格。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标前备案事项,不得对已在省厅办理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增设重复报送环节。

2016年4月13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07
•【字号】辽住建科〔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的公告
辽住建科〔2021〕2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的公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辽宁省施工图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数据标准》,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1/T 3408-2021,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根据我厅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商向东厅长常务副主任:杨晔副厅长副主任:张殿纯副厅长成员: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王晓伟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宝和公用事业处处长李海洋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解宇村镇建设处处长何永良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兼建筑企业管理处处长黄丽颖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钱新华装饰装修监管处处长岳爱国勘察设计监管处处长华天舒规划处处长王俊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卜庆丰招投标监管处处长乔晓光办公室主任王宏旭综合计划处处长李江波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处处长郑波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主任顾贵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孙明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副主任:赵建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王光辉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刘绍伟公用事业处副处长成员:刘铁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副调研员王海东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孙辉东村镇建设处主任科员王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科员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7日——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2013年11月4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该起事故中使用的吊篮为施工队自制,高处作业时吊篮上载人数量为4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2010年我厅下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378号),对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的这起事故,反映了有关规定没有落实。

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对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一、严格控制载重量和载人数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可载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载重量和载人数量规定。

即额定载重量1T以下(含1T)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

建筑施工吊篮高处作业时作业平台上人员数量不得超2人。

同时,要在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显著位置设置限定载人数量的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使用单位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安装单位要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作业;监理单位要切加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辽住建安〔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15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和《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决定开展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2019年度评审和2020年度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9年度评审工作(一)评审范围已完成《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新技术应用示范内容并经省住建厅复查的目标工程。

(二)评审要求申报单位应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书》一式三份(附件1),编制参评材料2份,参评材料应根据《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写,并提供时长10分钟以内、有配音和能自动播放的演示DVD光盘两张。

请各市初审合格后,将所有参评工程形成汇总名单(附件2)与上述材料一并于2020年6月5日前报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除DVD光盘电子版)发到邮箱:***************。

二、2020年度申报工作(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为2019-2020年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建设工程。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应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3)一式三份;各市要按照《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各市推荐的工程经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确定为2020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开展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XXX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房地产估价、物业、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是指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经司法机关确定的不履行判决、裁定、裁决等的失信行为。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自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7日内对不良记录进行公布,公布内容一般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公布期限等。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近些年来,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因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造成的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高支模”施工安全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学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导则”。

要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和导则”的要求,加强“高支模”的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使用检查、混凝土浇注、支撑系统拆除等环节的管理。

指导和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审核专项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二、推广应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

《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统一编号:DBJT05-257;图集号:辽2013G901)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广应用“高支模”标准图集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宣贯和培训,并要求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在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时采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辽住建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全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胜利收官,对今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1.深入实施新建建筑节能。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重点加强施工、验收阶段节能管控,确保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达到99%;抓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试点和推广;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2.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地源热泵和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的任务要求,对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将高效空气源热泵和工业余热供暖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深化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

3.强化监督检查考核。

结合全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确保建筑能效提升。

二、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1.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做好《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开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立法实施情况和超低能耗建筑工作调研;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约束作用,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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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
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1]4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
[2011]3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工费指数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
社会发布。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住建[2011]380号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
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
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
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
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
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
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
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
规定的风险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
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
六、人工费指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网上向社会发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
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
[2010]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 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
平均值。
3.人工费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
合测算拟调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
组成部分。
4.基准日: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天为基准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2011]20号

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
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1年第四季度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及相关事宜发布如
下:
一、2011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
为23% ;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13% 。
二、人工费指数适用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2010年《辽
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三、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基期价格为定额人工费与《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
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调
整人工费之和。
四、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非招标工程在 签订施工合同时 ,应按
基准日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进行报价并考虑风险因素。
五、本文件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执行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可按本文件规定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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