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城职院〔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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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厦府[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厦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放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首位。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核心要素,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资源。

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推动厦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素质。

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2%(思明95%、湖里93%、集美90%、海沧90%、同安85%、翔安96%、直属98%),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5%(思明97%、湖里99%、集美95%、海沧95%、同安85%、翔安98%、直属98%),高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8%;15%的中小学教师接受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65%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结构失衡得到根本改善,农村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市培养专家型教师1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市级骨干教师3000名;教师岗位大练兵、师德建设和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等“三项主题活动”常规化、制度化,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和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和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和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闽教高[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和教学
改革综合试验项目的通知
(闽教高〔2009〕100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和我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精品专业评选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9〕51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9〕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和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确定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24个(见附件1)、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13个(见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精品专业名单
2.2009年度福建省高职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厦人[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2009)32号)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厦委办发[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范围对象。

《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必须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首次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步骤,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4月1日-- 4月15日)。

1、市人事局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各事业单位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分专业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分专业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招生生源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发[2009]6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招生生源计划
的通知
(闽教发〔2009〕6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招生办:
现将今年福建三明林业学校、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招生生源计划补充下达给你们,请你们列入本市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并做好招生准备工作。

在招生过程中,个别专业因报考生源不足需要调整分市招生计划的,可由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招生办进行调整,同时报我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
2009年福建省部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新增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招生生源计划。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6.17•【文号】教职成司函[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33号)和《关于做好二○○九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4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2009年承担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共33所,计划招生1945人。

具体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2年以上教学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在职教师;或者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在省、地、市级职教教研室(研究所)从事3年以上教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考生报考前须与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约定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三、报名程序和时间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具体时间和网址将于6月25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 /zz09.html)公布。

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新一批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新一批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10
•【字号】厦教办〔2022〕91号
•【施行日期】2022.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新一批职教师资培养培
训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厦教办〔2022〕91号
各高校、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2021〕6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申报新一批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任务承担基地的通知》(厦教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组织遴选、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确定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和厦门工商旅游学校4所学校为新一批厦门市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现予以公布。

入选基地的院校要进一步加强培训队伍建设,完善培训设施设备,不断提升培训承接能力。

我局将视培训工作需要及培训开展情况,对基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市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关于举办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关于举办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闽教职成[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1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团委,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促进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展示职业教育办学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培养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定于4月份举办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时间和地点2009年4月9日-12日期间,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竞赛分别在泉州市有关中职学校、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进行。

二、竞赛组织领导本次大赛由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中等职业学校竞赛由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泉州市教育局和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承办,丰泽区教育局、石狮市教育局、晋江市教育局、南安市教育局、惠安县教育局、泉州市职教中心、相关中职学校、行业协会和企业协办。

高等职业院校竞赛由省高职院校技能竞赛集训中心(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办。

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由主办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要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1),下设中职竞赛执行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和高职竞赛执行委员会(名单见附件3),具体落实中职、高职竞赛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教职改〔2009〕8号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9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2009年评审工作,按照《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1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以及省有关职称工作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申报对象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8〕125号)精神,从2009年起,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不再评审中学教师职务系列。

晋升中等职业学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并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实用文档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称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年限可累计。

(三)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四)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不一致的,须到高等学校进修相应专业4门及以上主要课程(由进修院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五)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的,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但必须提供1篇以上(含1篇)新的文章,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学[2009]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9.02
【实施日期】200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有关工作
的通知
(闽教学〔2009〕3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了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籍学历管理,规范高校的招生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高校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各高校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班级辅导员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进行核对。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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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城职院〔2009〕31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关于
引进人才和单身教职工过渡生活
用房安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单身教职工过渡生
活用房安置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过渡房 安置 规定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 2 -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单身教职工
过渡生活用房安置的暂行办法

为解决引进人才和单身教职工过渡生活用房问题,根据厦门
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符合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申请
条件的,由个人申请,学院协助向市政府申请住房,具体办法按
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过渡生活用房的对象:1、厦门市(含岛内外)无
房的引进人才;2、厦门岛内无房的单身教职工。
三、居住期限:居住学院安置的过渡生活用房过渡期限最长
不超过4年。
四、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是指教授、硕士且副教
授或博士三类人员。1、正教授家庭户(2人以上)给予租房补
贴二年(每月1500元)或安置三房一厅(视房源情况);2、硕
士且副教授家庭户和博士家庭户给予租房补贴二年(每月1000
元)或安置二房一厅(视房源情况);3、单身博士安排教工公
寓1间并给予二年免交房屋租金。
五、厦门岛内无房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两人一间的九号楼
单身教工公寓,学院视房源情况给予考虑解决;辅导员由学生处
统一安排住宿并免交房屋租金。
- 3 -

六、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过
渡生活用房申请表》,经人事处、总务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院领
导审批。
四、学院过渡生活用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房租按市同类公
房租金标准收取(按使用面积计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按实际收取;校内九号楼单身教工公寓每间每月收取房租 300
元,房租、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需缴纳学校的部分,
由后勤集团汇总并经总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在工资中代扣
代缴。
五、符合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或购买商品房的,在取得房源半年内,应退出学院安置的过渡生
活用房。不能按时退房的,自取得房源第7个月起,按原租金标
准三倍收取公房租金。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过渡生活用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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