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10号1995年9月1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现将我省境内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l、铁路工附业单位从事铁路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基本建设业务,不分路内路外,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铁路工附业单位(工务段、电务段等)承担路外企业专用线及通信线务等配套设施的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军事专用线代维修收入依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3、铁路工附业单位(机务段)对外从事机车牵引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征收营业税。

4、铁路工附业单位(客运段、列车段、车站)的餐营业务即餐车及车站费厅提供饮食服务、茶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为列车乘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的饮食供应采取内部结算,可就餐营业务总收入扣除乘务人员等内部结算收入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为了便于掌握,简化计算划分,可按餐营业务总收入的60%计算征收营业税。

5、车站、车务段从事货物、行包装卸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扣除中转装卸收入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6、铁路工附业单位除上述业务外,其对路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劳务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铁路内部各单位之间,为运输生产直接服务的业务,采取内部清算收人结算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2•【字号】川府发[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川府发[1996]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沙、石、普通粘土、方解石、冰洲石、芒硝、矿泉水、汞矿、稀土矿等品目征收资源税。

其具体适用税额:(一)沙、石、普通粘土。

包括河沙、山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普通粘土等,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二)方解石、冰洲石,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三)芒销,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四)矿泉水,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五)汞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六)稀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00元。

二、下列资源产品适用税额:(一)铁矿石。

攀枝花白马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2.00元;其他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7.00元。

(二)铜矿石,每吨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铅锌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50元。

(四)铝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0元。

(五)钨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50元。

(六)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60元。

(七)镍矿,每吨征收资源税6.50元。

(八)岩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元。

(九)砂金矿,每50立方米挖出量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国务院、省政府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征收费用各地是否按资源税实际入库金额在有限期内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加强资源税征管,改善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条件,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我省矿产资源情况和资源税征收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工作,理涉收费基金【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财税〔2016〕430号【发文日期】2016-07-06【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排 水的 (


五 (

为 消 除对公共 安 全 或 者公 共 利
益 的 危 害 临 时 应急 取 水 的 。
六 (

为 农 业 抗 旱 和 维 护 生 态 与 环 境
必 须临 时 应 急 取水 的 。
第 四 条 水 资源 税 的 征 税对象为 地表
水 和 地下 水 。
用 水 , 是 指 火 力 发 电 企 业 从 江 河 、 湖 泊
含水 库 (
)、
地下等水源 取水并 引 入 自 建冷
却 水 塔 , 对机 组 冷却 后 返 回 冷 却水 塔循环
利 用 的取 用 水 方式 。
的通知 》
( 财税
〔 201 7〕
号 8 0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水资 源 税 改革 试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 鲁政发
号 〔 20 1 7 〕 4 2

的 有 关规 定 , 山 东 省 地 方税务 局 、 山 东 省 财 政厅 、 山 东 省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厅 、 山 东省 水
疏 干排水 的 实 际取用 水量按 照排水 量
确 定 。 疏 干 排水 是 指 在 采 矿 和 工程 建设 过
程 中 破 坏 地下 水 层 、 发 生 地 下 涌 水 的 活
动 。
第 六条 水 力 发 电 和 火 力发 电 贯 流式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 0 1 8
〔2 0 1 7 〕
号 4 2

等相关规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除本办法第 三 条规定 的情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1]385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1]385号2001年9月21日)各县地税局、城区各分局: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略)2、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略)3、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略)4、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略)5、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略)6、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略)7、资源税代扣代缴证明(正、背面)(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纳税人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开采、生产或收购应税矿产品的,税额标准按(附件一)计算缴纳。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24•【字号】鲁地税流字[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正确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税目归属及适用单位税额,准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查阅大量有关资料和多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已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加以改进。

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一、原油:是石油原油的简称。

是直接从油井中开采出来的一种褐色或黑色粘稠的可燃性矿物油,是多种烃类(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复杂混合物。

石油原油的用途很广泛,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能源石油,除直接用作燃料外,主要用于炼制各种成品油、石腊、沥青等产品;二是用作化工、溶剂、合成纤维、塑料、合成橡胶等的原料。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稀油、稠油和高凝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二、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一般是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

它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

天然气可用作工业和民用燃料,也可用作生成合成氨、甲醇、乙稀、合成石油、乙炔和其他有机化合物的原料。

含氦和二氧化碳较多的天然气,可用于提取氦气和二氧化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0﹞171号
【发文日期】2000-04-08
【实施时间】2000-04-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采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0]46号)收悉。由于
矿泉水属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对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其权限属于省政
府,因此,在省政府未予明确之前,我省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