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安全生产检查的清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清单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怎样填(国办发〔2015〕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58号)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到2017年底,随机抽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
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当期用水单位和用水户
≥8%(年)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市水务局
4
对水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
市管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当期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5%(年)
每月
按区域和主体随机
市水务局
注:1.“抽查周期”应根据不同事项以每月、每周、每天为单位,不得以每季度、每年为单位;2.“抽查比例”设定应以全年累计抽查数量计算;3.“抽查方式”可结合抽查事项特点,选择以市场主体、区域、项目、点位等为单元进行随机抽查;4.“抽查主体”应对照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的执法主体填写规范简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市管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当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60%(年)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市水务局
3
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
基数
抽查
比例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市管排水户当期排水户数量≥2源自(年)每月按区域随机
市水务局
2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结果描述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违法建设类
已取得相关规划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
4.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2
违法占地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
±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
3
破坏农用地类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破坏农用地行为立案查处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
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5.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十一
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附件
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条号
款号
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定内容
统计数据质量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6.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7.是否有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达标;30%,每年抽查1-2次人防主管部门现场检查2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
3.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4.《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2.在监工程人防监理人员配备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20%,每年抽查1-2次人防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续一)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3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1.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2.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3.检查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4.检查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5.检查有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续)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6(0)36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J],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J],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续) [J],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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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综合事项检查清单
序号
检査寧项
检查内容
检査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 履行职责情 况
单负对全法 营要行安作 经主履位工责 产的人单产职 生位责本生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5吿知从 业人员安全 生产审项
《安全生产法》笫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 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規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笫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粗其他直褛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检査寧项Βιβλιοθήκη 捡查内容检査依据法律责任
检査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4.2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笫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安全生产法》笫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高风险项目及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景区涉水、高空、高速、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运营资质,高风险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许可;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档案;三是检查旅游包车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包车牌”等营运资质,必须设置“导游员专座”。检查车辆是否为乘客发放《游客安全乘车须知》,是否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导游领队是否履行安全提示提醒职责等情况。驾驶员是否存在超速、超载、违规停车上下客和车辆带故障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与旅游包车企业是否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购买保险等。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主要内容及明细
1
检查旅游企业基本况。
一是检查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检查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4
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条例》《企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五到位五落实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二是检查各地旅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诺书,是否建立旅游安全工作台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停业整改及追责,对整改完成和依法关停的旅游经营单位是否进行复检,是否存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的情况。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2
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地下非煤矿山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情况(领导带班、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说明:
1、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本《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2、本《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 1 -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 2 -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 3 -
- 4 -
三、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5 -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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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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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
注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
2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安全培训的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
4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安监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对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
7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
8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县安监
局
定期
抽查
和不
定期
抽查
相结
合的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