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2012.1.1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刑事申诉程序

刑事申诉程序一、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申诉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一个人对其被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满意时,他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寻求司法公正。
刑事申诉程序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本文将介绍刑事申诉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二、刑事申诉程序的基本原则1. 公平正义原则刑事申诉程序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正义。
无论申诉人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相关方,他们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
2. 审查独立原则刑事申诉程序必须由独立的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这是为了避免受到既往审判的影响,确保审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双重审查原则刑事申诉程序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双重审查。
这意味着申诉人必须提供新的证据或法律观点来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
三、刑事申诉程序的主要流程1. 递交申诉申诉人向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递交书面申诉,说明其对原判决的异议以及理由。
申诉材料需要包括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2. 受理申诉法院或相关机构对申诉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申诉将被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
3. 证据审查在审理程序中,法院或相关机构将仔细审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
他们将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重要性,并将其与原判决进行比较。
4. 辩论和决定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论。
最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做出决定,确认是否改判原判决。
四、刑事申诉程序中的相关问题1. 申诉期限刑事申诉程序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申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
否则,申诉可能被视为逾期而被驳回。
2. 证据要求申诉人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诉。
证据的质量和相对性将对申诉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3. 法律援助对于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申诉人,一些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和代理。
五、结论刑事申诉程序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环节,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新审视判决的机会。
在这个程序中,公平正义、审查独立和双重审查原则的遵循尤为重要。
刑事申诉程序

刑事申诉程序申诉是指对刑事案件中已经判决的法院判决结果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或上级检察院提出请求更正或变更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刑事申诉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确保司法公正。
一、申诉的条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被告人、被害人、公诉机关、辩护人、律师、亲属等有关人员,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申诉。
2. 适用程序有误:申诉必须是针对法院判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决定。
3. 提起时限内:申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一般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二、申诉的流程1. 书面申诉:申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提供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
2. 确认受理:上级法院收到申诉后,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补充材料:如果申诉材料不完整,上级法院会要求申诉人补充相关材料。
4. 受理裁定:上级法院接受申诉后,将作出受理裁定,并通知下级法院重新审查相关案件。
5. 再审判断:上级法院对申诉案件重新审查,并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做出裁决。
6. 给出决定:上级法院做出裁决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下级法院和其他相关方。
7. 遵循决定:下级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关需按照上级法院的决定执行,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诉的意义和效果1. 保障司法公正:申诉程序可以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 保护合法权益:申诉程序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制度完善:申诉制度的存在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有效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四、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在实践中,刑事申诉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诉期限过短、证据获取难度等。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申诉程序进行改进:1. 延长申诉期限:适当延长申诉期限,给申诉人更多的时间准备和提交申诉材料,使其能够充分行使申诉权。
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

Those you hate work harder than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申诉主要是因为公民或者企业单位对某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觉得处理结果有误。
申诉通常是向国家的有关机关提交申诉相关材料,由相关机构进行受理之后再进行从新裁定。
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关乎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冤假错案的产生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当遇到刑事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向上申诉,那么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章管辖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刑事申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行为。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刑事申诉的提起1. 提起申诉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具体包括:(1)当事人:指被判决有罪或者无罪的人、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
(2)法定代理人:指被判决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3)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提起申诉的条件(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2)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
(3)申诉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规定的申诉资格的人。
三、刑事申诉的受理1. 受理机关(1)人民法院:对不服其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其决定的申诉,由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处理。
2. 受理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处理。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处理。
四、刑事申诉的审查1.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对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2. 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2)调查核实:对申诉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听证:对重大、复杂的申诉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3. 审查结果(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抗诉。
刑事申诉流程

刑事申诉流程刑事申诉是指被判刑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审判或者改变原判决的诉讼行为。
刑事申诉流程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再审的一种特殊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刑事申诉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刑事申诉的主体是被判刑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在提起刑事申诉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原判决书,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
其次,刑事申诉的流程包括申诉材料准备、申诉材料提交、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等环节。
当事人在准备申诉材料时,应当详细描述原判决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申诉材料提交后,法院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将受理申诉,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再审。
再次,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应当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法院将根据再审情况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改变原判决。
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定,配合执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刑事申诉的流程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滥用申诉权利。
同时,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合法维权,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定,配合执行,不得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总之,刑事申诉流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同时,当事人应当理性维权,不得滥用申诉权利,配合法院审理,并尊重法院的裁定。
希望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复查、改判或者抗诉的活动。
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下将从申诉的提出、审查、处理和结果等方面,对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提出1. 提出主体刑事申诉案件的提出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判决、裁定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有监护权的人;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 提出时间刑事申诉案件的提出时间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申诉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诉期限。
3. 提出方式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诉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口头申诉:申诉人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记录在案。
(3)委托代理人申诉: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
三、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1. 受理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 审查内容受理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申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诉的事由是否明确、具体;(3)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可靠;(4)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
3. 审查程序(1)立案审查:受理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核实:受理机关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取证等措施。
(3)审查决定:受理机关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申诉;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重新审判;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改判。
刑事申诉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申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依法有权申请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纠正错误的法律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刑事申诉程序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申诉的范围1. 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 刑事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 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4. 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 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申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刑事申诉的提出1. 申诉人。
刑事申诉的申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依法有权申请的人。
2. 申诉对象。
刑事申诉的对象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3. 申诉方式。
刑事申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4)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4. 申诉材料。
刑事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2)证明申诉理由的材料;(3)相关证据材料。
四、刑事申诉的审查1. 审查机关。
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刑事申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申诉的法律程序,以帮助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行使申诉权利。
二、刑事申诉的条件1.申诉人:申诉人包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3.申诉期限:申诉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4.申诉内容:申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对判决、裁定的不服之处、事实、证据和理由。
三、刑事申诉的提起1.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状。
书面申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2)申诉对象的基本信息;(3)申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4)申诉请求。
2.口头申诉:对于书写能力有限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交书面申诉状的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申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申诉内容记录在案。
四、刑事申诉的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的主体资格、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内容等。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刑事申诉的审理1.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应当依法审查申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可以决定重新审理、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六、刑事申诉的判决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诉人。
2.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事申诉的执行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执行。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上级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公开审查是指本院在办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依法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五)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审查:(一)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列案件:1、拟不批准逮捕案件;2、拟不抗诉、不起诉案件;3、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民事行政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5、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6、不服本院立案监督案件。
(三)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四)其他有必要公开审查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举行公开审查:(一)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六)公开审查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七)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七条办案部门征得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同意,可以主动提请开展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请,研究是否提请开展公开审查,经研究认为不符合公开审查条件的,应向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服的,可以提请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议一次。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
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
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
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
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
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
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
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
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
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
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
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
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
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
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
说明。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
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
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
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
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
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为了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
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
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
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
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
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
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
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
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
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
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
记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
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
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
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
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
注重实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
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
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
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
开审查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
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
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
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
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
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