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问题
32武土资耕[2004]317号-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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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武土资耕[2004]317号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关于房屋拆迁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屋拆迁的几点思考马洪峰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摘要】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居民百姓能否安居乐业,同时,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
因此,我们要认真检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房屋拆迁问题建议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拆迁人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目的而对城市规划取得国有土地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等系列活动的总称。
拆迁不仅仅是拆除房屋这一单一行为,它还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行为。
会导致经济权益的重新调整和重新分配。
既有经济行为,又有法律、政策行为。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还有随之而来的冲突。
因此,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更好的解决、避免这些问题。
一、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1.经济补偿不及时,安置不到位。
补偿不及时是指拆迁人不能按照承诺将补偿款及时支付予被拆迁人。
补偿不及时主要是履行合同的问题。
现实中,补偿不及时的情况比较常见,几乎所有的“烂尾地”、“烂尾楼”都存在着长期拖欠补偿款的问题。
补偿不及时的危害巨大,常常使被拆迁人面临“房、钱两空”的困境,群体性上访也常常因此而起。
此外,在房屋拆迁中,没有很好的安置计划,拆迁安置用房的供应不足,拆迁群众安置不到位,引发安置纠纷。
2.法律法规存在缺位、不完善问题。
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了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但何为公共利益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是个不甚明确的条款,可能造成在涉及城市拆迁这样的重大实际问题时,我们仍然需要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重新面对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困难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作者:申尉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3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关于房屋拆迁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拆迁这个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有些由于没有妥善处理,使得矛盾激化,从而影响了社会发展及稳定。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拆迁补偿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拆迁所引发的各类案件也随之增加,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暴力强拆事件层出不穷。
面对那些血腥拆迁的报道,我们不由得深思:我们作为权利人只能这样捍卫自己的权益吗,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我们又能做些什么?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因此当前我国房屋拆迁分为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涉及到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管理和安置补偿等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其他一些部委的规章,如:《城市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这些规章中对如何具体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作了规范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却没有对农民房屋等私有财产的补偿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由于当前关于拆迁法律规范的匮乏,导致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些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没有落实好,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强制拆迁……因此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必然会引起更多严重事故,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整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并且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按照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浦建局[2002]34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浦建局[2002]3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对浦东新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区域范围划定、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等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规定浦东新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划分为A、B、C、D、E五类区域。
A类区域为花木镇(内环线以内);B类区域为花木镇(内环线以外)、北蔡镇(川杨河以北);C类区域为北蔡镇(川杨河以南)、金桥镇、三林镇(外环线以内);D类区域为三林镇(外环线以外)、高行镇、高桥镇、川沙镇、张江镇、唐镇;E类区域为高东镇、曹路镇、机场镇、合庆镇。
二、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A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1800元;B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1500元;C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1200元;D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810元;E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580元。
三、价格补贴A、B、D、E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250元;C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200元。
四、街道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参照执行的标准塘桥、洋泾街道参照A类区域执行;南码头、周家渡、上钢、东明路、金杨、浦兴、沪东街道参照B类区域执行。
五、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原则上每年由浦东新区建设局和发展计划局联合公布一次。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最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ppt课件
可见,以往的土地征购退出是基于土地征用适用范围扩 充的结果。既然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 地,土地所有人其实也是受益人,加之,土地征购制度 具有购买之嫌,不符合与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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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征收(土地征用)之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补偿不可侵犯的 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显然必需时,且在 公平面前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 夺;美国的宪法修订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程度,不得 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 财产不得征有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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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之所以发生,应当是由于不同的物权独立存在 所致,物权独立是物权平等保护的基础。只有独立存在 的主体或权利之间,才能确定和实现彼此之间的平等保 护。所以,我们理应在物权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下,遵循 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也 应一体保护。在土地征收制度中,我们就不应借助公共 利益,过分地强调其强制性,而不尊重对集体土地所有 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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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照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运作,为公共利益从 事建设所需土地要征用土地,同时为满足经营经营主体 的一般营利需要理应通过市场实行获得土地也被纳入了 土地征用的范围。
就《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 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来看,文化、国防建设和兴办社 会公共事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着明显的关系,不过, 经济活动是否能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却不易判断,虽然 经济活动可能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其直接目的 是否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肯定,起码经济 活动的非商事性质就首先难以肯定,所以经济活动不管 被征纳入社会公益的范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
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摘要:一、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概述1.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定义2.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作用二、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具体内容1.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2.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标准3.拆迁安置过渡期的补贴政策4.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签订流程三、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注意事项1.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2.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3.拆迁安置过渡期的相关问题4.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维权途径正文: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是在蚌埠地区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用于记录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分配、过渡期补贴等内容的文件。
它对于保障拆迁安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概述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详细记录了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标准、拆迁安置过渡期的补贴政策等内容,旨在保障拆迁安置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具体内容1.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年限等因素,参照蚌埠市政府公布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2.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标准:按照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拆迁房屋的面积等因素,参照蚌埠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3.拆迁安置过渡期的补贴政策:对于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未能及时得到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补贴。
4.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签订流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拆迁人按照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按照约定分配拆迁安置房。
三、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注意事项1.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分为三次支付,分别是签订结算单时、安置房交付时和安置房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
2.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但需在一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等政 策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 的房屋拆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
无论 在规模上还是范围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远远超过
了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征收。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相 比, 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于矛盾更多 、 更 突出 , 对农 民造成
上两种形式 的房屋拆迁的依据也就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收
回土地。但法律并未将上述两种关于房屋拆迁的问题进行统一规
定, 所 以, 在实践中存在因国家征收与集体收 回两种不同形式的集
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 其补偿结果也大相径庭。 基金项 目: 山西省软 科学计划项 目《 山西省城 市化进程 中 土地发展权研 究》 ( 项 目编号 2 0 1 2 0 4 1 0 7 5 — 0 1 ) 。
有一些基本规定 , 缺少具体规定 ; 只有宏观规定 , 缺少微观规定 。
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
2 . 1 未统 一 规 定 农 村 集体 土地 上 的 房 屋 拆 迁 的 法律 依 据
有宅基地使用证 ,也符合规划法的农村村 民住宅用地 的征 用和 拆迁 , 应如何处理 ; 第二 , 对于临时建筑 , 但有临时建筑许 可证的
拆迁人仍拒不拆迁 , 拆迁 的应 是机关还 是政 府部 门, 相 应的法律
法规有 哪些 , 又如何适用 ; 第五, 关 于农村集体 土地拆迁 的相关 法律 、 程序 、 政策如何适用 。上述问题反映 了我 国农村集体 土地 房屋拆迁及补偿有关法律 的薄弱 ,对于城市 向农村扩 张过程 中
出现的征收宅基地和房屋的实践 , 立法明显不 足。上述 问题折射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号: 1 0 0 5 — 6 0 3 3 ( 2 0 1 3 ) 0 5 — 0 1 4 0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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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问题
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
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的法律行为。
2、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
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
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
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
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
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
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
迁和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与城
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由于
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
收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
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成为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
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几种?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迁建安
置。其中,迁建安置方式只能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地区适用。鄞州区范围可
实行迁建安置的地点,已由《关于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宜迁建安置地点的
通知》(鄞政发【2007】45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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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
被批准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
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
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
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
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
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
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翻建、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等事宜。
(3)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有
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
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我国还没
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4)拆迁并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要统一。由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
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
拆迁的规定,所以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有的农户在期限内搬迁而所得补偿
不如后搬迁的农户,使拆迁工作增加难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农
户到处上访、哄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可根
据拆一还一,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
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
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征求农户意见,提供由三
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
估,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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