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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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六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06第六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六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制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

因此,世界各国都把教育放到了重要的位置。

社会发展从来不是自发的过程,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带来教育的发展,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的理性手段,保证教育的协调发展,才能使教育真正发挥它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就是现代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调控和发展的共同经验。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是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

在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有时还通过党报党刊的社论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

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这四大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教育政策。

①教育政策有以下几个的特点:第一,阶级性。

从根本上而言,教育政策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教育政策的阶级性表现在:它体现了特定的政治观点、路线和方针,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教育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规定了教育的性质、任务,为巩固现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利益服务。

第二,权威性。

教育政策一般是由政党、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并不是任何人以及党派随意制定的。

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

第三,原则性。

一般的教育政策只指明原则性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关于如何解决具体的教育问题,还须制定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不可能把全部特殊情况都概括无遗,而只能以共性为基础。

这样,教育政策就只能以普遍适用的原则或指导方针存在。

第四,目的性。

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

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现实问题。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解1、它既遵循了学前教育规律;又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两者结合的产物;2、教育法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3、政策与法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而言;前者体现一种导向性;而后者则多具有强制性;4、学习时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更要理解规定背后的用意与精神..在课程学习中需要注意的地方1、课程实际上分为政策法规解读和有关法律问题两大板块;在教学中我们更为偏重后者;因为前者更多涉及幼儿教育科学与规律;大家将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再次接触..2、在教师指导下在课外更多地补习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是教学的需要;而且也有助于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甚至避免不必要地麻烦..参考书目1、张乐天主编.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1..2、王相荣等编着.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新时代出版社; 2008..3、庞丽娟编. 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我国地方学前教育改革探索与政策启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4、庞丽娟主编.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5、李生兰等. 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6、周兢. 国际学前教育政策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一、教育法律一教育法律的含义广义的“法律”与“法”通用;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通行涵义..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一般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思考:教育为什么要立法教育对人类进步、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一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有强大的教育;省域也是同样:湖南建设“教育强省”..理解教育法律1、教育法律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一种规范其中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2、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教育活动规范可出自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及社会团体;而教育法律只能出自国家;3、教育法律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范不同于依靠信仰和自律的宗教、道德和习俗4、教育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规范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的统一;三个代表..二教育法律的特点法的一般特点:1、国家意志性:2、强制性:3、规范性:4、普遍性:教育法律的特殊性:1、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受教育权的特征2、对象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指教育关系3、形式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以前者为主4、内容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恒定与发展5、人文性:更体现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二、教育法规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教育法规不同于教育法律;它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部而非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属性上看它更倾向于政策;因此往往成为从法律向政策转化的过渡形式..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遵循教育自身特有的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后者是前者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先有单行法后有母法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轻重缓急、利益协调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法规;易变性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移植与本土化三、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教育政策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教育在现代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某些教育政策甚至还具有社会政策的属性;如免费师范生政策等..二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主观思维产物 ;从实际出发2、稳定性与可变性:相对法律而言更倾向后者3、权威性与实用性:以具体行为准则、规范出现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行动牵涉着方方面面四、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一联系1、目的一致性:共同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都都反映人民对教育的要求和教育的基本规律2、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前者确定后又对后者产生影响和制约;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因此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政党或国家机关制定;后者由立法机关制定;后者的制定严于前者2、执行方式不同:前者执行方式多样;强调规范;后者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强调灵活3、效力等级不同: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后者没有规定时方可运用前者;且不能和前者相抵触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联系1、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2、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后者更多是制定的3、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都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作为其调整的机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立法机关而后者是行政机关;这也决定了其效力位阶的不同;2、效力层次不同: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同与前者相抵触;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全国有效;后者多半是地方性的..第二节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体系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律的渊源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教育法律、法规渊源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它有助于人们在其教育权益被侵害时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宪法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教育立法必须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规范性;自然也包括对教育的规范..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某一种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基本法之外的法律;又称非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关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和关系的法律..现行的教育法律主要有:1、基本法:教育法;2、单行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法的缺位..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主要形式有“规定”、“条例”和“办法”等..四教育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从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快于全国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地区更是走在了前面五自治性教育法规自治性教育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民族地方完全可以通过制定自治性学前教育法规;发展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学前教育;这也是保留与传承民族文化的主要方式;从娃娃抓起六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前者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后者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七教育法律解释教育法律解释是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教育规律或法规的解释..它是对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具体情况时所作的理解..包括教育法律在内的法律是需要解释的;只有通过解释法律才能更接近其要表达的原意;同时它也是取得共识的途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广大解释与缩小解释等..八国际教育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及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首的一些国际机构为了发展全球性的教育;而在教育国际立法方面所制定或发布的一系列以条约、劝告、宪章、宣言等为主的规章和规则..它对各国主要是一种共识而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其在学前教育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条约等..它在整体上促进了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二、我国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教育政策体系1、教育质量政策:解决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问题2、教育体制政策:解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问题..3、教师政策:最重要是教师的资格与待遇问题..4、教育经费政策:解决教育经费的筹措、分配及使用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最根本的;教育不能是“巧妇”无法做的“无米之炊”..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纵向层次第一个层次: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第二个层次:教育部门法:调整教育部门内的关系第三个层次:教育行政法规:解决教育法实施问题第四个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五个层次:教育规章:视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内容2、横向层次第一个层次:义务教育法:目前最基础的教育立法第二个层次:职业教育法:“教育不能为了教育而教育”;满足职业需要是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第三个层次:高等教育法:整个教育立法的“塔尖”第四个层次:教师法:为有特定职业身份者而立法第五个层次:成人教育法:范围宽;终生教育法第六个层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法律要求的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所谓教育法律责任;即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1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管理与保障人权比重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个人3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越权要承担责任 4相对人行政责任: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要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除了适用诉讼程序外;还可适用行政程序..现行教育法律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2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它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案例:略说明:与孔子时代“兴私学”不同;办学在今天的中国是需得到政府批准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民个人无权私自办学家教并非办学..不同性质、级别学校的批办权不同;本、专科院校批办权在教育部;高职学院批办权在省级政府;中学批办权在市教育局;幼儿园批办权在县教育局..劳动部门可批办技校和职业学校;各级党委还可举办党校……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民事责任是各种责任形式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多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违约、侵权2主要是财产责任:即使人身关系也与此有关3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刑责4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过;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民事而非刑事..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2侮辱、殴打教师、幼儿——教师职业的人身保障条款;3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的条款;4将幼儿园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案例:略解析: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负有临时的监管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在幼儿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荫的父母承担40%的医疗费体现按责任大小分担的原则;幼儿园负主要责任.. 思考:如果在本案中;幼儿园老师进行了劝阻;幼儿园是否可以免责呢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多与犯罪相联系;无犯罪也就无刑责..何为犯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马克思说是“孤立的人反对社会的斗争”..刑事责任的特点1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2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决定——审判权的国家法定裁判性;3具有可变性:依犯罪及其情节轻重判断..义务教育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掘命根子2扰乱实施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教育的脆弱性……理解“义务教育”中“义务”一词的含义1“义务”意味着免费;它是免费的free;2“义务”意味着义务;受教育是公民的义务;3“义务”意味受强制;由国家依法强制推行;4“义务”意味着政府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未向前延伸到学前阶段;这是造成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很多重大问题的主要原因..案例:略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一是造成实际损害;二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其损害后果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2、必须违反法律:一是指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非思想中国古代“腹诽”;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因后果”..过错:故意与过失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2、责任自负:个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株连;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连带责任的否定;3、罪行刑责相当;4、责任平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5、惩教结合:惩罚不是目的;法律同样有着教育的功能..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80’s后;政策法规建设有力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其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1、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其已被纳入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体系中以往是游离在外的;2、提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方针;即“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民办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3、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4、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根本任务;即“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动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从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5、制定了幼儿园分类评估制度;6、改革了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7、制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登记注册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规范化和准入制度;8、推动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人员的编制、基本条件、资格、职责及奖惩都有具体规定..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1、现行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随着办园形式的多样化;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现行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对早教领域缺乏有效规制;从而使其成为真空地带;2、对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严重不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看待其缺乏宏观的战略眼光;突出表现在其内设机构——学前教育处的撤销;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3、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保障我国幼儿教师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缺乏最低保障;4、公办幼教机构发展空间萎缩学前教育领域中出现了罕见的“国退民进”甚至私有化现象;是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和教师大量流失;导致了教师素质下降和教育质量滑坡的根本原因..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构想1、制定专门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该领域是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中的空白;现有的条例、工作规程等层次较低;保障力度不够;2、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以社区为单位的大力发展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建立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3、制定政策;保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教师的职后进修培训要提高其教育质量首先要提高教育者素质;教师教育培训更显重要;“国培”计划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将学前教育列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城乡特别是农村大量兴建和恢复公办园;让国有的力量更多进入该领域..专题2:我省本领域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一、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一发展迅速;形成了以“公办为主导;民办为主体”的办园格局;但发展不平衡;管理欠规范..1、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09年共6453所2、在园人数增加;普及率提高09年共120.8万3、园所建筑、设施设备较规范、齐全物质保障4、形成了以公办园为主导、民办园为主体的格局5、民办园发展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多未登记注册6、发展不均衡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二师资队伍数量与质量有所提高;但教师待遇低;整体素质也偏低..1、教师总数增长热门行业;生师却在比下降2、教师学历层次与专业水平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对象低龄化并不意味着其低层次性3、教师地位无保障;经济收入低;队伍不稳定4、教师队伍结构有待改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三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推进;办园特色鲜明;但保教质量有待提升..1、课程改革逐步展开;幼儿园品牌意识、特色兴园如富孝国学园意识、服务意识普遍增强;2、保教内容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培养目标:1部分幼儿园师资不够;师生比过高保教比2各类特色课程及兴趣班影响了正常教育活动3教材选用混乱4“小学化”倾向严重:教育位阶的错乱二、影响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因分析一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意识薄弱学前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当。

第五讲 教育方针、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五讲 教育方针、政策与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科学性 以及严肃性与灵活性。
2、教育政策的范围
包括: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 教育质量政策 对四大教育政策的分析
3、教育政策的制定及贯彻
教育政策制定的要求和程序 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做好四项工作:宣传解释工作;组织落实工作;思 想工作;反馈工作。 做到三个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领导与群 众相结合;执行与创新相结合。
第五讲 教育方针、政策与教育法规
一、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方针
1、教育方针的含义、性质
是一个国家管理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最高准则,它规 是一个国家管理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最高准则, 定着教育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根本途径或条件。 定着教育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根本途径或条件。
教育方针具有政治性、社会历史性、超越性。 2、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两者都属于国家宏观教育规范的范畴。 两者是有区别的,教育方针不属于教育政策,它是制定 教育政策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政策是教育方针 的具体化。
二、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规概述 1、含义: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 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 政治的关系, 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 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章、 总称。 总称。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
执行方式不同; 规范效力不同; 调整和适应的范围不同; 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
•(二)教育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规不应从属于行政法,而应是法律体系 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即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 门法来建设,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 组成部分。

1公共政策概述

1公共政策概述
3
什么是公共政策?
2. B企业是一个由好几个股东投资办成 的私营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主导 性产品是儿童玩具。在市场调研中,公 司董事长发现眼下独生女孩越来越多, 而且家长们更喜欢购买有一定技术含量 的玩具。董事长在和其他股东及经理层 商量后决定多生产适合女孩玩的高级洋 娃娃。
4
什么是公共政策?
速过快,超过了刹车系统的配置水平,在右转弯和横穿马
●陈振明:政策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 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 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 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 法、方法、条例等的总政策是公权力主体为达到一 定目标而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 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动方案或行为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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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者 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其目的 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良好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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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和法律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权威性不同 6. 稳定性不同 7.灵活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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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和文化政策
⑴政治政策:是政府处理政治问题或调整政治关
系方面所采取的行动或规定的行为规范,如政党政策、 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等。
⑵经济政策:是政府处理经济问题或调整人们的
经济利益关系的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 策等。
⑶社会政策:是指政府用来处理狭义的社会(社会
质性行动划分。前者与政府准备采取的实际行动有关 (如高速公路建设、福利的发放);后者涉及由谁采取 行动或怎样采取行动(如行政管理程序法)。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法与政治的关系余朝鲜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

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

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作者:陈多旺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摘要:政策与法同为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员,均有规范作用。

政策与法的规范作用虽有交叉,却并不相同。

由于其价值取向各异,其各自内在的运作机制也不同。

法治社会中虽崇尚法律的权威,却也离不开政策发挥作用的余地,政策不仅有其本身的功能,也可为法律自身的局限提供助力。

在法治社会中要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之间的关系,注重政策制定的合理化,并将合理化的政策合法化、法律化。

关键词:政策;法律;规范;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75-02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政策与法政策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界对政策定义诸多,如: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Anderson)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1]48。

伍启元先生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对公私行动的指引”[1]49。

陈振明先生主编的《政策科学》一书对政策的定义是:“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1]50尽管学者们对政策的定义不同,但“行动准则”、“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行动指引”、“行为准则”这些对政策的不同定位共同展示出了政策的一项重要功能——政策所具有的行为规范功能。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43以实证的方式进行考察,在现实的国家运作过程中,法体现为由全国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范。

00444教育政策学(定)

教育政策学复习题一、填空题1.立法机关的教育政策合法化包括教育立法和法律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教育政策合法化包括行政立法和教育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

2.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决策者能力因素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反思能力、预见能力。

3.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教育法律的程序一般分为4个阶段: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表决与通过法律议案、法律的公布。

4.20.教育政策分析一般包括5个基本要素:目标、备选方案、后果、准则和模型。

5.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政策合法化主要有两种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

6.如何实现教育政策制度的绩效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目标,乃是教育政策学中最主要的课题。

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在通过及签署以后,必须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

8.21.政策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的过程。

9.教育政策制定的构成模式主要有4种:团体模式,精英模式,制度模式和系统模式。

10.教育政策分析的3个维度包括教育政策的内容分析、教育政策的组织分析、教育政策的过程分析。

11.国内比较明确地提出政策评价准则的是王春福在《试论政策评价及其标准》一文中提出的3条准则:效果、效率、效益,基本上属于后果评价范畴。

12.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包括执政党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和政府教育政策的合法性。

13.立法权通常分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

14.教育政策制定的技术性程序和教育政策制定的制度性程序,是我国教育决策的主要制度程序。

15.与其他政策问题相比,教育政策问题具有以下方面的显著特点:综合性、历史性、动态性。

16.优化决策组织要做到如下几点:组织程序制度化、合理设置决策机构、采用较完善的组织结构。

教育政策学的特征有:综合性、,价值倾向性、层次性、-比较性- 。

17.优化决策组织要做到如下几点:组织程序制度化;合理设置决策机构;采用较完善的组织结构。

18.美国的西蒙认为,“决策制定包括四个主要阶段,即情报活动、设计活动、抉择活动、审查活动。

公共政策学课后思考题

公共政策学课后思考与讨论题:1.什么是公共政策学?这是一门新兴学科,它尽可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公共政策的内容、过程与产出,探索其固有规律,形成系统性知识,并运用这种知识进行政策分析,进而通过公共权力机关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实践。

2.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公共权力组织制定的公共政策3.什么是政策群和政策链?①什么是政策群?是指公共权力组织在一某较长时间内制定和实施的内容各异但理念同源、导向相近的诸多政策的集合体。

(如,当前我国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所形成的政策群②什么是政策链?是指公共权力组织为解决同一政策问题而先后制定的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在形态和功能上具有差别性的一系列政策。

4.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系统与对象系统的地位具有相对性?作为政策的直接主体系统的公共权力机关,就这些组织里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个人而言,经常成为某项公共政策的对象系统中的一分子。

(如,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者,本身也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另外,公权机关以及供职其内的所有公务人员所拥有的直接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全部权力,在法理上都是人民委托他们行使的权力,而人民在民主制度健全的政治体制中能够通过政治参与而成为公共政策的间接主体;但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体制中,以及在人民对政治参与抱冷漠态度的情况下,他们就仅仅是政策的对象或客体。

人民一方面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公共政策的对象或客体,这一对矛盾只有在公共政策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正确的解决。

5.公共政策制定系统内部的结构有哪几种类型?①线性结构②职能结构③线性参谋结构④矩阵结构6.公共政策学的概念体系包括哪几个层次?核心概念、次级概念和边际概念7. 中国古代政策研究发达与哪些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古代中国的史官制度、策士制度、谏议制度、科举制度8.我国古代的史官制度、策士制度、谏议制度、科举制度对于当下促进公共政策研究哪些借鉴意义?9.我国古代与政策研究相关的代表性著作是什么?《战国策》和《智囊补》10.中国古代政策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政策思想。

期末公共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为实现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公共管理过程

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分析:是对政府为解决各类公共政策问题所采取的对政策的本质,产生的原因及实施效果的分

析。 公共政策议程:指某一引起公共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定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以及正式提起

政策讨论,决定政府是否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政策议程的建立是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一步。包括: ⑴系统议程、:又称为公共议程,是指某个社会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务和社会团体的普遍关注,他们向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诉求,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这样一种政策议程。一个问题要想成为或达到公众议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问题必须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受到广泛注意,或者至少必须为公众所感知;第二:大多数人都认为有采取行动的必要;第三:公众普遍认为,这个问题是某个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而且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 ⑵正式议程:正式议程又称为政府议程,是指某些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决策者的深切关注,他们感到有必要对之采取一定的行动,并把这些社会问题列入政策范围这一政策议程。按照政策议程建立过程中各项功能活动的先后顺序,政府议程包括以下四个阶段:①界定议程。通过讨论,积极而慎重的研究被认定的政策问题②规划议程。从总体上讨论需要优先解决的政策项目③议价议程。根据每一规划方案的利益得失,政策相关人就价值标准与利益分配进行讨价还价的争论④循环议程。正式进入政府议程的政策方案,都要不断接受评估与检验,并加以科学修正。 政策执行:①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治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协调与控制

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②政策执行的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准备,组织准备,政策实验,全面实施,协调与监控等环节. 公共政策执行的六种理论模型。 (1)过程模型(史密斯模型):提出政策执行主要涉及四大变量(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关、政策对象、环境因素);描绘了这四大变量之间的关系。 (2)互适模型(麦克拉夫林):政策执行是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或手段相互调适的过程;有效的政策执行有赖于成功的相互调适。 (3)循环模型(雷恩-拉宾诺维茨模型):政策执行分为拟定纲领、分配资源、监督执行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应该贯彻合法、理性、共识的原则。 (4)博弈模型(巴德克):政策执行是一种游戏;它包含6个特点(竞赛者、利害关系、竞赛资源、竞赛规则、信息沟通、结果的不确定);参与竞赛者是完全理性人。 (5)系统模型(霍恩-米特模型):影响政策执行的变量来自系统本身和系统环境;合理有效的政策执行模型必须重视五个重要变量(政策目标、政策资源、执行者的属性、执行方式、系统环境)。 (6)综合模型(梅兹曼尼安-萨巴提尔模型):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受多种变量影响的动态过程;将影响政策执行的变量追溯到了政策问题。 政策终结:①指公共决策者通过慎重的政策评估之后,采取必要措施,终止那些过时、多余、无

教育政策与法规

1.教育政策定义P6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两者既存在着一致性,又有区别一致性表现在:目的的一致指导思想的一致性质的一致区别表现在:制定的主体不同具体程度不同实施途径不同总的来说,必须根据党的教育政策来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的作用P7(1)导向作用(2)协调作用(3)控制作用4.教育政策特点(笔记)(1)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根本特征(2)教育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3)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4)教育政策的实用性和权威性5.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笔记)(1)党的教育政策党中央及党的全代会——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地方各级党代会——制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党的基层组织——不能制定政策(2)国家的教育政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教育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区性教育政策国家行政机关分两级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制定地区性教育政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能制定政策。

6新时期的核心教育政策P18(1)教育公平政策(2)教育的公益性政策(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4)素质教育政策(5)促进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7教育法(规)的概念P30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8.教育法规的特点p32(1)教育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区别于其他法的首要、根本特征)(2)教育法有独立的调整原则(3)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非单一性(教育法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重要特征)9.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P32-35(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益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5)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6)教育的终身性原则10.教育的公益性在教育法规上的体现P33(1).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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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

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有关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二是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法律规定
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政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劝导,靠人民对政策的信任、支持而贯彻执行,虽然国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

四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

五是稳定程度不同。

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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