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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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
站至少设有下列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现场查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室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设置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三、人员配备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内容
实得分
一、基本设施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平方米(每增加张病床增加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平方米。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采光、通风等)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现场查看
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扣分,达不到卫生学标准一项扣分,达不到无障碍设计要求扣分。
⑻医疗、预防、保健及家庭卫生保健服务等技术操作常规
⑼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⑽会诊及双向专诊制度
⑾消毒隔离制度
⑿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⒀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⒃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查阅资料
缺一项规章制度扣分,无便民措施扣分,未公开向社会承诺扣分。
站至少应配备的基本设备:体重身高计、观片灯、血糖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康复器械、诊断床、氧气瓶(袋)、急救箱、针灸器具、心电图机、处置台、档案柜、污物桶、高压消毒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电冰箱、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中心、站必备的十八类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各种液体。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

文档序号:XXYY-WWY-001文档编号:WWY-20XX-001X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2.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4.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5.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6.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7.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8.提供康复服务。

9.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10.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11.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12.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1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计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m2,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须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2.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项目相适应,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至少拥有以下设备:接种包、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诊查床、氧气瓶(袋)、针灸器具、心电图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药品柜、资料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电冰箱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3.至少配备常用药品和18类急救药品(后附“18类急救药品类别目录”),每类急救药品至少配备1种。

三、人员配备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2.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原则上每站配备6~10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全科医师2~3名。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一、目标任务: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本市郊区应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原则,完善郊区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点。

上海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模式是由郊区镇(乡)政府负责,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在镇(乡)健康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乡镇、村)参与管理的作用,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保护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在镇(乡)政府领导下,镇村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小伤小病的初级治疗。

为此,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要求,本市应在三年内完成郊区全部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内容,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完成中心村卫生室或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同步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功能定位。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精神及上海市《2003—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郊区镇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郊区卫生服务应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功能落实各自职责,充分体现郊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调整后多余的卫生资源应进行重组或改制,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的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郊区基层卫生事业。

(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格应适应郊区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予以控制。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合格标准社区部分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合格标准社区部分



能械务勤
保 医医
生 服
检科科科
健 疗学 科 科科
务查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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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标准
A类
服务人口:1-1.5万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50m2
基本具备综合 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B类
服务人口:0.5-1万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m2
基本满足预防、 基本医疗、
健康教育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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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格检查:血压:160/90mmHg,心率:80次/分, 律整,体重73kg。BMI为24.68kg/cm2。因高血压 规范化管理每年要求检查生化指标,以及时发现并 发症, 故测血钾、钠、氯、肝功能、肾功能,发 现血钾3.4mmol/L,考虑于口服寿比山2.5mg Qd有 关,社区站戴医师为王先生调整降压药寿比山改为 一平苏2.5mg po Qd(ACEI药物)和络活喜5mg po Qd,嘱其多食香蕉、橘子等水果以补充电解质。
35
A:
❖ 王先生,男性,52岁,血压最高为 170/100mmHg,有吸烟饮酒史,高血压2级 (高危)。应控制好血压,定期行肝功、肾 功、血脂、电解质、心电图、B超等检查,检 测血压对靶器官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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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诊断计划
❖ 1. 肝功、肾功、血脂、电解质、血糖 ❖ 2. 腹部B超 ❖ 3. 胸片 ❖ 4. 心电图,必要时行超声心动检查 ❖ 5. 查眼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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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全科医师要求,早晚两顿饭严格控制其 食盐量,将早餐酱豆腐2块改为5根咸菜 (约为0.5g盐),晚饭炒菜2g盐,并要求 在家中不许抽烟,以免家属被动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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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附件1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一、基础设施(一)机构规模。

根据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服务人口3—5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

2.服务人口5—7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

3.服务人口7—10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占地面积不低于3亩。

4.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 ㎡增加建筑面积;配备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二)床位设置。

1.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2.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可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0.8—1.0张日间病床或康复病床。

3.病床数量应充分满足辖区老年人、慢性病人诊治、康复需求,引导老年人、慢性病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一类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老年病床(不低于批准设置床位总数的20%),规范开展老年康复服务。

(三)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房屋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10㎡(不少于3间)、中医诊室10㎡(不少于2间)、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预检分诊室15㎡、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20㎡。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3.医技科室。

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消毒间20㎡。

4.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16㎡、办公用房等。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临床科室用房约53%,医技科室用房约1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约28%,管理保障用房约6%。

(四)机构环境。

1.中心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标准化建设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标准化建设标准

宁波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一、组织管理(5分)1、所在街道(乡镇)设立公共卫生管理员,所辖社区(村)设立公共卫生联络员,协调组织开展相关社区卫生工作。

2、中心有专职分管领导,成立社区卫生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日常事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题会议。

3、制定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计划,有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与总结,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各项组织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上墙资料规范齐全(附后)。

二、基本设施和科室设置(5分)1、设有预防保健部、医疗康复部、后勤保障部和办公室,配备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整体环境简洁明快,布局合理,路标醒目。

2、公共卫生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免疫规划接种门诊和妇女儿童保健门诊,有相应的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等工作用房,设施设备配置合理。

3、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有预诊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等,达到规范化接种门诊要求;妇女保健门诊设早孕建册室、接诊室、检查室和侯诊区,达到规范化妇保门诊要求;儿童保健门诊设接诊室、检查室,临近设候诊区,达到规范化儿保门诊要求。

4、诊疗科室设置一般以临床一级科室为主,开设全科诊疗科、急诊科。

5、门诊大厅设立总服务台,输液室有空调和电教装置。

三、人员配备和培养(10分)1、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生至少3-5人,护士和医生比例1:2—1:1,每万服务人口配备预防保健人员不少于3人。

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技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50%以上。

3、医护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中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全科医学系列培训率达到70%以上。

4、每年有不少于5%的卫技人员到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实践进修。

四、服务内容(30分)1、掌握社区基本情况1.1、掌握社区概况(人口数量、构成比、疾病谱)、死亡和疾病动态资料,熟知社区健康需求和社区主要健康问题。

1.2、建立社区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达70%以上,6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达到80%以上,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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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是社区居民就医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标163-2013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编,XXX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标准。

该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管理由XXX和XXX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控制建设标准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并且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建标XXX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本建设标准以“以人为本、方便患者”为原则,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修改或补充之处的意见和相关资料寄至XXX,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单位为XXX,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主要起草人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

本建设标准旨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

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第八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应为8万至10万人,建筑面积应为150至220平方米。

第九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但可设置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至0.6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

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1确定。

表1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对于位于寒冷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在寒冷地区可增加4%,在严寒地区可增加6%。

对于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应增加建筑面积。

对于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台不超过60平方米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环境应安静,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第十六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

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规定。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包括全科诊室10平方米,中医诊室10平方米,康复治疗室40平方米,抢救室14平方米,预防接种室50平方米,儿童保健室10平方米,妇女保健室18平方米,计划生育指导室10平方米,健康教育室40平方米,检验室18平方米,B超室12平方米,心电图室12平方米,西药房16平方米,中药房16平方米,消毒间10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观察室60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12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包括全科诊室10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观察室20平方米,预防保健室10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6平方米。

根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建筑内净高不应低于规定高度,层数为二层时应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三、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规定,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正面词采用“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得”、“禁止”。

3)表示建议或推荐,但不强制执行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当”,反面词采用“可以不”、“可不”、“不必”等。

4)表示说明或提示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当”,反面词采用“应避免”、“不宜”、“不推荐”等。

2本建设标准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投资开发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区)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服务功能和需求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符合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方向,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安全环保,节约能源资源,满足用户需求,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环境宜人、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基本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管理服务、环境卫生、安全防护、节能环保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验收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过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果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需求与可能性、现状与发展的关系,以达到合理的规模、功能、布局、装备和建设水平。

建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和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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