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讨论]李军、王宏、吴玲三人欲合伙办企业: 讨论]李军、王宏、吴玲三人欲合伙办企业:
方案一:三人共同出资, 方案一:三人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无限连带责任。 方案二:三人共同出资, 方案二:三人共同出资,李军 作为负责人, 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 任;王宏和吴玲分别以各 自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自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方案四:李军一人出资, 方案四:李军一人出资,聘 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 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 组织机构;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法》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符合法定人数;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章程,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 通过; 通过;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 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住所。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退伙的法律后果 (1)全体合伙人退伙则合伙企业解散。 (2)某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合伙关系的合伙企业续存,该 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 份额。 (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 连带责任。 (4)发生当然退伙情形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成为合伙人 。合法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依法退还其继承的财产 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 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退伙属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需于 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
(一)概 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清偿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 (二)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 算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相关知识
(三)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3.合伙解散的法律后果 合伙解散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4.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 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3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 务执行与债务清偿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
一、普通合伙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可见,合伙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 二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 (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 (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三、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 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 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第四节 入伙与退伙
二、对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入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也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①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②入伙人与 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但在入伙的效力上,有限入伙人有不同于普通入伙人之处,即新入伙的有限合 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责 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

三、合伙事务表决办法
第30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 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第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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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一
二、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表决办法
四、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禁止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七、入伙与退伙责任承担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第14条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人数:2个以上,没有上限 (2)合伙人不限国籍(外国自然人和企业可在中国 设立合伙企业)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4类人禁止) ②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公司、企业) 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5类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见F3) 其他组织:个独、合伙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些法律特征,具体如下: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成立。
2.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及责任共同体。
3.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建立的。
合伙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信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4.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才承担这种责任,合伙人偿还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创立合伙企业所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及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的总称。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组建合伙企业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立合伙协议、出资、验资、申请登记等法律行为;后者是指登记机关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1)合伙人要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合伙企业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因此,二个合伙人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最低人数。
对于普通合伙的最高人数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为50人。
企业合伙法合伙企业法

企业合伙法-合伙企业法第3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本章小结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名称标明)法律责任:强调执业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限或无限连带.2、有限合伙企业由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无限连带(第57条)限制性规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数:2-5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设立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时均可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合伙人:2个以上合伙人法人非法人书面合伙协议:内容全面、明确,依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信用; 名称与经营场所如何评估协商或评估,但对劳务只能协商并在协议中载明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必备条件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注意合伙人的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决议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 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 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
2022/1/1
第三章 合伙(héhuǒ)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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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分配
构成与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 货币、实物等财产;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019年9月15日12时56分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7五入伙与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9月15日12时56分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8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精品资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pǔtōng)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u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
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法
合伙企业有两种:
普通(pǔtōng) 合伙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新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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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
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
(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
(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
(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
(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第五章合伙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合伙人会议决策,约定另行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定期召开,
并制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向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和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合伙人平等参与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为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事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合伙企业目标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由各合伙人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应当自合伙企业解散时起五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